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人社: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单位和分包单位均要担责

近日,潮州人社局发布“以案释法”涉欠薪典型案例,以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为例,分析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提醒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单位和分包单位均要担责。

据悉,A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将潮州市湘桥区某工程项目发包给B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B公司),B公司将该工程项目中的“木工制作安装、泥工劳务、铝模板安装等”项目发包给C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C公司)。C公司拖欠江某某等27名农民工工资,涉及金额42.12万元。

湘桥区人社局责令C公司限期支付上述27名农民工工资,但C公司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湘桥区人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并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湘桥区人社局责令B公司对C公司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目前B公司正依法通过司法途径向C公司进行追偿,现民事判决终审胜诉。

办案人员点评称,建筑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易发多发,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应持续有力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工作。

作为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落实施工所需资金安排,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项目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作为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人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农民工来说,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同时应提高依法维权、合法讨薪的意识,禁止通过扰乱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以下是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方+记者 许钰敏

通讯员 潮仁宣

【作者】 许钰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高端隔音门窗

隔热门窗品牌

隔热门窗品牌

上一篇: 潮安区庵埠镇免费为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爱心防疫包”
下一篇: 潮州仿木栏杆厂家有哪些款式 潮汕仿木护栏多少钱价格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