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伙伴 对簿公堂
201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两名上诉人分别是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和全国最大的种业公司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则是河南省最大的种业公司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博士公司提出的诉讼金额高达4952万余元,创下了迄今为止,国内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的最高纪录。而在十几年前,这三家公司达成了合作协议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使这三家公司对簿公堂呢?
一审判决 谁是谁非
经过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德农公司赔偿金博士公司49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万元;河南省农科院对上述赔偿在300万元范围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金博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但是德农公司和河南省农科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那么,既然德农公司2001就开始生产杂交种子“郑单958”,为什么金博士公司10年后才维权呢?二审结果又会如何?
被侵权的种子 究竟归属哪方
本案中被侵权的是被誉为中国玉米种子界神话的“郑单958”,其无法独立繁育,用来培育它的父本是“昌7-2”,母本是“郑58”。本案的上诉人金博士公司正是母本“郑58”的品种权人,在金博士公司看来,德农公司并没有得到自己的授权。因此,德农公司生产销售“郑单958”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利益。但是德农公司却称,自己拥有母本是“郑58”的授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侵权是否真的存在?
索赔数额 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金博士公司采取了以侵权人德农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依据。根据这种计算方法,用德农公司销售杂交种“郑单958”的获利乘以30%,计算出母本“郑58”的贡献额为四千八百余万元。金博士公司在这个数字基础上,提出4950万元的索赔金额。然而对于这种计算方法,德农公司完全不同意。那么最终赔偿数额会如何认定的呢?
原本互惠合作的伙伴,如今却对簿公堂。同一份证据,截然相反的说法。这起因玉米母本的知识产权而引发的案件,侵权行为是否真实存在?4952万元的索赔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如此特殊的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
8月9日12:17《法治天下》为您讲述《天价种子》。
法官寄语
大多数种子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条款都不太了解,也没有这样的意识,所以很有可能在有意无意中侵犯他人的权利。实际上,重复使用以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通过这个案子,也警示我们的企业在征得杂交种品种权人的许可之后,也要必须征得其亲本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会面临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