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以家族企业为例定向分配是否可行有限公司投资者怎么分配利润

一 案例背景

腾飞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股东李腾飞占股35%,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家族公司)占股65%共同注册设立,而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家族公司)由自然人股东李腾飞及其儿子李文共同注册设立,其中自然人股东李腾飞占股70%,李文占股30%。祥云公司准备收购家和公司100%的股份,需要5,000万人民币,这5,000万元全部来自于祥云公司(家族公司)从腾飞公司分回的红利所得。假设收购前,腾飞公司账上只有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请问祥云公司(家族公司)从腾飞公司分回的红利所得5,000万元人民币怎样操作才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 案例详解

李腾飞可以在腾飞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腾飞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自然人股东李腾飞放弃分红,公司只给祥云公司进行分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1]

,祥云公司收到腾飞公司定向分红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然后祥云公司再以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5,000万元收购家和公司100%的股权。但是如果祥云公司将从腾云公司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再进行分配,则其中的自然人股东又会涉及到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借着这个案例,小编给大家介绍一种家族式企业常用的股权架构:第一代创始人通过自己直接持股并且与其他亲属设立公司共同持有项目公司(腾飞公司)的股份,通过约定分红方式以及分红比例,合理使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进行避税,并且在这种方式下也可以保证创始人享有对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在此基础上将家族持股平台作为创始人及其亲属的“钱袋子”,用于满足发放工资、日常开销等需求,由于操作过程中不涉及向个人股东分红或者只少量分红,可以节约股息红利所带来的个人所得税,可谓是“一箭双雕”。

三 建议

1.法律层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2]

的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允许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某些股东,而另外一些股东可以放弃分红。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则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同股同权”

[3]

,但是结合实务中成功操作的案例(比如2018年底的“匠心独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法人股东“随遇心蕊”定向分红14,000万,并未遭到监管机构的处理),笔者认为,如果投资人之间达成协议,只对其中某些股东定向分红,在目前这个阶段法律并没有太多限制性规定。

2.税务层面

上例中使用的筹划政策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是这里面也隐含了一个问题:超额分红能否适用上述规定享受免税优惠?

目前针对这个问题,实务中口径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可以。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口径问题解答中提到:“股东协商后同意不按股份比来分,一个分的多一个分的少,那么多分的一方多分到的利润应就实际分得部分和按比例分得部分的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减少股东的投资成本”,但这种说法也仅在当地范围内适用。

在实践中,定向分红不仅仅对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同样对于大量投资主体的有限合伙架构也同样适用,但实践中根据安心财税的观察,同样各地实践不一,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严格按照合伙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的份额持有比例进行经营所得分配,并不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约定的分配比例优先适用。

笔者认为,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法律允许进行“同股不同权”下的定向分红操作,因此对于“超额分红”,一般也认为可以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某些地方对此表示不予认可,纳税人也可以去据理力争;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目前实务中尚未有超额分红免税的案例,因此如果企业有这种打算,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了解税务机关对于这方面的政策是如何解读并适用的。

1、《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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