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终审反转纠错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温州中院终审反转“纠错”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此前备受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了最终判决。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据了解,“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发布相关文章《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称在与借款人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贷款利率不受限于“一年期LPR的4倍”这一要求,支持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而9月初,平安银行对个人信用贷款客户诉请执行年化利率24%被该法院驳回,被要求执行4倍LPR。

《投资快报》记者观察到,对于自民间借贷利率新司法解释出台后,4倍LPR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一直引发争议,而围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界定,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现了分歧,有的法院仍在沿用原规定中年利率24%的标准;有的法院却已经开始适用现规定中明确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

近期多则判决书显示,地方法院在判决中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判决中司法保护界定上限。如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近日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纠纷的判决中,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利息与罚息,没有遵循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4倍LPR。

不过,10月12日,四川锦程消费金融的一份判决书开始在业内流传。锦程消费金融将一位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贷款。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其利息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温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严格遵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时纠正基层法院的错误,在恰当的时间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意义重大。”

对于下一步,就金融机构不适用新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董希淼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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