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权兴顺不锈钢制品厂因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被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5936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根据公告内容,该公司生产了一批次28只电热开水桶(规格型号HSB-004)并销售给观山湖区骏达酒店用品经营部。该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发现,“结构、电源连接线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4706.36-2014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权兴顺不锈钢制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结构、电源连接线和外部软线不符合合格标准的电热开水桶,构成了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处以罚款5936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80元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权兴顺不锈钢制品厂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103MA521HQ99H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陈奕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市监金处字〔2024〕A27号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一批次28只电热开水桶(规格型号HSB-004)并销售给观山湖区骏达酒店用品经营部。该产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因“结构、电源连接线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4706.36-2014”的标准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我局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相关规格型号为:HSB-004电热开水桶产品,上述批次产品每只售价106元,总货值2968元,每只获利10元,获利总额280元。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 2、罚款5936元;罚款金额(万元)0.5936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8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02处罚机关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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