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虚拟货币 有何价值?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证监会虚拟货币的一些知识点,和比特币突破8000元,这种虚拟货币,有何价值?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虚拟数字货币明明没有价值,但是为什么就是有人炒?
  2. 比特币突破8000元,这种虚拟货币,有何价值?
  3.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自主监管会导致市值呈泡沫状经济吗?
  4.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虚拟数字货币明明没有价值,但是为什么就是有人炒?

谢邀

先回答炒作,泡沫还有割韭菜这个问题吧。

任何投资市场都有泡沫、炒作,比如股票市场、期货市场、邮币卡市场,现在的数字货币市场里面有没有炒作?我肯定得说有炒作,有没有泡沫?肯定也有。

换言之现在90%的代币项目都是泡沫,现在就犹如最初的互联网泡沫一样,但是现在明显的造富趋势已经显现,比特币从1元到10万,小蚁从1到600。目前没有任何一种金融产品造富能力比数字货币要强,而且短期看门槛极低,你需要做的就是买入,然后耐心持有。所以这就造成了大量的人和资金涌入。

关于割韭菜这个问题就目前而言确实值得商榷,要说割韭菜股市、期货市场明显要比数字货币的割韭菜能力要强得多。而且一割就不给你长的机会。

说实话用一年的时间来说,比如去年2017年,主流币种没有一个割韭菜,比特币从6000到120000,莱特币从25到1000,以太坊从300到5000。

优质的代币项目也没有割韭菜,比如:小蚁、量子、OMG例子太多。当然垃圾项目和山寨币另说。

下面两张9月4日价格暴跌到今天的价格,就能看出有没有割韭菜。

2017年9月4日

2018年1月7日

再说说虚拟币没有有价值呢?

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这就是最大的价值。目前全球都在对区块链技术研究,探索。目前区块链已经有了很多实际落地的应用。比如我国试运行的法币数字货币,国外的也有很多,有兴趣可以去搜索一下。

很多人说比特币就是一串代码,没有任何价值投入,那么我想说挖矿的矿机、电费、人工维护不是价值投入吗?

比特币目前挖出一个币的成本就在1.5万元左右,而且这个成本还在逐步增加,其他的再加上矿机投入、维护成本,所以1.5万元的底层成本在做支撑。

那么国家法币的发行成本到底有多少?大家应该有自己的看法所以不多说了。

比特币突破8000元,这种虚拟货币,有何价值?

中国证监会已经明令禁止虚拟货币(比特币等)的交易,比特币中国已经关门,目前可以买卖比特币的地方也就是国外平台,但是一旦资金出现问题,无法追索。

但是,比特币作为跟黄金可比肩的虚拟货币,其规定全世界在2140年将全部开采完2100万个比特币,其经常被黑客、恐怖分子或犯罪分子用来洗钱或犯罪资金转移使用,因其的安全性使然,可以关注,但是理性对待,毕竟其炒作已经过热。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自主监管会导致市值呈泡沫状经济吗?

感谢邀请!任何金融市场的自我监管都是放任它泡沫膨胀或者暗箱操作的前提,目前的金融数字货币市场本身的场外监督和法律监督就不够完善和齐全,所以才导致了数字货币市场ICO项目泛滥并且频频出现坐庄和期货定点爆破甚至交易回滚等奇葩操作的出现。

目前任何金融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一般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有证监会,银监会、还有舆论媒体监督加上自身的自我监管形成一个完整的交易监管体系,才能被投资者安心所接受才可以放在阳光下不怕晒。

而现在的币圈乱象迭生,各种项目,甚至传销组织都能打着区块链的幌子进行ICO融资私募,发行代币圈钱。而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场内外的监管和法律监管不到位,2018年年底之前伴随着各国对于数字货币监管的加强和国际主流机构的入驻这一现象希望会得到改善。

打击清理虚拟货币十大措施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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