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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属虚拟非法定货币,挖矿消耗大量能源,国家为什么不禁止呢?
比特币在中国被定义为虚拟资产,只是提供法币交易平台非法,而大部分挖矿消耗的都是过剩能源,比如四川的丰水期水电等,只有过剩能源,才有两三毛的价格,矿工才赚的多。而消耗过剩能源换来的虚拟货币,却真实可以从国际市场换来美金,所以,没必要禁止。
但是如果炒作比特币影响了实体经济或者真的消耗了不该消耗的能源,国家今后还是可能会禁止挖矿的。
AYC智云币合法吗
目前AYC智云币并没有被明确宣布为非法货币,因此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时一定要谨慎,因为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非常大,存在较大的风险。此外,未来政策的调整也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对于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这其实是一个全球性的争议话题,各国对其的监管政策也各不相同。因此,如果您对虚拟货币的投资有疑虑,建议多了解相关政策和风险提示。
虚拟货币进账金额大银行会查吗
会的。usdt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一种保存在外汇储备账户,获得法定货币支持的虚拟货币。
几十万的资金流动,想不引起银行的注意都难,不被查的概率极小。涉及到外汇交易层面,肯定会引起银行方面一定的警惕,尤其是虚拟货币的交易。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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