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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听证程序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协会惩戒听证程序,保障拟处分会员的权利,保障投诉案件的正确处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区域内的各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拟作出行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组织。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可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拟处分会员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投诉人参加听证。
第七条听证应当组成听证庭。听证庭由一名听证主持人和两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庭应当配备一名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律师协会指定。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律师协会会员或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及处分适用的依据进行询问;负责执行听证程序,维护听证秩序,行使其他应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拟处分会员、投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律师协会主管会长决定。主管会长是听证主持人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
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案件调查人是指承办投诉案件调查取证的惩戒委员会委员或经惩戒委员会委派从事调查取证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拟处分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为本规则第九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
(六)法律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拟处分会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交律师协会。
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律师协会对会员拟作出行业处分的,应当向拟处分会员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给予处分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
(三)告知拟处分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期限;
听证告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印章。
第十四条拟处分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提出。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拟处分会员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六条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七条拟处分会员提出听证要求的,拟作出处分决定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拟处分会员申请延期听证,由听证庭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八条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拟处分会员听证要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成听证庭,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前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拟处分会员、案件调查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处分会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拟处分会员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拟处分会员准备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律师协会的印章。
第十九条听证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案件调查人和拟处分会员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拟处分会员是否申请回避。拟处分会员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拟处分会员的违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五)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投诉事实、证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进行询问;
(八)案件调查人、拟处分会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拟处分会员的姓名、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及依据;
(六)拟处分会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
(七)参加听证的投诉人陈述的主要内容;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与人阅读并核对无误后签名;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拟处分会员拒绝签名的,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听证庭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表决结果提出书面听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拟处分会员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拟处分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拟处分会员死亡或者解散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听证通知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拟处分会员为律师的,可以将文书送达至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签收并转交。
拟处分会员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签署回执。
检察院听证会程序必须有什么人参加的规定
检察院听证会程序通常要求以下人员参加:
主持人:通常是检察院的检察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负责主持听证会的进行。
当事人:包括被投诉、被举报或涉案的个人或组织,是听证会的主要参与者。
律师或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听证会。
证人:可能出席听证会提供相关证词或证据的人。
调查人员: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的相关人员,可能会向听证会提供调查结果。
记录员:负责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内容。
听证会的参与人员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主持人、当事人、律师或代理人、证人等通常是常见的参与人员。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
信访复核怎么申请听证和公示
一、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复查机关是被申请人;多人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被申请人是人民政府的,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二)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被申请人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三)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或申诉的,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复查、复核申请书,信访事项的证据材料;
(二)委托人、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委托人、监护人身份的复印件;
(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
(四)信访事项听证权利告知书及听证结论。
四、复查、复核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二)复查、复核请求;
(三)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的日期。
五、信访人通过写信、网上信访、走访方式提出复查、复核的,应按原信访方式提出。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六、信访人在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复查、复核意见决定前撤回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
时限
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
二、申请复查复核期限的起算时间为:
(一)信访人接收送达初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本人收到送达文书并签收之日的次日起算;
(二)信访人通过邮寄方式接收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邮戳记载收到日期、邮件签收日期或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收到起算日期;
(三)信访人通过网络接收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的,以信访人首次打开信访事项答复网页页面之日为收到起算日期。
三、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审核处理
一、经审核,对以下事项出具《监督检查意见书》:
1、处理、复查或不予受理的机关主体不适格;
2、处理、复查或不予受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和结论不当的;
3、未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及应当听证未举行听证的;
4、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5、其他不符合复查复核规定要求的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机关出具《复查复核受理通知书》,要求被申请单位5日内上报书面答复,作出处理及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维持处理、复查单位信访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回复信访人。
四、申请人在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的新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重新提出。
听证
一、第一级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并经调查核实后,认为可能作出对信访人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听证权利。信访人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
二、下列情形不适用听证: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其他不宜举行听证的信访事项。
三、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人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举行。举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
复核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注意事项
一、原则:不论是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还是诉讼中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过错鉴定,都必须有专家听证会环节,都必须遵从同行评议原则。就此两个‘必须’在很多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中,不严格按照‘两个必须’进行,并狡辩称无明文规定(此问题,以前已经专门写文章,并指出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二、专家组成:专家听证会抽选专家,在医学会是由专家库进行抽选的。而司法鉴定机构对所选用的专家较为随意,主要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争议涉及专业邀请熟悉的专家参与,通常专家的姓名和具体的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都不公开,是由鉴定人最终对出具的鉴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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