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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张某为收回萧山某公司60万元欠款,轻信他人所谓某财务咨询公司可以代为上门催讨债务的“呼优”,向某财务咨询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该财务咨询公司处理萧山某公司欠款事宜。某财务咨询公司凭张某的《授权委托书》与萧山某公司达成协议,将60万元欠款以萧山某公司一次性向某财务咨询公司支付35万元了结。但某财务咨询公司收钱后不仅迟迟未将35万元支付给张某,更是在张某催讨过程中“人去楼空、人间蒸发”。故张某委托律师对某财务咨询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财务咨询公司支付35万元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财务咨询公司理应返还收到的35万元货款,但张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授权范围包括“放弃相关请求”等,故不予支持张某要求某财务咨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基于某财务咨询公司的现状,张某的债权实现变得更加遥遥无期。

法官寄语

实践中,所谓“讨债公司”拿着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讫部分现金后即下落不明的情况并非个例, 雇佣“讨债公司”有风险,债权人在自行催债无果的情况下,应通过申请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建立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正规渠道依法及时主张相应权利,切忌图“便利、省事”,轻信所谓“讨债公司”,以防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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