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以案释法签订退购房屋协议资金占用费怎么办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

【案情简介】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本案系二审案件,上诉人西双版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事实系2016年4月24日,出卖人某公司与买受人刘某就购买晴宇榕和项目X号房屋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注明付款方式、日期。2016年9月5日,刘某、唐某作为乙方与某公司作为甲方(法定代表人处为唐某艳签章)签订一份退购房屋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退购位于景洪市曼听路27号晴宇榕和X号房,约定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退购房款。双方于2016年9月5日就该签订退购房屋协议签约行为及协议内容申请了公证。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5日,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唐某艳于2015年10月8日认缴出资1500万元,变更后股权比例达到99%,至2015年11月3日,股权比例达100%。2016年12月30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唐某艳变更为刘某权。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退购房款,一审法院对刘某、唐某请求某公司支付退购房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刘某、唐某的代理人,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二被上诉人于某公司签订退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经过公证,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购房款义务。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份退购房协议的真实、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某公司应当向刘某、唐某支付解除2016年4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退购房款393105元。由于某公司未依约支付退购房款,应向二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服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请求二审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7160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二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退购房屋协议》、《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无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上诉人未支付房款、未举证以房抵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本案事实《合同法》均明确加以规定,所以本案属于事实十分清楚,被上诉人证据充分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

【结语和建议】

结语: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建议:有效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双方如能诚实信用如约履行,对于此类案件,调解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

1、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3、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是不同的,其区别在于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一方当事人享有仅凭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当事人双方间现成的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其行使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约定解除则是通过双方协商或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影像测量仪系列

影像测量测试仪

影像测量仪仪

影象测量仪

上一篇: 【推荐】以案释法原平男子销售假蚁力神获刑蚁力神赔偿多少钱
下一篇: 【推荐】以案释法财务篇2014公司财务管理基础13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