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0-2-28 0:04:13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外企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国家税务总局26日消息,近日,税总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做出规范,该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总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该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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