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企业,有两个自然人股东,股东均未实缴出资。目前还没有收入和回款,企业需要支付一些日常经营费用,采用股东借款的方式合适吗?需要有哪些财税方面的注意点?
股东借款通常有无偿借款和收取利息两种方式。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反避税条款,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因此,如果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个人有偿借款给企业,收取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有偿借款给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税率为20%,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