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扩内需先推税收
欲扩内需先推税收 更新时间:2010-2-7 0:25:51 作为再分配领域中的重要社会制度,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不仅没有有效发挥收入调节功能,相反却显著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严重制约了消费需求;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现行税收制度缺乏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许多重要税种,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严重制约了投资需求。
不过,笔者认为,税收制度通过调整是可以更好发挥其作用的。
如何扩大消费需求
首先,要改革所得税制度增强收入调节功能。
中国税收制度中直接税比重过低。目前,中国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比重不足30%,即使将社保费收入计算在内,所得性质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也仅在35%左右。改革所得税制度,就是要提高直接税比重,调节严重失衡的个人收入分配,按照实际纳税能力原则,提高高收入阶层税收,通过建立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低收入阶层消费能力。
1.加快推进综合申报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要逐步废除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扣除费用标准定额扣除法,加快建立并实施项目扣除,依据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基本情况设立扣除项目;要改变现行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而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实行比例税率的做法,代之以全部实行综合累进税率。当前,要加快推行全面收入申报制度,健全个人收入信息监控系统,强化现金管理,加速税、库、银联网,为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改革积极创造条件。
2.研究实施社会保障“费改税”改革。社会保障范围的低覆盖率是制约中国消费需求有效扩大的长期因素。因此要推行有限保障,将保障项目限定在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大传统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保障统筹,尽快从现行混合型保障转变为完全积累制运营方式,实行以政府管理为主体的社保管理体制,建立独立运转的社保基金预算。在社保资金筹集上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一方面要依据“居民”纳税原则确立纳税义务人,明确规定广大非城镇户口居民为纳税义务人,将广大非城镇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当前,要加快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保体系,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另一方面要将非营利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分别依据“雇主”和“雇员”身份对其进行征税,以切实遵循“受益”原则和“收入再分配”原则。
其次,要改革财产税制度增强财富调节功能。
目前,中国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2%,财产税在整个税制中地位低、功能弱,已经严重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大大强化了财富分布不均衡状况。改革财产税制度,就是要大力校正财产税 “累退”效应,增强调控功能,调节消费需求群体结构的失衡。
1.加速完善房产税,逐步改征物业税。现行房产税是加剧贫富分化、制约消费均衡发展的关键因素,必须加快完善过时的房产税,逐步改征城乡统一的物业税。要加速完善房产税纳税范围、税率结构、减免优惠等诸项规定,突出财富调节功能。首先,应考虑将房产税进一步扩展到农村,尽早对农村地区开征房产税,并实施城乡统一的减免政策;其次,尽快将房产税计税依据统一调整为按房产价值计征,并适当调高税率,实行幅度税率制度,对超豪华、超面积、多套数的房产可实行加成征收;最后,要加速完善房产税减免制度,进一步明确能够享受免税照顾的只能是“居住用”房产,以“家庭”为免税单位,且“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房产的免税。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将房产税免税定位在 “普通居住用住房”,将“高档住宅”排除在房产税免税范围之外。
2.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考虑到税制结构目标、税收征管水平以及中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中国遗产税制模式适宜选择赠与税与总遗产税制相配合的遗产税制,而不宜实行单纯的“总遗产税制”。
最后,加快流转税制度改革增强消费调节功能。
继续改革消费税,增强调节功能。依据“有增有减”、“有高有低”原则,继续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进行适度调整,力图使消费税在发挥传统税收功能基础上,更加突出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可考虑加大对高档消费行为的税收调节力度,包括纯粹服务性消费行为和非服务性消费行为,将高档住宅消费、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宅消费、高档轿车消费、个人包机旅行消费等各类高端服务纳入调节范围,并适当提高某些有害健康和影响环境等消费行为的消费税税率,对社会大众比较普遍的消费行为可考虑剔出征税范围或者给予适当减税,充分发挥消费税征税相对灵活的税种优势。要改革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现行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引导居民形成合理消费理念。
如何拉动投资需求
通过税收拉动投资需求的根本就是要努力消除现行税收制度对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的税负不公平,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通过科学的税种设计,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发展方式转变。改革的基本途径为:实施增值税“扩围降率”改革,适当降低增值税收入地位;实施资源税费综合改革,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研究开征能源税、环保税,促进结构调整。
1.实施增值税“扩围降率”改革,将部分行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对第三产业普遍征收营业税造成部分行业税负偏高,阻碍了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现行向劳务提供地征收的营业税征收方式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行营业税阻断了增值税多环节征收、全面调节的税种优势,造成了不同产业的税负不公平,必须改革现行营业税,综合实施增值税“扩围降率”改革。一方面,要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尽快在全国范围、全部现行增值税纳税行业内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另一方面,要研究扩大增值税纳税范围,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除个别行业继续保留营业税外,应及早将现行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并适当降低税率,进一步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以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2.实施资源税费综合改革,将可再生资源和矿产资源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并按不同税目改革现行征收方式。资源税费制度的不规范和功能弱化是导致中国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重要原因,必须强化资源税费制度,引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以及矿产品资源全部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三税一费”全部整合进资源税中的“土地”税目;整合并入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特别收益金等各种收费项目。另一方面,要改革现行矿产品资源税征收方式,改从量计征为从量与从价复合计征,改定额税率为比例税率,改按开采量或销售量计征为按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并提高部分矿产品税负,以促进资源节约、提高效率。
3.研究开征针对污染排放间接征收的环境保护税,引导经济增长向低碳化转化。在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制约因素的总体背景下,加速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大力倡导低碳经济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按照“使用者付费”和“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中国环境税制改革应该实行独立环境税与现行税种绿化齐头并进的税制模式。一方面,现阶段要加速开征间接征收的污染排放税,即与污染排放密切相关的能源燃烧税,促进形成独立的环境税。另一方面,要根据企业、设备、产品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环保标准设计环保税收政策,将税收惩罚与税收优惠有机结合,形成统一协调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现有税种的绿化,引导经济向低碳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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