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以案释法基金公司重大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财产的债务由

核心提示:

基金管理公司投前未尽适当性义务,投后管理及清算退出阶段存在上述重大违约情况,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基金名称】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

【投资范围】受让中恒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芜湖恒一有限合伙的份额收益权。

【投资策略】1.由中恒天公司在基金到期后进行回购;

2.基金管理人对中恒天公司在芜湖恒一有限合伙留存的收益分配账户进行监管。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中高R4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中高及以上(C4、C5)】的合格投资者。

基金投资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募集说明书和尽调报告均载明对中恒天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回款优先归还基金本息,庭审中,万方鑫润公司认可案涉基金募集完成后其作为管理人未对中恒天公司在芜湖恒一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账户进行监管,故

万方鑫润公司在落实风控措施方面存在与宣传不符的情形,存在明显违约

其次,尽调报告中显示“若二次竞买成功,2018年6月可完成抵押物的处置”“预计2018年12月可完成资金回流”,“回购方的经营性收入客观,具备较强的回购能力”,尽调报告未对抵押物二次流拍的后果进行预计,且强调中恒天公司的自身经营能力,对收益分配账户监管未得到落实,故

尽调报告在基金退出变现上存在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万方鑫润公司在投前尽调中存在过错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在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以及管理私募基金财产的过程中,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文件的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维护委托人的知情权。通过对所认购的私募基金产品基本情况和目标投资去向等基本信息的了解,是委托人能够有效行使委托人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虽然万方鑫润公司提交了投后管理报告,

但万方鑫润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存续期内通过官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徐某披露了投后管理报告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在基金不能按期兑付后,万方鑫润公司在官网进行了相关公告,虽然万方鑫润公司称公司官网重置后,2020年之前的公告遗失,对此,万方鑫润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官网遗失前披露了投后管理报告或者通过其他合同约定方式向投资人进行了披露,故本院认定万方鑫润公司未在投后管理阶段尽到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中恒天公司作为芜湖恒一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万方鑫润公司对此重大情形未及时发现和披露,而是在收到监管部门通知后方予以进行核实和公告。案涉基金主要投向为受让中恒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的芜湖恒一有限合伙的份额收益权,故中恒天公司在芜湖恒一有限合伙的身份及收益权直接与基金利益相关联。经询,

万方鑫润公司称未对中恒天公司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进行确认过,对此,万方鑫润公司存在严重违约

虽然万方鑫润公司提交了催收通知书等,但万方鑫润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代表案涉基金追索底层债务的义务并不仅限于此,

万方鑫润公司在案涉基金到期后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索变现基金财产,存在明显过错

万方鑫润公司在《申购确认书》及公告等文件中多次使用“起息”“年度付息”“兑付投资人的全部本金及收益”“分配本金及收益”“归还基金本息”等相关词语表述,

存在误导投资者案涉私募基金可以刚兑的嫌疑,故万方鑫润公司对此存在重大过错

关于基金延期,《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合同》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展期。同时合同亦约定当本基金出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管是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延期还是清算延期,均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到期后,万方鑫润公司未经投资人同意多次单方以公告形式决定延长基金期限,与《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庭审中,万方鑫润公司先后表示“基金正在运作无法清算”“基金清算情况,清算到100万元”,存在前后矛盾。此外,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资格被注销属于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经询,万方鑫润公司称未成立清算小组,未编制清算报告,

故在基金清算退出阶段,万方鑫润公司存在明显违约

最后就,法院认为万方鑫润公司在投前尽调及适当性义务履行、投后管理、清算退出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构成重大违约。上述责任以投资者因投资不良资产收益权基金客观上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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