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银行职工放高利贷,以及银行员工放高利贷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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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被人拍照了,那人可以拿去借高利贷吗银行人员放高利贷违法吗关于银行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吗?借款人将银行贷款用于放高利贷,银行有责任吗?保证人有权解除合同吗?营业执照被人拍照了,那人可以拿去借高利贷吗1.在合规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本人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才能贷款。
2.在非法的贷款公司,贷款流程不符合规范,有可能可以办到贷款。
3.建议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信息,电话号码信息等外泄,可能会导致被非法利用。
银行人员放高利贷违法吗银行人员放高利贷并不违法,单是不受法律保证!
因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中超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高利贷行为中,出借人的本金以及“银行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以贷款基准利率6%为例,超出24%则为高利贷。如果A把钱以40%的年利率出借给B,当B拒不还款时,A的本金以及24%以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法院会判决B偿还,剩下16%的利率则不受保护。
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目前也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放高利贷的行为是犯罪。人们一般认为高利贷是犯罪,是因为在催收过程中常会有暴力等违法行为。
关于银行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今年以来,已有两家银行出现客户经理私自挪用客户存款的事故,这两家银行分别是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谁都想不到,身为四大国有银行的农行和建行会出这种事,难以置信,那么,对于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的行为,银行是否有责任呢?毫无疑问,肯定有,具体有哪些责任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监督管理不到位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管理制度都很严格,容不得半点差错,否则就会容易发生内部员工违规操作的案件,像今年5月份媒体曝光的河南一家农业银行客户经理霍某私自挪用储户存款210万元,明显就是单位在管理上的疏忽,没有监督好员工的行为,居然让客户经理全权掌握着储户的网银,这是很容易出事的。
还有,河南一家建行的客户经理董某也是以掌握储户网银的方式私自挪用储户的存款69万元,而且以储户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和贷款,让客户损失存款就算了,还无故背上负债,关键是办理的信用卡留的还是客户经理董某的电话,这都能把信用卡办下来,可见管理多么的差劲,不仅让客户经理掌管着储户的网银和个人信息,还让客户经理借用储户信息办理信用卡和贷款,这样的漏洞,建行要好好反省了。
警示教育做得不到位银行的内部风险防控,除了日常的互相监督管理外,应该要经常组织警示教育会议,以此警戒员工莫要违法犯罪,不过这种会议大多数人都在玩手机,不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至少让员工心里有个数,知道银行对员工行为的重视程度,知道违法乱纪的后果。
其实,银行最怕的就是自己的员工违法违规,所以,银行每年都查询员工的征信,看员工是否有异常行为,有些银行甚至会派人上门拜访家属,除此之外,也会经常开一些警示教育的课题会议,或者下发一些同行案例的文件以供员工学习,不过有些银行根本不在意,或者下发的文件也没认真去学习,亦或者流于形式,像出现员工私自挪用储户存款的网点,有一部分原因肯定是警示教育做得不到位。
综上,关于银行员工套取客户存款的行为,银行是有责任的,但并不是直接责任,虽说银行对员工有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的责任,但个别员工的行为,银行很难百分之百去掌控,所以最主要的责任仍属于套取客户存款的银行员工,银行只是有次要责任。
借款人将银行贷款用于放高利贷,银行有责任吗?保证人有权解除合同吗?贷款被移用导致保证人遭受损失,银行有责任。
首先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要对借款人的真实意图进行了解。如果发现用途不实,就不应当放款。
其次,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贷款被挪用应当立即要求还款并通知保证人。
保证人也有义务监督借款人,发现贷款被挪用应及时通知银行。
贷款被挪用,保证人是否能因此解除保证责任?这要看实际情况。
如果银行怠于履职,明知贷款被挪用而未采取任何措施,或者银行与借款人串通欺骗保证人,由此导致保证人损失,保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保证人不能举证证明银行怠于履职,免除保证责任的要求恐怕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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