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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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XJ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3日,现持有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注册资本:130000万元;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粮食生化技术咨询,粮食收购;销售:粮食、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农副产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毒品);经营期限:2015年08月13日至2065年08月12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该公司股东情况如下:1、YX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现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注册资本:167590.83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对经授权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政策,通过出让,兼并,收购等方式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本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设立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从事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土地综合开发及使用权转让;商贸信息咨询服务,展览、会务、房地产租赁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批发黄金、白银及制品;装卸搬运;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运代理;其他未列明运输代理业务(不含须经 许可审批的事项);其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镍钴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休闲健身活动场所(不含高危险体育项目活动);经营期限:1995年11月28日至2035年11月27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2、黑龙江GJ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3日,现持有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注册资本:8600万元;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经营范围:粮食收购,粮食及农副产品销售,粮食储存,粮食包装,货物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税务规划,税务咨询服务,财务咨询服务,谷物磨制,米、面制品及食用油销售;经营期限:2011年09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3、富锦市ZH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4月27日,现持有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住所富锦市经济开发区锦园路南段万达公司办公楼;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非融资性投资;经营期限:2018年04月27日至2028年04月26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4、富锦市HH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4月26日,现持有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住所富锦市经济开发区锦园路南段万达公司办公楼;执行事务合伙人:富锦市汇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非融资性投资;经营期限:2018年04月26日至2028年04月25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5、富锦市D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4月27日,现持有富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住所富锦市经济开发区锦园路南段万达公司办公楼;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非融资性投资;经营期限:2018年04月27日至2028年04月26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目标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6月13日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决议内容为:“为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工作要按照国资监管机构要求及政策规定执行”,该决议已由全体董事签名。
目标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9月21日在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黑龙江XJ有限公司增资的董事会议案》,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从13亿元增资至17亿元,增资后GJ集团公司股比保持35%不变,其余三家合伙企业不增资。增资程序需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规定开展,实际出资额以经国资委评估核准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为参考依据。
目标公司股东于2019年10月10日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对黑龙江XJ有限公司增资的股东会议案》,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从13亿元增资至17亿元,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争议焦点】
本所律师受JG公司委托,就此次增资事项对JX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目标公司增资事项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根据目标公司章程规定,需由目标公司党委(党总支已变更为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重大事项讨论研究形成党委会议纪要,再由董事会制订增资方案,提交目标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
此次参与增资事项的股东中,由于委托方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属于重大事项,应当根据现行的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需履行党委会决议前置以及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律师代理思路】
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除对目标企业进行常规意义项目上进行调查外,还需着重关注相关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企业内部制定的“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对目标企业进行审慎尽职调查。
(一)常规尽职调查程序
律师从主体资格;设立及历次变更;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内部设立分支机构和主要关联方情况;机构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现状及劳动用工、社保情况;主要资产及其抵押、查封情况;对外主要债务及对外担保、股权质押情况;行政处罚、仲裁、诉讼、纳税情况等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二)特别注意事项
由于此次增资事项涉及多个股东是否全部参与增资以及股东中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和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之处在于内部决策程序相对复杂且需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章程规定,若内部程序违法违规,易引发股东撤销之诉、内部审计等潜在不必要的纠纷。针对此,本所律师着重要求目标企业提供了相关方面的文件资料,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党委会决议等。
(三)增资实缴资本金数额
本次增资事项,采取专项审计,对股权溢价进行了评估,该评估结果需得到国资委的批准后方可使用。委托方若要保证继续持有35%的股权比例,实缴资本金数额按照每股溢价价格计算,将大于固定股价。据此,需对股权溢价相关程序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案件结果概述】
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时,XJ公司及其各股东均是依法存续的法人;股东YX集团公司、GJ集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资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增资方案》已由目标公司董事会制订,经目标公司党委讨论研究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股东也已签署相应的增资协议,目标公司就本次增资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股东GJ集团公司就本次增资,已经GJ集团公司党委会通过,并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GJ集团公司亦已完成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在黑龙江省LS集团有限公司就此召开董事会决议,形成有效决议后,可依法向黑龙江省TN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次增资审批手续;取得TN集团审议决策后,GJ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即完成本次增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八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我国法律法规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活动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是为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此次增资事项,是企业内部根据经营需求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的行为,为防止损害国有资本,对以非公开方式增资有着严格限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中,对于需审核文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从程序上对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模式进行了规制,因此,对于企业增资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资本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不仅仅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还需要符合国有产权交易方面的相关规定。
【案例评析】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是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行为,对于私营经济来说,并不需要过多的程序审批及硬性规定,但对于股东是国有企业的话,就需要在相关程序方面进行严格把控。律师在本案中,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增资企业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对于委托人是否增资提供了决策参考;二是对增资程序进行了合规性审查。
由于本次增资企业体量较大,所需新增资本数额较大,在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前, 委托人对于增资企业及本次增资事项了解并不十分详尽全面。在律师介入后,以通用和审慎的手段对增资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调查,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调查并做出律师意见。对于委托人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并对委托人向上级提交审批材料、履行审批手续的程序合法性提供了法律意见。
【结语和建议】
对于国有资产非公开方式协议增资事项的案件,不仅仅应当在法律尽职调查基本范围内开展工作,亦需要对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程序方面进行把控及合规性审查。
相关法律知识: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1、合同附条件的要求是: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在的均不可以作为条件;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