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裁判规则,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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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2. 传销虚拟货币立案条件

数字货币法律法规规定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一)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传销虚拟货币立案条件

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虚拟诈骗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没有特殊规定,犯虚拟诈骗的适用诈骗罪这一一般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立案追诉情形同诈骗罪一致。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时也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应当立案追诉。

故犯虚拟诈骗,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的,只要数额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即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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