证监系统2020年首张罚单出炉个人投资者超比例持股并违规交易被罚2200万
1月2日,证监系统开出2020年首张罚单。因存在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以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赵兴龙被山西证监局给予警告,并罚款合计2200万元。
经查明,赵兴龙实际控制“郭某”“王某”“付某均”账户,账户组在2017年5月25日至6月1日期间的4个交易日内大量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5月31日10点31分34秒,账户组持有“狮头股份”1148.72万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99%。之后,账户组继续买入“狮头股份”,截至2017年6月1日,持股数增至1909.69万股,持股比例由4.99%增至8.3%。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且至山西证监局调查日,赵兴龙未按照法律规定向证监会和上交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017年7月13日至9月19日,账户组累计卖出“狮头股份”979.68万股,卖出金额1.75亿元,剩余股票于2018年4月被证券公司融资平仓卖出。账户组在累计持股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后,赵兴龙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继续买卖“狮头股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山西证监局责令赵兴龙改正,对其超比例持股未依法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的行为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和215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2200万元。
【延伸阅读】
证监会年内开238张罚单 违法成本将大幅提升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信息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7日,年内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已开出238张罚单,其中内幕交易96张,占比为40.34%,信披违规64张,占比为26.89%。内幕交易和信披违规合计占比近七成。
近年来,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处罚,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成为市场集体呼声。近期,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四审,四审稿在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审稿显示,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处罚标准由原来违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提高到一倍至十倍;实行定额罚款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200万元至2000万元,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50万元至500万元等。
除了直接罚款,针对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四审稿还新增两项规定,完善了证券民事诉讼相关制度。
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建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虚假陈述具有危害性广、受害人不特定、受害人人数众多、诉讼标的与请求具有相同性或者类似性等特点,历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诉讼难题,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上述两项新增规定中,第一项是法院主动发挥职权功能下的‘登记加入制’,裁判力扩张至已登记的投资者,符合我国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不登记不保障,制度来源依然是‘不告不理原则’;第二项是投保机构接受委托后限定条件下的‘声明退出制’,该机制和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相仿,属于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也相当于大幅增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潜在成本。尤其是集体诉讼中,“声明退出、默认加入”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可能需负担巨额赔偿金,进而也会对其产生巨大威慑力。
“这两项规定,意味着在总结我国十多年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诉讼实践的基础上,将在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与代表人诉讼制度。”李建伟表示,如果最后两项规定落地,不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而且在证券市场正式确立这一诉讼制度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与效力范围等重要规则,对于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惩治市场上违法行为、强化证券市场民事责任落实、提高证券市场法治水平等,意义重大。
王营认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的产物,上述规定如果落地,能够极大程度的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对资本市场信心,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与公司质量,肃清资本市场违法操作乱象,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是我国特色资本市场的重大探索。期待切实落实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更加互相衔接的条款,为资本市场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