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全柴动力股票代码:600218 公告编号:临 2016-006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人民币 775.39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利息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2 月 18 日,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济
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2016)
鲁 0891民初 553号)及《民事起诉状》,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 2016年 2
月 2 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院已经受理,并定于 2016 年 3月 7日 14 时开庭审理。
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慎伟;住址:山东省济
宁市高新区山博路 8 号。
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住址:安徽省全椒县
襄河镇吴敬梓路 788 号。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根据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陈述,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如下: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1 年 4月 18日、2012 年 2月 15日、2013年 3 月 1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至今共购买了被告 731 台发动机。其中 635 台原告已装备至原告生产的挖掘机上并进行了销售,96台在原告处留存。其中已付货款情况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已装机的 635 台车,价值 5334957 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完毕,剩余留置在原告处的 96台发动机,价值 935492.98元,没有支付给被告。
期间,发现被告生产的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2014年 4月份被告与原告达成《全柴发动机维修保养赔偿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第三条约定解决纠纷方式“依法由甲方(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2014 年 11月 18日原被告双方召开“全柴发动机质量沟通会议纪要”约定了“全柴 4C 发动机出现批
量性传动系损坏质量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确因发动机质量问题造成的发动机维修费用或换机费用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的误工费用由全柴承担”等内容。
至原告起诉之日,因全柴发动机质量问题原告共支出了修复及相关费用共计人
民币 3153904元,该款项应由被告赔偿原告。
2014年 3月 6日原告与乙方吉林省春城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沃尔华挖
掘机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原告 DLS880-9A 液压挖掘机 15台,单价 21万元,总
价 315 万元。因被告的发电机存在质量问题,该合同被吉林省春城农机工程机械有
限公司 2014年 4月 4 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 675000 元,该款项应由被告赔偿原告。
2014年 6月 6日原告与乙方广西南宁洛洛通工贸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沃尔华挖
掘机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原告 DLS880-9A 液压挖掘机 35台,单价 22万元,总
价 770 万元。因被告的发电机存在质量问题,该合同被广西南宁洛洛通工贸机械有
限公司 2014年 7月 4 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为 1925000 元,该款项应由被告赔偿原告。
因被告的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原告销售及市场影响,被告应承担责任,应赔偿原告人民币 200 万元。
(二)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 7753904 元(其中原告支出的修复及赔偿等费
用为 3153904 元,原告因合同被解除可得利益损失为 260 万元,被告发动机质量造成的原告的商誉及市场销售不良影响损失 200 万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依法判令被告将留置在原告仓库的 96 台发动机自行拉回。
3、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权益,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2、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