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市清理关联账户 监管核查双管齐下
期市清理关联账户 监管核查双管齐下 更新时间:2010-12-2 7:47:22 核心提示:针对关联账户的一线监管有两个关键“异常”认定标准:成交量及合并持仓量。若两者之一达到雷区,将会被列入监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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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关联账户”的清理风暴,正向期货市场袭来。
一位证监会稽查部门人士对记者指出,目前稽查部门收到的线索大多数来自交易所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只有一部分来自举报。
据他介绍,目前的稽查流程如下,一旦交易所的监控系统发现某个成交有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层便立刻锁定在期间交易的数十个甚至是上百个可疑账户;而这些账户可能分布在全国数十个不同营业部,证监会对可疑账户进行筛选后,便会调动各省的派出机构核查人员展开调查。
这种思路下,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与后期的现场取证,便成为重要环节。
一线监管两个雷区
11月30日,证监会发起清理期货市场关联账户风暴。期货交易所正是最重要的主力,证监会要求其抓紧出台关联账户的认定标准,并要求其加强监查力量,增加监查工作人员的配备。
事实上,各大交易所近期纷纷出台关于关联账户交易的相关认定与处理规则。其逻辑都是从日常交易监督中发现线索,从而锁定相关关联账户,进而对其处以相关监管措施。
上述证监会稽查人士表示,针对关联账户的一线监管,背后有两个关键“异常”认定标准:成交量出现异常以及合并持仓量出现异常。如果两者中任何一个达到雷区,都会被交易所列入监控名单。
首先是对日常交易量的紧密盯梢。比如,上期所11月5日公布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指引指出,当客户的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其一,客户单日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
其二,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其三,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此外,上期所特别指出,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视作大额报撤单。
“交易所的系统制定了一系列指标,如果交易出现异常,就会亮起红灯、黄灯等警报,预示不同的情况。”上述人士指出。
当交易所的客户触动到以上雷区,且涉及多个有关联嫌疑的账户时,交易所便会启动下一个关联账户自交易认定程序。
上期所指出,如果上述异常行为出现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异常行为。
此外,即使交易量未出现明显异常,被认定为关联账户的多方持仓合并量,也很容易触及雷区。
上期所最新规定指出,被交易所锁定的关联账户,即使在交易行为中未出现异常,当其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交易所也将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艰难”的认定
然而,核心还是对于关联账户的认定。上述证监会稽查人士指出,各期货交易所对于关联账户的详细认定规则目前仍未出台,与关联账户的认定困难性有关。
这位人士指出,通过一线监管对可疑账户进行筛选后,证监会将调动各省派出机构的核查人员,同时调查这些账户,还要找到相关内幕知情人。然后,逐一对这些目标账户的资金来源、个人联系做调查。
据他介绍,关联账户的认定与取证,涉及确认资金账户真正权属、发现新关联账户等多个环节。
首先是确认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涉及调取涉案机构、个人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开户、交易、代理等开户资料,监管层进而从中确定出对资金使用、转移及对买卖期货交易、期货交易账户中资金进出有决定权的人。
为防止开户资料不完善和不真实,对账户所有人、代理人、操盘手、期货公司负责人等涉案关系人的谈话也要涉及,还需要配合对账户资金来源的分析,才能准确落实涉案账户的真正权属。
此外,监管层在现场核查中还会发现进一步的关联账户线索,这涉及查找与已锁定账户其有资金往来联系的新资金账户。
核查人员将把新的资金账户户名、权属人及资金往来单位等资料信息,与前期调查已掌握的案件信息资料进行比对,观察两者信息上有无重合、对等的现象,如果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核查人员将对该账户的资金逐笔核查,寻找新线索,并顺藤摸瓜,查找出有牵连的账户。
但上述人士指出,被锁定可能是数十个甚至是上百个可疑账户,而这些账户可能分布在全国数十个不同的营业部,这种情况下,取证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与人力。
认定原则:质重于形式
这场针对期货关联账户的清扫风暴,依稀让人回忆起监管层当年清洗股市“拖拉机”账户时的风声鹤唳。
11月下旬,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和中金所都对旗下交易会员发布相关的监管工作指引,其中特别针对关联账户的认定做出解释。
以上期所发布的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为例,目前交易所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认定为关联账户。
上期所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等权限。
其中包括数种情形:首先是被认定的关联账户操作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该操作人作为他人的联系人、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上期所指出,以上仅是委托代理人的数种形式之一。
此外,更明显的关联账户认定,则是操作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上期所特别指出,关联账户认定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如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也将被认定为关联账户。
此外,交易行为成为重要认定依据。上期所指出,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则相关账户之间不构成实际控制关系。
证监会最新信息显示,近期还将指导各期交所抓紧出台关联账户的认定标准。这意味着,更详细的认定规则即将下发各期货公司。
同时,监管层派出机构也向辖区内期货公司展开了关联账户管理的紧急核查。
记者从北京证监局了解到,该局11月29日紧急向各期货公司下发《关于下发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投资者交易行为的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12月6日前上报书面自查报告。
10月中旬,北京证监局已开始行动,对辖区期货公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及客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并要求相关公司在10月29日前上报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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