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证券虚假陈述散户如何索赔?
股票投资道路上,证券虚假陈述堪称一颗大“雷”。以曾经的上市公司*ST上普为例,多名时任高管联合通过虚增利润的方式对年报财务数据造假,后续引发处罚、退市、高管入狱等系列“地震”。由此产生了数百起投资者维权案件。
那么,投资者遭遇证券虚假陈述,该如何通过诉讼维权?
首先来看谁能起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华英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能成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
再来看谁是被告。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被告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以及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均有可能成为案件被告。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可以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三个方面进行确定。” 唐华英律师表示,关于级别管辖,此类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原则上是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若案件涉及到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还有可能触发移送管辖程序。
投资人在什么时间段内能够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索赔?她认为,依据现有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而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监管部门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如果其未受行政处罚但人民法院已作出认定有罪的判决,则从该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假设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出现两个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兼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应以最先作出的处罚对应的时间为准。
“在判断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系统风险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她提示,判断是否属于系统风险,主要是将A股大盘指数、同类板块指数与实施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股价在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的走势进行对比。“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价优于大盘指数、同类板块的情况下,认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或部分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如上海绿新案,宝安鸿基案等。”
关于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计算,唐华英律师介绍,依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投资差额损失的利息。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唐华英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普通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她建议,投资者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算,同时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因为此种损失计算方法更为科学合理。
据她介绍,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每次买入证券后,以投资者新买进的证券数量与在此之前持有的数量之和为权数,根据总持仓成本重计新的买入平均价。“简单说,就是用本次买入成本加原来的持仓成本,除以本次买进数量加原有持仓数。”
唐华英律师表示,遭遇证券虚假陈述,在起诉维权之前,投资者可以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确定被告和管辖法院,全面收集证据资料等以做好诉讼准备工作。鉴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十分复杂,而且诉讼周期较长,投资者可考虑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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