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的方式之一,让与担保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构建担保制度解释体系的非典型担保范畴。本文将尝试以典型案例的方式探讨股权让与担保的相关问题。
一、定义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完成变更登记,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就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股权让与担保区别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传统的担保形式,属于非典型担保。
二、理论发展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首次明确了让与担保,此时并未明确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1:再次明确让与担保的法律概念,但是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仍没有规定。直到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才明确了让与担保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想参照担保物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以完成财产权利变动”这一前提条件。
三、案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6期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熊志民与李长友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拨开表层、厘清内在法律关系,名为股权转让,实际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股权担保,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参照质押担保的法律要件准确认定本案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而是否移交公司经营权并非必要要件。
案情简介
1、鸿荣公司由哦客公司和熊志民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哦客公司出资认缴额人民币510万元,占股比51%。熊志民出资认缴额人民币490万元,占股比49%。
2、2014年12月2日,熊志民与余晓平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熊志民将其持有的鸿荣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余晓平,转让价为490万元。同日,哦客公司与徐颖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哦客公司将其持有的鸿荣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徐颖,转让价为510万元。2014年12月23日,办理了鸿荣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徐颖。同时鸿荣公司将公章移交给了徐颖.余晓平。
3、2011年11月3日至2015年8月14日,李长友、徐颖、余晓平、冯晓萍、李爱珍、闵冬香、张湾等向昌江综合农贸批发市场、刘红梅、尧标华、鸿荣公司、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等汇款,金额合计7329.4万元。
2019年9月18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将股权变更到其名下。
最终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本案名为股权转让,实际是为民间借贷进行的股权担保。法院认定的几个关键点是:1、根据通话录音、庭审询问,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的真实目的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股权转让;2、公司管理权是否交接及交接时间,判断是否存在担保的意思;3、合同内容是否有清偿债务作为股权返还的条件;4、明确工商登记属于公示行为,仅为证权效力,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还是要以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准。
最后,虽然本案法院确认了债务人的股东身份,但是也明确了股权返还必须以债务清偿完毕为前提,此点需要大家注意。以上就是本文就上述案例对股权转让进行了浅析,当然实践中的案件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尤其是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争议巨大,感兴趣的可以研究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黑龙江闵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