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闵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污染环境一案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闵某某开办滕州市**不锈钢制品厂并雇佣被告人高某甲经营管理。该厂在没有处理废酸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闵某某从他人手中共购进一千余吨废酸,雇佣他人利用购买的废酸加工清洗铝合金。被告人闵某某为降低支出成本,指使被告人高某乙将产生的含酸废液直接排到郭河南支河道内,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闵某某、高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相关推荐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