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王婆、潘金莲、武大郎一起来到律所,向周律师咨询:
王婆要和武大郎合伙开一个包子有限公司,王婆出钱、出场地,武大郎以做包子的技术入股,有没有什么好办法能让大郎拥有股份,写进工商注册,又不会让大家有顾虑?
知道您很专业,所以请教您?
周律师微微一笑,答道:你们真是找对人了,且听我给你慢慢解答。
我们国家法律是允许技术入股的,但是想合法实现以技术入股,却是个的“技术活”!
首先,我们要看大郎的包子技术是不是已经取得了专利,如果已经取得了专利,可以这样操作。
一、需要确认这个包子技术不是大郎在上家单位的职务技术,而且没有抵押给银行等机构。
因为不少的专利技术是在原单位工作时创造的,因此该技术究竟是其个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是否会导致原单位的追诉都存在疑问;还有些出资人的专有技术已经抵押给银行等机构,出资人虽然拥有所有权,但并不具有处分权。以他人财产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资产出资,以职务发明(作品)出资等都会构成股东的出资瑕疵,不仅不能为新公司带来技术转化的收益,反而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所以,为避免纠纷,首先要确认大郎是否拥有对包包子技术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要履行必要的评估、验资等程序
股东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如未经专业机构评估,往往会导致技术的价值不公允,存在潜在的出资作价和实际价值不符的风险,进而产生出资瑕疵。
因此,无形资产出资不但要履行评估、验资程序,还要求真实评估。
新公司可选择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出资评估,若评估过程中发现技术出资涉嫌与目标价值相差过大或所有权瑕疵的,及时要求出资人用货币或其他方式弥补出资瑕疵。
三、大郎要及时办理专利技术的转移、过户。
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将包包子的技术转移至新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文档、自动生成包子的代码等配合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文件的交付标准。
这是履行全面出资的必要程序。
其次,如果大郎的包子技术没有取得专利证书。
如果大郎的包子技术没有取得专利证书,很多股东会犯这样的错误,只在股东协议中表述为:“经协商一致,武大郎凭借在包包子领域内多年形成的成熟技术及多年形成的业内良好口碑,作价人民币500万元,持有公司25%股权。”
这样的约定存在很多问题,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取得专利证书的技术无法进行客观评估和作价,故不能进行工商登记。
只是写上以“技术”等方式作价出资的约定,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在相关条款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不实,从而造成出资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此时还未完成登记的,也会因为条款无效而不能进行登记和丧失股东身份。
如果大郎的包子技术没有取得专利证书,可以这样操作来实现技术出资:
要把技术明确化、具体化,写明是包包子的技术。
要写清楚用于出资的技术,究竟是何种技术?而非笼统以“技术出资”来表述。
在技术内容不明确、且不具体的情况下,这个技术无法进行评估,也无法证明所谓的技术,是否属于协议中约定的专有技术。
二、将包包子的技术以可视化载体的形式体现出来。
包包子的技术不能是抽象的“空中楼阁”,应当有载体或表现形式。
如将包包子的流程图、材料配方、配方数据、参赛、包子设计图纸、包子技术规范、包子工艺流程注意事项等形成书面或者视频文件。
三、将包包子的技术向公司交付。
大郎应当依法办理包包子技术的转移手续,向公司交付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包子技术的参数、图纸、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计算根据等有关文件。
从而避免一旦武大郎离职,公司因为没有包包子技术而倒闭的情况发生。
四、包包子技术出资的完成应当进行设定考核目标。
如以生产一定数量的合格包子,或者创造一定金额的销售额才算完成出资。
如可以在股东协议中这样约定:
各方一致认可武大郎持有的包包子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为500万元。武大郎需在公司成立后7日内将相应的技术方案、操作细则等转移至公司名下,相应的技术出资直至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包子并为公司创造效益达到1000万元,方为出资完成。
五、武大郎的包包子技术,应经该专有技术的全体所有人一致同意,并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如果武松也是包包子技术的权利人,武大郎以这个技术入股也得经过武松的同意,而且这个包包子技术到达值多少钱,在无法评估的情况下,需要经过全体公司股东的一致同意。
六、利用有限公司章程的可约定权实现。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可以约定王婆货币出资800万元,股权比例为60%,武大郎货币出资200万元,股权比例为40%,从而实现技术出资。
七、利用出资期限和分红来实现。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婆货币出资800万元,股权比例为80%,武大郎货币出资200万元,股权比例为20%。
先由王婆实缴出资800万元、大郎先不出资,在公司盈利后给大郎分红,大郎拿着分红款实缴200万元货币出资,从而实现技术出资。
八、以高工资加股权转让的形式实现。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婆货币出资990万元,股权比例为99%,武大郎货币出资10万元,股权比例为1%。但是公司给大郎发比较高的工资,大郎拿着工资钱向王婆分批购买股权,从而实现技术出资。
综上,专有技术作为非货币财产的一种,如果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要求,应当综合考虑拟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属于专利技术、拟出资的专有技术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相应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是否已依法交付给公司,是否依法评估,是否可以依法转让等因素。
另外还要签订配套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合同等,不可以盲目套用上述方案。
所以,建议聘请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指导,不要擅自操作,以免操作不当,而引发出资不实或者“朋友式合伙、仇人式散伙”的风险。
听完周律师的解答后,三位满意地点了点头,签下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