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7年2月,被告人马某申请注册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际到位5万元。因资金严重不足,马某采取虚填现金、实物投资清单的办法,虚报注册资本195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是:煤炭、水泥、钢材、建筑材料批发、零售。1999年10月,马某与某市煤炭洽谈煤炭购销业务,谎称其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骗取某市煤矿的信任,预付5万元后,提走某市煤矿原煤3000吨,价值45万元。此后,被告人马某将煤矿低于成本价抛售后,得款31万元携款逃逸。案发后,追回赃款15万元,余款被其挥霍。
【法律解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援引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