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店坠亡,家人称窗户不安全将酒店告上法庭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据安徽商报报道 一男子入住宿州市某酒店,结果从26楼坠楼身亡,事发后,其家人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认为酒店对窗户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酒店则认为,已安装了限位器,是男子破坏限位器后轻生,酒店不应该担责。9月16日,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8年10月1日,男子李明(化名)为见儿子,自阜南县至宿州市后入住埇桥区某酒店26楼一房间。同年10月4日10:50,李明坠楼身亡。公安机关认定是非正常死亡,排除他人推搡致使李明坠楼的可能。

事发后,李明家人将该酒店起诉至法院,其家人认为,该酒店违反《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相关标准:“临空的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李明家人称,李明入住房间临空窗台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推拉窗是打开状态,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李明自打开的临空窗户坠楼身亡,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其家人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1万余元。

涉事酒店辩称,酒店在经营期间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者过失,设施和设备经检验合格,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和潜在性的危险。“开业前,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取得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李明入住的房间,安装了限位器。开放的窗户,原本也安装了限位器。结合公安机关证据,完全可以推定出李明生前因琐事产生轻生念头。他一人反锁门,在房间喝完白酒,呕吐到飘窗,将限位器破坏后轻生。”

该酒店称,酒店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限,李明入住房间后明确要求服务员不要打扰,服务员无始终监视其活动的义务。另外,该酒店提供了该房间上一位住客的证言,证明房间窗户不能完全打开。

■说法

酒店尽了义务 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从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设立了合理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以确定经营者是否达到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即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限度。宿州市某酒店通过各项安全验收,取得了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现场证据显示,酒店就案涉房间的窗户加装了限位器,限制窗户开启的幅度。而死者李明因家庭矛盾,在宾馆房间醉酒后坠楼身亡。“宾馆房间在旅客入住期间属于旅客的个人空间,经营者无法预料旅客在房间内的过激行为。”

据此,法院认为,酒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李明家人的诉请。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周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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