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在各社保公积金官网“冲浪”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不得了的事情,觉得很有必要再给大家讲一下,那就是公积金的合规缴纳。
以往我们印象中可能只明确了社保的强制缴纳要求,但是对于公积金的缴纳,可能有的企业在缴,而有的企业就没有在缴纳。招聘JD上也经常会看到写着入职购买五险,没有一金,但是在五险一金愈加合规的今天,还想着不缴纳公积金,那留下的法律隐患就太大了。
因为这儿有几个员工,就把企业未给自己缴纳或逾期缴纳公积金一事诉至法院,并且还在全网公开。
截图来自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文书送达一栏,可以看到最近几天有好些员工投诉自己的企业。我们点开其中一个公告,可以看到下图明细。
如果是HR收到这样的传达文书,那心里还不得咯噔一下。不仅要给领导汇报,还要想办法处理好这样的投诉,如果是企业的原因导致,那么补缴和处罚是没得跑了。
那么有没有官方文件参考呢?给大家说一个最近的通知吧,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劳动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政策原文:
https://www.nmg.gov.cn/zfbgt/zwgk/zzqwj/202212/t20221230_2196178.html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
其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
同时通知中明确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
职工可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反映和投诉。
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
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注:在职职工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就业人员。)
小编补充:
通过内蒙古人民政府近期发布的通知,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违法的。
那这个规定适用于全国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
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条例说的很清楚,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办理缴存登记。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是
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投诉将会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内容整理自:住房公积金官网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51社保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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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
编制:202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