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以案释法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基金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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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何

编辑|何何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一种为应对意外事故或其他潜在责任事件而设立的特殊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一种补偿机制,

以减轻受害人或其他有权索赔方在意外事故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广泛采用,

并在法律框架中具有重要地位。

引入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应对某些情况下,

责任方可能面临高额赔偿金额,超出其财务能力范围的问题。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涉及大规模灾难、意外事故或产品缺陷等。

通过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确保受害人或其他有权索赔方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即使责任方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已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请,

声称其所拥有的“艾侬”轮接到了针对养殖损害索赔的请求。

作为该船舶的所有者,阿斯特克有限公司,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并将责任限额设定为422510特别提款权,

该金额将包括自2014年6月5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该基金的设立旨在弥补非人身伤亡损失所造成的损失,

并为索赔方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

许多与此事有利害关系的养殖户对此提出异议,主张阿斯特克有限公司应分别设立限制基金,

而不是将整个航次归入同一限制基金。

经法院调查确认,涉案船舶为韩国籍的“艾侬”轮,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是该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的总吨位为2030吨。

在2014年6月5日,"艾侬"轮从秦皇岛开往天津港的货物装载途中,

进入了河北省昌黎县和乐亭县的海域,导致相关养殖户遭受养殖损失。

调查还发现,"艾侬"轮在事故发生时所使用的英版1249号海图上清楚标示出养殖区域,

并明确划定了养殖区的范围。

涉案船舶按照涉案航次所规定的航线穿越了此养殖区域。

进一步查明后得知,郭金武和刘海忠的养殖区相距约500米左右,

而涉案船舶经过该区域的航行时间约为2分钟。

而刘海忠和李卫国等人的养殖区相距约9000米左右,涉案船舶经过该区域的航行时间约为30分钟。

«——【·法院判决·】——»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发布(2014)津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金额为422510特别提款权及相应的利息。

阿斯特克有限公司应在裁定生效后的三日内以人民币或法院认可的担保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中的人民币金额将根据本裁定生效日的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的兑换比率计算)。

若逾期未设立基金,将按照自动撤回申请的处理方式。

郭金武和刘海忠对一审裁定感到不满,

并决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随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做出了(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先的裁定。

然而,郭金武、刘海忠、李卫国、赵来军、齐永平、李建永和齐秀奎对二审裁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853号民事裁定,决定审理本案。

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民提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一、

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

二、

撤销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

。三、

驳回阿斯特克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事故原则,

即“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

判断是否为一次或多次事故的关键在于分析两次事故之间是否由同一原因引起。

如果多个事故是由同一原因引起且原因链没有中断,则应视为一次事故。

如果原因链中断并引入新的原因,则新的原因与新的事故构成了新的独立因果关系。对于本案而言,涉案的“艾侬”轮使用的英版海图明确标明了养殖区的范围,

但船员将航线设定在养殖区内,这本身存在着重大的过错。

«——【·普法小课堂·】——»

设立基金:法院准许申请人设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该基金用于承担可能发生的海事赔偿责任。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法院认可的人民币金额或担保设立基金。基金金额:基金的金额根据具体裁定确定,一般包括特别提款权及利息。利息计算是从某个具体日期起至基金设立日止,按照特定的利率计算。申请审批:申请人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后,法院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效力和期限:一旦审批通过并裁定生效,基金即产生效力。设立基金的期限一般由裁定确定,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设立基金的义务。申请撤回和驳回: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设立基金的,法院有权自动撤回申请。同时,法院也有权驳回不符合设立基金条件的申请。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由特定国家或国际组织设立的基金,用于承担海事事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它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促进海事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设立目的是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责任限制,以避免因一次事故导致巨额赔偿而产生经济负担。基金的资金来源通常是通过船舶所有人、船东、保险公司等相关方以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这些缴费通常基于船舶的净吨位或其他相关指标。

«——【·面对这样情况时该如何应对·】——»

大规模灾难性事故:在发生大规模灾难性事故时,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考虑增加赔偿限额,

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适当的赔偿。

此外,基金可以积极配合相关当局和救援机构,提供紧急救助和援助。

超出基金资金能力:如果赔偿责任超出了基金的资金能力,可以与相关利益相关方合作,

如船舶所有人、保险公司等,共同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此外,

可以启动紧急筹款活动,吸引其他捐赠者提供资金支持。

恶意行为或故意违规:如果造成事故的是恶意行为或故意违规的行为,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寻求提高责任限制或寻求其他法律手段来追求更高程度的赔偿,

并确保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和监督加强:

为了提高基金的管理效率和责任意识,可以加强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的监管力度。

加强审计和监察机构对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的资金安全和公正使用。

«——【·结语·】——»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海事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它为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责任限制,

避免因单个海事事故而造成巨额的赔偿负担。

这些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事环境和需求。同时,

基金的实施还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合作,包括政府、航运业者、保险公司和受害人等。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确立是为了平衡受害人权益和船舶运营者的合理利益,

并为海事事故的赔偿提供一定的保障。

在应对各种情况时,基金可以采取灵活的措施来确保受害人获得适当的赔偿。

同时,基金的发展还需要依靠国际合作和全球各国的法律协商,

以实现更加公正和可持续的赔偿责任制度。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促进海事安全而设立的重要机制,对于受害人和海事行业的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的重要性在于平衡受害人权益与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

在海事事故中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该基金的设立和管理需要根据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通过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受害人能够更有保障地获得应有的赔偿。

同时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也能够在承担一定责任的同时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

这有助于维护海事交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仍需面对挑战,如大规模灾难、资金不足等。

因此,国际合作和法律协商是推动基金案发展的关键。

各方应积极参与、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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