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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基尔特玛芬
编辑|诗意星愿
您是否因频繁接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而感到烦恼?
当您在某个平台上注册时被告知“该手机号码已经被注册”,是否感到困惑?
这很有可能是由于您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了!
如今,微信已成为最广泛使用的交流工具之一,
可是有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买卖微信账号的主意。
微信逐渐普及,并且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而微信账号最初是以个人为主体创建的
,
毫无疑问涉及了个人的敏感信息
。
许多人在原有的微信账号基础上开展了商业活动,使得微信账号从一个社交软件演变为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资产。
针对微信账号的使用权,应认定其为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性权利。
因此,对其使用、转让和出让等财产权的行使方式应受到一定限制。
«——【·案例分析·】——»
阿恒与另外三名被告人在2020年六月合伙,开始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进行社交活动的微信账号,但是因为没有这方面的经验,这段时间赚的钱并不多。
为牟取暴利,4名被告人在2020年九月下旬,
合伙购买了一款名为“微骑兵”的手机软件
,将其用来非法添加朋友圈,并制作成手机号,然后对外销售。
2020年10月,被告人阿恒的朋友小秦投入5万元,阿恒则投入了2万元,而其他三名被告人则分别投入了一定数量的电脑和手机。被告人聪聪没有进行投资,其余股份的收益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
随后,他们几人合伙购置了办公桌、电脑、二手手机等物品,并租赁了一处阁楼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于是“XX市贸易公司”也应运而生。
在公司的运营中,小秦负责对外采购空白微信号以及销售成品微信号。被告人阿恒则负责公司内部的管理,并且组织招聘公司员工。
四名被告人和聘请的公司员工直接参与使用“微骑兵”软件非法制作成品微信号。
这些制作好的成品微信号通过小秦高价售出,从中非法获得利益。
在2021年一月,阿恒和他的同伙和小秦一商量,将修改过的微信号码卖给了小秦。
与此同时,他们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在网络上获得了他人的求职信息,
并将这些求职人的信息发布到了各个需要招聘的公司,这无疑是一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他们使用一套激励制度,
让雇员谎称自己是“科技公众媒体”的职员,然后用事先编好的语调,以做兼职的名义,要求应聘者加入“导师”的微信。
只要有一位雇员加了一位求职者的微信好友,他就能拿到10元的提成。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引诱某些受害者加入这个群,最后让他们中了圈套。
在经营期间,阿恒等人与小秦支付了工资及相关开支后,根据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共计获得超过20万元的分红款项,并进行了相应的分配。
«——【·法院判决·】——»
根据2021年9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被告人阿恒被认定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三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十万元罚金。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人阿林因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一年零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六万元罚金。
经宣判,阿浪、强子二人被判1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罚款。
经审理,被告聪聪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罚款。
同时,被告人范佳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将被没收,并按法定程序上缴国库。
同时,对阿恒、熊昌林、熊恭浪、熊昌强等人的违法所得分别进行了追缴,并予以没收,并一并上缴国家。另外,被查扣的电话将会被收缴,并且会被收缴到查扣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普法小课堂·】——»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为:利用社交媒体账号——微信非法获取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阿恒及其同伙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共同出资购买空白微信号和一款具备智能群发、添加好友以及创建群组等功能的营销软件。
此外,他们还通过在网络上购买他人的求职信息等手段,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并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制作成品微信号进行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牟取利益。
这一系列行为涉嫌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
这些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本案中,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与某个具体公民紧密相关的、该公民不希望被特定人群以外的其他人知晓的信息。
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特别是属于公民隐私类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会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的信息,
它不仅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的侵害,还为
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
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而且还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不难得知,微信不仅是一种通讯工具,还具备社交和支付等多种功能。
每个微信号都与手机实名绑定,并且可以与银行卡绑定,与自然人一一对应。
因此,微信号可以被视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被告人违法处理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违背了该信息公开的初衷或明显改变了其使用目的。
这些信息在被进一步利用后,可能会给个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带来风险。
以上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将上述判决进行综合分析,各被告人在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号,并通过转卖牟利的方式,或者非法处理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他人个人信息存在泄露和失控的危险,并从中获得了大量的违法收益。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面对这样情况时该如何应对·】——»
对于微信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
1.保护个人隐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避免在微信上泄露过多个人敏感信息
。
2.谨慎添加好友和关注公众号:
审慎选择添加陌生人为好友或关注未知来源的公众号
,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3.设置隐私权限:
定期检查并设置微信隐私权限
,限制其他人获取和查看个人信息的权限。
4.警惕钓鱼链接和欺诈行为:
谨慎点击不明链接
,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支付等敏感操作的链接,以免成为钓鱼网站的受害者。
5.报告和举报:如发现有人在微信上进行买卖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
向微信官方进行举报,并寻求其支持和介入处理。
6.安装手机安全软件:
安装可信赖的手机安全软件
,及时检测和防范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结语·】——»
微信是一种速度更快的即时通讯工具,
具备零资费、跨平台沟通和显示实时输入状态等功能。
与传统的短信沟通方式相比,微信更加灵活、智能,并且可以节省通信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私下进行微信账户的买卖是非法的。
它与网络欺诈、虚拟财产买卖等问题密切相关,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被发现,被判有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轻则罚款,重则拘留,重则入狱。
另外,值得补充的一点是关于微信账号的买卖问题,存在争议。
微信官方曾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表示未经允许私自出售、收购、赠送微信号将违反微信用户协议,并可能导致微信账号无法正常登录或发生异常。
所以,即便是买家和卖家达成了协议,也会受到微信官方的惩罚和限制。这其中的细节会根据每个人的行动以及微信的官方政策而有所差异。
请广大用户遵守微信平台的有关条款,不要参与非法买卖微信帐号的活动。
无论买卖微信账号是否成功,都不值得冒险尝试。除了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微信官方的处罚和不良后果。
作为理性的公民,我们应该始终以合法、安全和健康为出发点,摒弃不良的买卖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使用微信,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享受通讯工具带来的便利和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