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金的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保险基金的构成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保险基金的构成的知识,包括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保险年金是什么意思?
  2.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倒闭后客户的保险怎么办?
  3. 保险公司的理财是不是由国家给保险,不会赔?
  4. 存款保险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保险年金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的意思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保险。例如:每年存10万元,连续存5年,保险公司对这笔资金进行运营,并且按照合同上载明的资金兑付,之后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以从里面提取,或者到约定时间,保单自动往银行卡里打钱。

优势是:锁定利率、复利增值、灵活取用、安全稳健、收益确定、专款专用、财产归属明确继承方便。

50万存银行、买年金险、买房付首付,哪个好?

您这50万,看来是暂时不需要使用,那么未来计划什么时候使用?是一年后、几年后、十几年后还是更长的时间?甚至可能一辈子都不使用要留给孩子的?

你可以把50万分成几部分:

1、基础保障:虽然您有50万,但如果没有疾病和意外保障,这钱可能不是您的,而是医院的。所以首先用一笔小钱做好基本保障,剩下的大部分的钱才真正是你自己的。

剩下的钱:

2、一年后要用的钱,存银行。

3、几年后要用的钱,如果要用的金额不高,可以买回本快的保险,到时候取出使用,也可以买基金或存银行。

4、十几年后要用的,特别是用来给孩子支付教育费、结婚费用,或者给自己养老的,非常适合买保险,因为长期理财,保险收益最高,不仅安全确定复利增值,而且不需要你来回倒腾或者去磨炼理财技能,很省心。(除了疾病意外等这种风险之外,人生主要花大钱的也就这么几个节点。)

5、如果这笔钱没有特定的用途,只是想存着这么一笔钱,以备不时之需,如果以后老了去世了,也可以留给孩子,那么也很适合买那种灵活的年金险或者是增额终身寿,投保后即可取钱,什么时候取钱、取多少钱、取多少次,都没有限制,只要不取完即可,是一笔现金流傍身,以后如果遇到疫情这样的几个月半年没有工作的时期,或者自己裸辞休整、提前退休,都可以用这笔钱给自己更好的生活。

从收益率来看,短期要用的钱买保险后几个月就提取,肯定不划算。银行理财产品的利率不断下降,如果是长期的钱,每年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降得比保险还低。所以短期存银行,长期存保险。

那么至于房子呢,如果您有结婚、改善住房、孩子上学学区的刚需,那您就去买房,如果仅仅用来投资,现在房子的投资价值已经不高,未来风险大,如果房子有价无市,难以变现,你还要偿还贷款支付利息,这个就亏的比较大。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倒闭后客户的保险怎么办?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所有的公司都有可能倒闭,保险公司自然也不会例年代

倒闭后客户的保险怎么办?

其实很多人担心保险公司倒闭是怕公司倒闭以后,保单会失去保障。但是其实这是不用过于担心的,因为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以后,必须找到接盘人来接手破产公司的资产及负债。

比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安邦保险集团,由于其注册资本金和实际缴纳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保监会是直接对安邦保险进行了接管,然后现在是找了中国远洋来接盘安邦的资产和负债。

所以对于安邦的客户而已,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保险公司难以倒闭

在中国发展的历史上,深受大家信赖的银行业是有公司破产过的——海南发展银行。但保险行业还没有公司破产,即使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保单,使得保险行业陷入经营危机,但是在监管部门的协助下,保险行业一样渡过了危机。

这其实不单是在中国,其实在世界各地,保险行业的安全性都要优于银行业。比如在08年美国次贷危机当中,雷曼兄弟倒闭没人救,而保险行业巨头aig陷入流动性不足以后,美国财政部就坐不住了。

这其实都是因为保险涉及的范围要大于银行,因此保险行业受到的监管也是要强于银行。在更强的监管体系下,保险公司想要出问题,也是挺难的一件事。

保险公司的理财是不是由国家给保险,不会赔?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你一说不会赔,肯定是担心赔钱,但又觉得保险公司够大,不应该赔,但只要是理财,不是单纯的存款就有可能赔钱的风险在,国家不会为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做信用背书。国家去年还喊过话一个理财产品超过百分之六的利率就要做好赔光本金的准备,而且国内银行法也才修改,银行是可以破产的,银行都可能破产从而不能赔付储户的本金,何况一家保险公司,所以从绝对值上来说,保险理财是可能赔钱的。但是如果你投资的仅仅是利率很低的保本型或者分红型之类的保险理财,顶多可能损失利息红利之类的本金百分之九十九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保险公司把你的钱拿去投资股权啥的比存银行利率高多了,再给你比银行稍高一点点的利息,但是如果是小的保险公司投资也是可能打水漂的,但保险一般都很有钱,不会差你这一点所以你应该可以放心,只要不是利率过六的理财,应该还是可以放心本金安全的。

存款保险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它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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