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以案说法合法经营要记牢独立保函应慎开小贷公司能开履约保函吗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丙银行依据甲公司申请,向乙公司开具《履约保函》一份,由丙银行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提供见索即付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性履约担保,丙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该行及该行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乙方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索赔金额,并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索赔书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的方式将乙方要求的索赔金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后因甲、乙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乙公司向丙银行申请索赔,请求按照《履约保函》约定支付赔偿金。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乙公司依据《履约保函》的索赔行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并请求终止丙银行向乙方支付《履约保函》项下的索赔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案涉《履约保函》所载内容,丙银行作为开具人,向乙公司承担该《履约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独立于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不受双方之间基础交易法律关系的影响,故涉案《履约保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独立保函”情形。在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另案诉讼解决的情况下,甲公司提供证据不能证实乙公司存在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情形,故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的索赔行为构成保函欺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据此驳回甲公司主张丙银行终止支付涉案履约保函项下索赔金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向丙银行申请为乙公司开具《履约保函》符合独立保函的规定情形,其又未提供证据证实乙公司的索赔行为符合独立保函欺诈情形,故本院驳回甲公司主张乙方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以及终止丙银行支付履约保函项下索赔金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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