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一个人们通常不愿提起的话题,通常与悲伤、痛苦、悔恨等负面情绪挂钩,人们通常希望死亡是一场平静的告别,然而世事常不遂人愿。
近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侵害案件屡见不鲜,侵害他人最严重的后果便是致人死亡。
“死去原知万事空”,死者的人生已经结束,死者亲属受到的伤害却仍未被抚平。
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余下的人应当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来看看我国法律是如何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吧。
法律概念:什么是死亡赔偿金制度?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接下来让我们具体分析下由该规定延伸出的死亡赔偿金制度。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改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该条例仍有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被分为两种情况,
受害者当场死亡,或经过治疗后死亡,根据情况的不同,赔偿的款项数量会有所变化。
其次,“死亡补偿费”如何计算。这里列出具体的计算公式以供参考:死亡补偿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赔偿年限。
(注: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后,“法固然无情,人却有情”,除去以上规定的赔偿,
其他具体事项仍需受害人亲属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协商。关于该制度的讨论仍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延伸。
案例分析
上文中提到,死者已逝,死亡赔偿金的处理终究落在生者头上,想要合法合情地处理好这笔“血淋淋的意外之财”,必须要理清其性质。接下来为具体案例:
陈某在贵阳某工厂打工,因故回家办理丧事时发生意外,不幸触电身亡。
陈某被电击的原因是漏电保护器被供电局的工作人员关掉,致使被害人在触电时,充电电源没有跳闸断电,最终造成陈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因此,被害人家属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原告通过与供电局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由供电局支付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补偿费共计130000元。
原告诉求合理,被告回应及时,但该案仍远没有结束。面对这笔“横财”,陈某复杂的家庭关系给后续处理埋下了纠纷的伏笔。
该案发生后,陈某兄长处理了被害人的丧葬事宜。交付赔偿时,陈某的同居人杨某领取了以上提及的所有款项,而陈某与前妻育有一女,并与杨某育有二子。
以上提及的五名被害人亲属均要求分配死亡赔偿金。
理论争议
上述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因死亡赔偿金而产生的纠纷多发生于领取赔偿金之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的问题,即容易产生分配争议。
俗话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俗语从公权和私权两方面要求公民遵纪守法。
同样的,作为执法人员的法官们,在司法时也应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做出合理的判断。
在面对死亡赔偿金带来的争执时,法院又该如何在依循情理的同时同时依法调解呢?
针对侵权法上的死亡赔偿金,不同学者秉持着不同的观点。就拿本案进行分析,和死者有着亲属关系的五位都参与到了这场分配中。
在我国法律对亲属关系的定义下,以上五位都属于亲属关系的范畴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死亡赔偿金的权力人为“被抚养人”及“受害者的近亲属”
(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那么接下来讨论第一个需要明确的点——杨某是否有资格领取一部分赔偿金?
答案是肯定的。杨某虽然与被害人并无法理上的夫妻关系,但结合继承法来看,两个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杨某理应代领一部分赔偿金。
具体金额则需对其收入情况进行酌情考虑。同样作为近亲属的女儿已经成年,作为权利主体之一分得一部分的合法性也无需置疑。
第二个需要讨论的点则是本案的重点——陈某的兄长是否应该领回一部分赔偿金?
侵权法上对于死亡赔偿金存在不同的学说。一为抚养丧失说。该学说强调侵权人需要对被抚养人因扶养人死亡而产生的“抚养利益”进行补偿。
二为继承丧失说。该学说强调对被害人继承人的赔偿。三为生命损失说。其核心观点在于将赔偿金认作针对受害人生命权丧失的一种赔偿,应由其利益相关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陈某之兄作为近亲属看似应该分得一部分,但从更深的概念层面上来讲,陈兄是否能分得意味着死亡赔偿金性质上的差别。生命不能用金钱去衡量。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陈兄操办死者葬礼合乎社会提倡的道德准则,
与其弟有亲属关系的权利主体又尚且年轻,死者的死亡并不能带给陈兄生活性水平丧失的财产损失。
故本文认为本案应重视赔偿金的物质属性,以求权人今后的生活水平为优先考虑项。
总结
围绕着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讨论仍在学界中严肃地进行,本文以上的观点也仅是依靠本案做出的一些分析,目的旨在让大众对该制度多些了解。
一方面免去不必要的争执,让死者长已矣,一方面提醒部分广义受害者莫忘保障自己的权力,令存者好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