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造资金投入将增加
棚户区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造资金投入将增加 更新时间:2010-1-13 14:57:18 国务院决定,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中央财政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免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多渠道筹措资金。中央财政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适当支持。省级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
二是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免征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
三是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四是完善安置补偿政策。保护被拆迁人利益,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