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创设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股权的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表决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开、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9)股东诉权。
二、典型案例
(一)段某与张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段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段某将其占有的某食品公司股权转让给张某。协议签订后,双方于次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被告张某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变更股权由段某持有。
2.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股权是包括财产收益权、公司决策经营权等综合性的财产权利。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会影响目标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尤其是在股权已登记变更,受让方已经投入部分款项且已深入公司经营的情况下,能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受让股权、参与经营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原告未积极主张股权转让价款径行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有违诚信原则,合同目的仍可通过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典型意义
股权转让不仅涉及内部关系,还需要考虑外部因素。对内部关系的评价更多地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实际权利状态的角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量保护交易行为;对外部的评价还需要考虑一般公众的信赖利益和产权的静态安全。本案中尽管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考虑到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其已长期参与经营,在原告有其他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情况下,未对原告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
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方某与某游乐设备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1.基本案情
被告某游乐设备公司于2014年10月注册成立。原告方某于2014年12月成为被告公司股东。2020年6月,原告方某向被告邮寄一份查阅公司账簿申请书,被告签收后但并未让原告查阅公司账簿。原告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被告公司的财务账簿供原告查阅。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另外仍需股东书面向公司提出,公司需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若公司拒绝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具体到本案,结合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的查阅公司账簿申请书以及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进行书面答复的事实,足可证明原告主张会计账簿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再结合原告陈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2016年4月至2021年期间的会计账簿以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提供该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方某查阅。
3.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股东能够获得充分的公司事务信息是其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前提。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的股东为了排挤其他股东,往往通过各种方式限制其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本案依据《公司法》规定,支持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请,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知情权。
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出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