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原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17年7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其主要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原准侧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原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原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条件如下: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规定如下: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劳动 ;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原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2、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如:
(1)多重交易安排,即“捆绑销售”、“套餐”及类似安排。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
(2)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还是在一段期间内确认。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则应该在一段期间内进行收入的确认,否则就应该在一个时点确认。
(3)履约进度的计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4)交易价格的确定。新准则对交易价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存在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支付给客户的价款等情形。
(5) 合同取得成本,如支付的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6)“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即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并给予了具体的判断指引。
(7)其他变化。如给予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客户积分、红包、优惠券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使用费、版权费等)、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初装费、入会费等)、售后回购、质保、退货权、沉淀收入等等。
3、新准则的“五步法”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为“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原则,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分五步走。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把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五是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确认收入。
财政部另外发布了《运输服务》、《合同履约成本(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亏损合同案例》、《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等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所有财务人员都值得重视的准则。难,但却不得不认真学习的准则。我也不懂,新年第一篇权当是学习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