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1、瓜子、豆芽、饮用水、粉条……这些食品样品不合格2、为催讨工程款竟放火烧店,男子因放火罪被判刑3、不合格杭州“哥老官”网红火锅店被曝光触目惊心……
瓜子、豆芽、饮用水、粉条……这些食品样品不合格
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3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14批次食品样品经检验不合格。
保德县宜康源纯净水厂生产的规格为18.9升/桶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粉丝粉条(粉条),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7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1038毫克/千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粉丝、粉条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l计)为200毫克/千克。
大同市云冈区华联品鲜汇生活超市购进的豆芽(黄豆芽),植物生长调节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残留量为0.0314毫克/千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太原市迎泽区优乐选水果店购进的香蕉,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吡虫啉残留量为0.074毫克/千克,未降解至标准限量0.05毫克/千克以下。
霍州市美廉美超市销售的、标称临汾市尧都区成语食品加工店于2021年9月5日生产的精美西点,广谱食品防腐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3.02克/千克,超过标准0.5克/千克的限量。该西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6.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运城市盐湖区姚孟荣河壹加壹生鲜店购进的芹菜(小芹菜),苯基吡唑类杀虫剂氟虫腈残留量为0.04毫克/千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毫克/千克。
大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瓜子,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5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为1.4克/100克,超过0.80克/100克的标准限量值。
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销售的虾片(其他淀粉制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9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133毫克/千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虾味片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干样品,以Al计)为100毫克/千克。
万荣县汉薛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运城市超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生产的规格为200克/袋近乐锅巴,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山西晋魂鲜天下超市有限公司万科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代码:G)生产的速冻港式2105蛋挞皮,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规格240克/袋(15个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为0.45克/100克,超过0.25克/100克的标准限量值。
大同市云冈区华联品鲜汇生活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1年9月10日,杀虫剂噻虫胺残留量为0.4毫克/千克,未降解至标准限量0.2毫克/千克。
大同市云冈区贺旺薄利超市销售的豆芽(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年9月9日,被检出植物生长调节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按照有关规定,均不得检出。
右玉县客福隆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哥俩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乌梅(话化类蜜饯),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6日,规格为158克/袋。生产厂家超标使用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违规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大同市平城区浙杭生活超市新泉街店销售的五香瓜子,过氧化值超标。
转自: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卫视微信公众号
来源: 山西日报
为催讨工程款竟放火烧店,男子因放火罪被判刑
2019年初,潮州人张某滨承接市区一家居公司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工程。然而,工程结束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张某滨却锒铛入狱了。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一段店铺的视频录像显示,2020年11月1日15时许,一名头戴安全头盔、身穿红色上衣、黑色长裤的男子,背着一个黑色双肩包进入一间店铺。
随后,这名男子从背包里掏出一个燃烧瓶。
他用打火机点燃,并扔在店铺内,顿时火光四起。
视频中这名男子就是张某滨。在扔出第一个燃烧瓶后,张某滨并未停手,反而接二连三地又掏出多个燃烧瓶,点燃后四处抛掷,导致店铺内招待处、样品间、办公室等多处地点起火。
那么,张某滨揣着的这些燃烧瓶,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他用平时喝酒剩下的啤酒瓶,再从自己的摩托车里抽出汽油,灌入啤酒瓶中,用破布塞住瓶口,做成燃烧瓶。而他放火烧的这间店铺,就是家居公司老板郭某的店铺。
张某滨说,2019年,他承接这家家居公司制作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工程,工程款一共13万余元。在工程结束后,他就与公司老板郭某结算工程款,但这些工程款,郭某并没有一次性还给张某滨,而是每个月还一部分。去年,郭某付还了5.5万元后,剩余的部分,张某滨一直没有收到。因此,郭某尚欠他7.5万元。
张某滨说,他自己也在欠着别人的材料费,如果郭某没有按时给他转账,他也面临被别人催讨的状况。事发当天,张某滨携带事先利用啤酒瓶灌注汽油自制的6个燃烧瓶,驾驶摩托车来到了案发的店铺。
在店铺门前,张某滨跟郭某进行电话交涉。然而,对方表示,张某滨想怎样就怎样,这一回应进一步激怒了张某滨。当时在店铺内,还有家居公司的其他6名员工。张某滨说,他在点火之前,有先要求这些员工离开店铺。
那么,郭某究竟为什么不愿意付还张某滨剩余的工程款呢?据了解,郭某认为张某滨所制作安装的铝合金门窗,部分没有达到其要求的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不同意见,最终演变成工程款纠纷,进而导致这起案件的发生。
在抛掷完燃烧瓶后,张某滨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回饶平老家,而之前从店铺里逃出来的员工,则立即返回店铺扑灭火情并报警。2020年11月25日,张某滨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龙珠派出所投案。
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滨犯放火罪,于今年3月1日,向龙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放火罪呢?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放火是危险性极大的行为,故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后果。”
我国刑法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区分,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分别对放火罪进行了规定。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如果因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滨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滨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滨因多次向被害单位追讨工程款未果后,事先制作6个汽油燃烧瓶后前往被害单位店内,将其携带的燃烧瓶点燃后四处抛掷,致该店内多处地点起火,部分财物燃烧。可见,被告人张某滨主观上具有实施放火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其放火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故被告人张某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滨的辩护人提出“被害单位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龙湖法院经审理,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经审查,被害单位虽拖欠被告人张某滨工程款,但与被告人张某滨实施的放火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滨本可以通过合法途经去解决纠纷,但其采取这种过激、极端的方式对被害单位施加压力,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害单位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张某滨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龙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滨采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的方式进行放火,其主观恶性较大,故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单位向龙湖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滨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对被告人张某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龙湖法院依据被告人张某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因被告人张某滨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滨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张某滨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某滨被人拖欠工程款,本来可以向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使这件事在合法合规的方式下得以解决,然而,他却在冲动之下,选择以极端方式试图自行解决问题,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
龙湖法院法官助理汤仰聪:“在此提醒每一位公民,应具备一定公共安全意识,不管基于什么理由,实施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在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要冷静、理智地去处理,切勿采取过激的行为。”
被告人张某滨追讨应得工程款本属于合情合理,错就错在其偏激的做法不可取,遇到拖欠他人工程款的经营者或者用人单位,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合法追讨,法院对恶意拖欠者,也有相应的惩处措施。而依约付款,合法、守法、诚信经营才是长久立足商海之道。
不合格杭州“哥老官”网红火锅店被曝光触目惊心……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问题一向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近期,杭州最新食品抽检结果出炉了!
大家熟悉的哥老官、新丰、世纪联华
都有不合格产品!
近期,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市本级共抽检770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30批次。上半年市本级累计抽检4535批次,总体合格率97.8%。
网络图
食品生产环节
食品生产环节抽检9类232批次产品。其中合格样品225批次,糕点、冷冻饮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罐头全部合格。调味品、饮料、茶叶、酒类、蔬菜制品检出7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为:
淳安千岛湖新大厨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XO酱总砷不合格;
浙江妙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活力美生姜酵素(发酵浓缩液)酵母不合格;
杭州门耳茶坊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门耳牌”西湖龙井标签不合格;
临安西天目柏根酒坊生产的1批次米酒甜蜜素不合格;临安西天目阿忠酒坊生产的1批次高粱酒甜蜜素不合格;
杭州临安谷的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分装的1批次多味笋丝和1批次天目笋干标签不合格。
餐饮服务环节
餐饮服务环节抽检9类食品(餐饮具)169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159批次,蛋及蛋制品、肉及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豆及豆制品全部合格。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粮食制品、水产制品检出10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为:
杭州渝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白碗、杭州新丰小吃股份有限公司江晖路分店使用的1批次小碗大肠菌群不合格;
冯士虎(杭州富阳冯士虎小吃店)销售的1批次红薯粉铝的残留量不合格;
杭州鹊川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上虞梁湖阿峰水产合作社供应的1批次牛蛙孔雀石绿不合格;
杭州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鸡蛋恩诺沙星不合格;
杭州哥老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汕头市源信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的1批次牛蛙氧氟沙星不合格;
杭州市滨江区海边饭店销售的标称近江水产市场水产区477号供应的1批次即食海蜇铝的残留量不合格、1批次虾菇镉不合格;
杭州市西湖区歆朗饮食店销售的1批次原生态玉米饼铝的残留量不合格;
杭州市下城区互优蛋糕店销售的标称杭州派拉堡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的1批次新西兰风味糕点菌落总数不合格。
食品流通环节
食品流通环节抽检15类369批次产品。其中合格样品356批次,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全部合格。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食用农产品检出13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为:
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孙倩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彤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蛋酥沙琪玛(鸡蛋味)和标称苏州市情人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酱香花生大肠菌群不合格;
杭州市粮油批发交易市场海燕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潮州市福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炸鸡腿味膨化食品菌落总数不合格;
杭州萧山商业城颖圳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普宁市里湖泰嘉源食品厂分装的1批次咸干花生二氧化硫不合格;
杭州骆家庄农贸市场黄文亮水产商行(骆家庄农贸市场内59号摊位)和杭州骆家庄农贸市场龚星平水产商行(骆家庄农贸市场内72号摊位)销售的各1批次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合格;
宓聪仁(闸弄口农贸市场内)销售的1批次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合格;
杭州闸弄口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刘文强水产品商行销售的1批次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合格;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西湖区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农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炸王酱香猪肉炸酱面菌落总数不合格;
杭州蒋村花园农贸市场周喜军酒行销售的1批次荞麦烧酒精度不合格;
杭州市东山农贸市场丁小金食品商行销售的1批次原麦烧酒精度不合格;
杭州闸弄口农副产品综合市场许向食品店销售的1批次贡品荞麦烧酒精度不合格;
杭州机神农贸市场小荀副食品店销售的1批次高粱玉液酒精度不合格。
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交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
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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