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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国国是怎么死的李俊 被捕过程把钱存到亲人名下法院会查吗律师职业相比其他职业有什么优势和劣势名义法人承担多大法律责任熊国国是怎么死的判死刑处决的。
2006年9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判决:被告人熊国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扩展资料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参考资料
刑事责任_百度百科
李俊 被捕过程瘦高个子的李俊,上身穿着看守所的黄色背心,一直低着头。2月14日,记者在湖北省仙桃市看守所见到了这名“熊猫烧香”病毒的制造者。
在和记者交谈的过程中,李俊一直只用简短的话语作答。
李俊父母都曾在当地一家水泥厂工作。在父母的劝说下,初中毕业的李俊没有继续上高中,而是上了这家水泥厂的技术学校。因为在当时看来,进了这所学校,以后就业会很容易。
技校毕业后,李俊在水泥厂工作了一段时间,当时的厂长这样评价李俊:“只知道闷头干活儿,不投机取巧,是一个老实人。”但最后李俊还是离开了这家水泥厂。
当时网络开始普及,街上开了好几家网吧,在泡网吧的过程中李俊发现自己的兴趣在于电脑,之后他就到了武汉一家电脑城打工。
离开水泥厂后,李俊也曾到广东等地的IT企业找和电脑有关的工作,但没有学历的他根本找不到职位,“用人单位不问也不看实际能力,只看学历。”
据李俊自己介绍,最初他设计病毒只是出于好奇和好玩,但网上不断有人找他定做病毒。
李俊本人养狗,比较喜爱动物。而网上流传的那个憨憨的熊猫烧香形象在他看来相当可爱,便将其用来做自己病毒的“形象代言人”。但对于“熊猫”造成的严重后果,李俊一开始并没有预计到,“没想到传播速度会这么快”。
李俊账户里的钱曾高达40多万元,白天睡觉、晚上上网的他并不经常出去玩,但见起网友来,他出手非常大方,经常飞机来飞机去,最多曾一天消费上万元。警方在其住处查获一大叠飞机票。
5个小时完成专杀软件,表示“以后要做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看到事情闹大了,李俊有点儿害怕,又编制了一个杀毒程序,想把病毒都杀掉,但编好后不敢挂在网上,怕警察顺藤摸瓜暴露了自己。但他知道警察肯定要来抓自己,甚至想过到在新疆开网吧的朋友处躲避。
在看押期间,他用了5个小时的时间,把这个杀毒程序完善成了一个专杀软件,通过在民警手机上的反复实验,杀毒效果非常好。目前,这个专杀软件已在网上公布,供被感染者免费下载。
在编写专杀软件的时候,李俊特别写上了一段话,对自己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
问及将来的打算,李俊低着头小声地说:“以后要做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在家人眼中,李俊孝顺、老实、讲义气
李俊和另一名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雷磊,家乡都在阳逻,距离武汉有一个多小时的车程。他俩制作的“熊猫烧香”,在阳逻已经路人皆知。当地很多人包括年轻人并不知道电脑病毒是怎么回事,他们只知道这两个伢“厉害、聪明”。
当记者来到李俊家采访时,他的母亲并不高兴。这些天她家里受到不少媒体的“轰炸”,有媒体还把李俊和他弟弟的照片登在了报纸上。李俊的母亲担心儿子的后半生怎么过,“以后还要娶媳妇啊”。
李俊的父母是当地水泥厂的退休职工。因为经济拮据,父亲现在还在另一家水泥厂打工,母亲在自家门前摆了一个饮食摊点。李俊21岁的弟弟从四川某高校音乐学院毕业,正准备到广州打工。这两天,李俊的父母饭吃得很少,睡眠也不好。
在母亲的眼里,李俊小时候,从不和别人打架,很老实。有一次邻居家把积木借给李俊玩,到了晚上,李俊吵着要按时还给邻居。弟弟小时候被别人欺负,李俊让弟弟不要和别人罗嗦,不要去还击。而且李俊讲义气,结交了不少朋友。
李俊小时候动手能力很强,旧收音机和旧手表之类的东西,李俊都能把它们拆了再装好。
李俊也从不与父母顶嘴,很听话,很孝顺,正因为如此,才在家人的劝说下,上了水泥厂的技术学校。不过家人对他去武汉打工之后的事情,就不怎么了解了,他们到现在还不懂电脑病毒是怎么回事。
他们觉得,因为李俊没有读过多少书,不懂法,所以才走上这一步。弟弟一再强调,自己的哥哥不是什么天才,只是很普通的一个人。
当雷磊家所在阳逻镇长山村窝子湾生产队的雷队长听到雷磊被捕的消息后,至今都疑惑不解:这个家道殷实的孩子怎么可能去犯罪?就在几天前,雷磊还开车回来为村里结婚的新人帮忙。
据他介绍,雷磊的父母是当地的个体户,开了一家机械厂,家里有几辆车,雷磊本人开了一辆本田车。在邻居的眼里,雷磊是个非常聪明的人,见到长辈很客气,为人处事也很不错。
另外,有些熟悉的人说,两人在上初中时,经常打游戏机,而且很厉害,都能一次通关到底。
老师回忆,班里给家庭困难的同学捐款,李俊捐的最多
湖北省娲石技术学校的副校长胡毅,怎么也没有想到,元旦时肆虐学校局域网的病毒“熊猫烧香”,竟然出自他曾经的学生李俊之手。在他眼里,李俊是一个头脑聪明,品行不错的好学生。
李俊是该校1998级机械专业的学生。胡毅还清晰记得,娲石水泥厂化建分厂招了4个学生,其中就有李俊,当时招生的标准就是品行好、成绩好、技术过硬。
据他回忆,李俊在技校读书的时候,非常好学,每次面对理科方面的提问,反应都特别快,学习成绩很优秀。有一次班里给一位家庭困难的同学捐款,李俊捐的最多。另外在他印象中,李俊不爱好体育运动。
“可惜了、可惜了”,胡毅一直这样说,他怎么也想不通,本来在学校里一个很好的孩子,到了社会上怎么会变成这样了,是不是受到了不公正、不公平的待遇。
中间人王磊一个多月赚了十几万元
“我一直在等你们来抓我”,看到警察的时候,还在上网的王磊特别的镇定甚至显得有点轻松,他说:“我心头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王磊,男,1985年生,山东威海人,无业,学过厨师。在病毒传播的整个链条中,王磊是个中间人的角色,他和写病毒的人、盗号的人、买卖装备的人都很熟。他负责将被“熊猫烧香”病毒感染后、被控制的“肉鸡”卖出去,所得收入和李俊五五分成。一个多月的时间,王磊就赚了十几万元,他喜滋滋地用这笔钱买了一辆吉普车。
“做厨师太累。用身体养活自己,还不如用大脑养活自己。”王磊对利用电脑病毒牟利的行业很清楚,知道里面有很大的“暴利”。
据办案民警介绍,当警方赶到王磊家里的时候,王磊和他的父母正坐在炕上,当时王磊正目不转睛地盯着电脑屏幕,跟“下线”进行交易。见民警进屋,王磊立即隐藏和自己相关的交易证据。
警方到来之前,王磊一家人正在开心地聊天,看到民警突然到来,一家人感到非常意外。尤其是王磊的母亲,当时情绪异常激动,对着民警大哭大喊:“为什么?这是为什么啊?我的儿子到底怎么啦?”同时,他的父亲也连连质问民警“王磊出什么事了”。不过,王磊显得很平静,淡淡地对母亲说:“不说了,不说了,快帮我把衣服穿起来。”
王磊还告诉办案的民警,“做这行的人很多,我被抓了是我运气不好。”
2004年11月,熊猫第一次来袭。“最开始‘尼姆亚’(反病毒工程师们最初将‘熊猫烧香’命名为‘尼姆亚’)不算厉害。”瑞星病毒组工程师史瑀说,随着病毒作者的不断更新,它的破坏力和传染力也随之上升。
2006年11月底,“尼姆亚”只有不到十个变种,12月开始,病毒从数日一更新,变为一日数更新,变种数量成倍上升。
这时候,“熊猫烧香”已经取代了“尼姆亚”这个名字。
12月中旬,“熊猫烧香”进入急速变种期,在几次大面积爆发之后,“熊猫烧香”成为众多电脑用户谈之色变的词汇。圣诞节过后,“熊猫烧香”版本已达到近百个。
1月9日,“熊猫烧香”迎来了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爆发,它的变种数量定格在306个。
金山毒霸客服中心有关“熊猫烧香”的日咨询量高达73%,感染用户以北京、广州、上海等大型城市为主。截至目前,“熊猫烧香”病毒变种已达416个,受感染电脑用户达到数百万台。
“熊猫烧香”因何难退
史瑀说,传统蠕虫病毒通过一台中毒电脑传至局域网内其他电脑,而“熊猫烧香”还可以通过网站传播。
感染“熊猫烧香”电脑,会在硬盘所有网页文件上附加病毒。
“如果被感染的是网站编辑和记者的电脑,那么通过中毒网页,‘熊猫烧香’可附身在网站的所有网页上。”史瑀说,访问这种中毒的网站时,网民就会感染“熊猫烧香”病毒。
从传统的“点对点”,到现在的“点对面”,“熊猫烧香”借助中毒网站的访问量传播。
据工程师们称,他们曾监控到,“熊猫烧香”感染过天涯社区、硅谷动力、pconline等门户网站,在暴风影音等知名软件的下载链接中也曾有“熊猫烧香”附身的痕迹。
同时,“熊猫烧香”还可借助搜索引擎进行传播。
病毒内部列出“鸣谢单位”
mopery是卡卡社区反病毒论坛的版主,也是一名反病毒高手。
2006年10月中,mopery接到网友求助。在帮忙解决电脑故障的过程中,他拿到了一个病毒样本,它就是“熊猫烧香”的原始版本。
在繁复的程序代码中,mopery看到了一段与程序无关的信息,其中有一行字母——whboy。
“whboy”这个名字,对于病毒研究者有着不一般的含义。
2004年,whboy发布了其创作的病毒“武汉男孩”,那是一种通过QQ传播的盗号木马,因为其变种的疯狂和传播的广泛,一年后,被江民反病毒中心列入2005年十大病毒之列。
此后,whboy还在一些病毒论坛和黑客论坛发帖,表示可以提供盗取QQ号服务,但不久后便销声匿迹,直至“熊猫”出现。
2006年12月初,“熊猫烧香”变种加速。随着变种增多,代码内附带信息也越来越多。
随后,武汉男孩似乎迷恋上了这种病毒内部列出“鸣谢单位”的模式,在1月5日的病毒留言中,感谢名单上添加了艾玛的名字。1月9日,感谢名单中又多了杀毒高手“海色之月”的名字,文末还添加了一句“服了……艾玛……”此后,武汉男孩开始频繁用这种方式与对手“交流”。
1月15日,武汉男孩还在留言中和反毒者taylor77打起了招呼:“我制作的病毒已经‘满城尽烧国宝香’。”
在“熊猫烧香”的最后一个版本中,武汉男孩写下了临别赠语,“在此对各位中过木马的网友和各位网管人员表示深深的歉意!对不起,你们辛苦了!”
一场未结束的战争
对于“武汉男孩”的身份有着很多猜测,民间反毒高手Mopery及瑞星反毒工程师史瑀均表示,“从留言的内容和程序代码来看,武汉男孩是一位有丰富病毒编写经验的熟手”,“武汉男孩本身精通网络技术和入侵技术,通过他上网的痕迹追查真身很难实现。
1月19日,“熊猫烧香”发布了一个新的变种,病毒作者宣称,这将是“熊猫烧香”最后一次更新。
1月24日下午,反病毒工程师们又发现了一种新型病毒,这种病毒和“熊猫烧香”十分相似,工程师怀疑它是“熊猫烧香”作者创作的新版本病毒。
这种病毒会把受感染用户电脑上的所有图标换成一个男子的头像,在头像的眼睛位置是两个电灯泡。反病毒工程师们担心的是,“灯泡男子”会成为“熊猫烧香”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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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哥哥说这病毒没什么大不了
弟弟李明比李俊小3岁。去年7月从西南民族大学音乐教育专业毕业后在四川成都上班。在家里,李明偶尔提起最近他和同学的电脑都中过“熊猫烧香”病毒。李俊听说后却一改以往的内向和谦卑,不屑一顾地笑了:“这病毒没什么大不了。”李明当时并没想到,哥哥就是“熊猫烧香”的始作俑者。李明说,李俊上小学时是游戏高手,经常一个游戏币在游戏室里泡一下午。因为花不了多少钱,父母并没有过多过问。他在读技校时学会了上网李明说,李俊数学和英语非常优秀,但没能考上高中,进了水泥厂自办的一所技校(现已改名为“娲石职业技术学校”)。问及李俊,在此工作20多年的老校工吴爹爹无论如何也记不起这样一个叫李俊的孩子不打架,学习成绩一般,家境一般,不谈女朋友,他实在太普通了。但就是在这所学校里,李俊学会了上网,也从此走进了他的“病毒人生”天天泡在网吧里,玩游戏,聊QQ,就像当年所有的网虫一样。哥哥说钱要靠自己挣当记者说,李俊这几年玩电脑挣的钱可买一座别墅时,李明先不信,然后喃喃地说,哥哥从没给过他零花钱,“有点小气”。李明的记忆中,李俊从不找父母要钱花。李俊2000年到武汉一家电脑城打工后,自己有了收入,但很少给家人钱花。李俊不沾酒,偶尔抽抽烟。请亲朋吃饭,一般在路边小餐馆点二三十元钱的菜,“够吃就行!”有人说,李明是你弟弟,应该给点零花钱。李俊总是很严肃地解释,“钱要靠自己挣!挣不到钱的人,是无能的人。”
李俊的父母一直在阳逻一水泥厂上班,前几年双双下岗,妈妈做了个小推车在街上卖早点,爸爸在一家私人瓦厂打工。李俊母亲姓陈,今年52岁。陈妈妈说,李俊小时候喜欢玩电脑,没事就到网吧玩,看儿子爱电脑,就给他买了一台电脑。“还说他不出去惹祸,每天就只知道在家上网,哪晓得他搞出这大的事来。”陈妈妈说,小俊的同龄人,很多喜欢在外面打架、喝酒,可小俊从不参与。陈妈妈不停流泪,嘴里唠叨着:“不给他买电脑就好了。”
父亲:一家人团不了年了
昨日下午,记者准备结束采访时,爸爸李宏安骑着摩托车下班回来了。李爸爸说,小俊出事后,他送了一床棉絮到看守所,本来想看看小俊,可是被拒绝了。“我们都想看他一眼。”李爸爸说,小俊自去市区打工后,就很少回家,一年也回不了一次,眼看要过年了,小俊的弟弟也从四川回来了,一家人在一起团个年,现在这愿望破灭了。
阳逻民警:李俊没有前科
李俊涉嫌制造“熊猫烧香”病毒案在阳逻被传得沸沸扬扬,有人谣传李俊从小就无法无天。对此,阳逻街水陆街派出所的负责人王振兴介绍,他是从报纸上得知李俊是当地人的。民警调出李俊的档案后发现,此前,李俊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民警走访调查后评论,“李俊是典型的高智商疑犯,不打架不斗殴,为人很低调,不张扬。”
曾多次到京穗网络安全公司谋职未果;湖北仙桃警方称“毒王”李俊是“网络天才但不懂法”
昨日,在湖北仙桃市公安局看守所“熊猫烧香”的制造者李俊说,编写病毒先开始只为了看看自己所学知识是否有用,证明自己编程技术扎实,后来发现售卖病毒可以赚钱,于是才向他们转让病毒。
昨日,仙桃市公安局局长称:“李俊是网络方面的天才,但他并不懂法,至今都不了解为什么传播网络病毒是违法行为。”
电脑专家会诊锁定李俊
1月31日下午,湖北省厅抽调6名网监精英和专门从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赶来的1名专家,对该案进行专案研讨。网警获取了确定犯罪嫌疑人“武汉男生”的身份信息。“武汉男生”又名“小俊”,男,25岁左右,身高1.75米,网名为“DAVE”。根据“小俊”上网账户资料,警方锁定“小俊”。
2月3日下午,外勤组在出租屋抓获了“小俊”的弟弟李明,17时左右,警方从侦查中获悉,犯罪嫌疑人要潜逃。19时左右,回出租屋取东西的李俊被控制。
“网络天才”写毒牟利
“他是网络天才。”12日,省厅网监总队有关专家如此描述李俊。2004年毕业后,李俊曾多次到北京、广州等地寻找IT方面的工作,尤其钟情于网络安全公司,但均未成功。为了发泄不满,同时抱着赚钱的目的,李俊开始编写病毒,2003年曾编写过“武汉男生”病毒,2005年编写了“武汉男生2005”病毒及“QQ尾巴”病毒。
李俊以自己出售和由他人代卖的方式,每次要价500-1000元不等,将该病毒销售给120余人,获利10万余元。据估算,被“熊猫烧香”病毒控制的“网络僵尸”数以百万计,其访问按访问流量付费的网站,一年下来累计可获利上千万元。
“典型反社会人格障碍”
“李俊的这种行为,是由其破坏心理、畸形的价值观和侥幸心理共同影响造成的,这是典型的反社会人格障碍。”湖北警官学院犯罪心理学教研室主任徐俊文称。
李俊母亲说,小俊没读什么书,上技校的时候就非常喜欢电脑,怕他在外面学坏,家里就给他买了台电脑。
“不给他买电脑就好了。”陈妈妈流泪唠叨着。
才看了网友牛仔裤的“拯救“熊猫烧香”男孩李俊!”
我也想说说我的看法,本人文笔不好,见量!
对于[熊猫烧香]大家都因该知道了,制作者李俊,确实是一个人才,只可惜没用在正路上,天下黑客何其多?高手又有多少?在李俊之上的人又有多少牛仔裤兄可知道??
首先我想对你的观点提出点看法。你说中国几大杀毒软件都没能攻克熊猫烧香,就说他们是垃圾,是骗钱的!不知你听说过这句俗话没:“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再好的防备也有疏漏的时候。防毒也好做毒也好,都是通过代码做出来的,代码就如人一般有千万个摸样,不可能只要安装了一个杀毒软件就可以一辈子不被病毒侵入了啊。要不还需要每天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做什么?升级就意味着每天都有新毒的产生!
然后你说到:他自己怎么5个小时就能写出杀熊猫的代码!我的天啊,你懂不懂电脑?懂不懂写程序?自己写的破坏性程序当然会很了解就能对证下药啊~就好象你把东西放那里你自己最清楚嘛~~~不信的话我就建议你以后不要用其他杀毒软件,直接拿他写的代码做杀毒软件杀别的毒看看!看能找出几个毒来!?
再者,你们觉得他好本事好厉害,但是你想没想过那些被病毒侵入造成损失的人?人家几万几百万的掉银子,你却在一边说风凉话,把他当偶像。
牛仔裤的原文说到:“假如你缺乏安全意识的话,不能、也不愿意堵上自家敞开的大门,那么很可能会有好奇的人进来坐坐,当然,碰上调皮或心眼坏的客人,会给你制造点混乱,把你需要的东西给藏起来、挪个地方、甚至盗走你的东西。作为主人,你不找建筑商理论,为什么要给自己家留道没有锁的门?为什么自己不买把锁把门锁好?却抓住进来坐坐的人不放,这是什么理论?主人为什么不反思一下自己的疏忽呢?你敞开大门,至少有“诱惑犯罪”的嫌疑;就象妓女诱惑嫖客,最后却只抓嫖客一样。”
我觉得这话真有点歪道理了,好比我踩你的脚还怪你怎么长了脚害我踩了你一样。
(牛仔裤)“假如不是媒体的跟风炒作,假如媒体不写什么“有人愿意出10万美金缉拿“熊猫烧香”的作者”的话,能引起那么多人的重视吗?那些所谓的“网警”眼看下了不台了,无奈之下也只能去有所作为了。如果说“熊猫烧香”造成了网络恐慌,媒体有推卸不了的责任。李俊如果被判有罪的话,那么把李俊推上审判台的正是媒体的推波助澜。”
我觉得你又说偏了,不是网警下不了台,而且根本没有下不了台这么回事。人之长情我搞的定就搞,搞不定当然请高手来搞咯!难道还任由他去搞破坏不成?媒体不报道谁的话谁会知道有人愿意出10万美金缉拿“熊猫烧香”的作者?如果李俊那时候还有点人性的话就因该知道事情的严重,及早收手将功补过了。
不过有一点你说的对,中国的教育体制问题确实暴露出很严重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个弊端,是逼迫天才走向犯罪的原因,但这不是放他的理由。想必大家都知道黑客和红客的区别,他完全可以一边搞点网络维护一边读书或者打工,我不相信他不搞病毒就会饿死?如果这都可以放的话,那么谁能保证下一个怀才不遇的李俊,王俊或者赵俊不会也模仿他,搞破坏来找工作。那样的话又会有多少公司被黑,多少人从中获利?那么网络还有安全吗?
我不清楚他是被判什么刑法,但犯法就要受罚,这是分不开的。他在做的时候就因该想到后果,确实他是天才,这大家都该承认,可惜是黑客那边的天才,他缺乏理性的认识。其实惩罚他对他也没什么坏处,至少他出了名,至少他的才华被世人肯定。只是希望他不要放弃自己的梦想,好好改造,毕竟敢做敢当,敢于认识错误敢于承担责任才是爷们的表现!!
我不相信到了今天还会有软件公司会对他说:“你只有中学文化,你不行”了。祝愿他出来后能用自己正义的双手敲出一行行属于自己的软件王国。
时间急促,随便侃侃,说的不好的地方见量。其实罚于不罚个人有个人看法,只是法律是死的,侵犯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就该罚``呵呵!
附录:李俊写在专杀工具中的一段话(编者有删节)
各位网友:
你们好!我是熊猫烧香的第一版作者。
我真的没有想到熊猫烧香在短短的两个月竟然疯狂感染到这个地步,真的是我的不对,或许真的是我低估了网络的力量,它的散播速度是我想不到的!对于所有中毒的网友、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大的打击,我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很对不起!
我要解释一些事情,有人说熊猫烧香更改熊猫的图标是我在诋毁大熊猫!这里我要解释下,这是绝对没有的事情,完全是出于这个图片比较让我个人喜欢,才会用的!
还有关于变种,我写这个的初衷也是这个,纯粹是为了编程研究,对于出了这么多变种,我是根本想不到的,这个责任也不全是在我的!还有人说熊猫病毒写出来是商业目的!这个完全是无稽之谈。我在这里承诺,本人是绝对没有更新过任何变种!
还有人说我是个心理变态,我在前面已经说了,感染的速度,变种的数量是我所料想不到的。还有,我写这个病毒的初衷完全是为了编程研究,对于这个评论,我也就不多说什么了!
这是我写的一个专杀程序,肯定是比不上专业级的杀毒软件了,但是我想这是我最后能给大家做的事情了。
熊猫走了,是结束吗?不是的,网络永远没有安全的时候,或许在不久,会有很多更厉害的病毒出来!所以我在这里提醒大家,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并不是你应该注意的,而是你必须懂得和去做的一些事情!
再一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我发出这个专杀,愿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我很佩服他的..呵呵.虽然不是什么专业级别的病毒,但由杀毒厂商的应对能力来看,国内的这些杀毒厂商的技术也不过如此~!
把钱存到亲人名下法院会查吗把钱存到亲人名下法院不一定会查。
但是恶意转移财产把钱存亲人名下,属于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出来。如果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给亲属,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院会调查转移共同财产给亲属的行为;或者一方恶意讨债转移财产的,法院会进行调查,否则法院不会调查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转移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对于法院查财产转移的方法是比较多的,因为可以从法律效力的层面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对财产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处理。
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属于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如果有线索,可以向法院提供,由法院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恶意转移财产定义: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转移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对于法院查财产转移的方法是比较多的,因为可以从法律效力的层面来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当事人对财产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确定其需要承担民事义务的时候,恶意的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的,此时法院可以对其转移的财产予以查询并且追回,权利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把钱存到亲人名下法院不一定会查。
律师职业相比其他职业有什么优势和劣势当律师有何优势?
自由
工作到一定阶段(通常是到了合伙人阶段),可以自由的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可以自由地选择上班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自由地搭建自己的团队。
收入不错,相对稳定
社会上最有钱的一小部分人肯定不是律师,但律师通常是相对有钱的。顶级的律师一个人一年收入几千万,超过了很多上市公司一年的收入,而且上市公司可能有亏有赚,律师亏钱的可能性不大。做得很好的律师,养几匹马,买几艘游艇,买架私人飞机都不是问题。
律师的现金流不错,一方面律师不用像企业家那样有点钱都用来扩大生产,另一方面律师的风险意识太高,也导致很多律师宁可钱趴在账户上也不愿意去做投资。例如我们所出国旅游,可以用三个字概括,买买买。
社会地位不错
虽然骂律师的人不少,虽然很多律师生活很苦逼,虽然律师不被各种政府部门待见,但人一辈子很可能总有那么几次有求于律师的时候,而且这个社会是看钱的社会,收入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地位。
律师不惑
法律是个规则体系,也是个思维体系。这是其他职业很少有的。至少对我而言,做了律师之后,觉得什么事都是有解决办法的。因为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所以大概被欺负的时候也会少一点。
人际关系简单
通常来说,律师可能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外部维系一个必要的社会关系网。但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人际关系相对简单,因为律所内部人人都有机会当合伙人,不像公司的金字塔结构想晋升就得把别人踩下去。
当律师有何劣势?
不自由
(1)除非不想挣钱了,否则工作基本只会越来越多,空闲时间越来越少。
(2)作为服务提供者,本质上是靠卖时间挣钱的,几乎得随时响应客户的需求,所谓自由职业者,有时只是能自由地选择加班的时间和地点而已。
辛苦
工作上的辛苦不说了,律师还得终身学习。当然其他行业也得学习,但律师行业尤甚。
压力大
不管做诉讼还是做非诉,都会压力越来越大。做非诉的,可能一个公司上市的进度就取决于你完成文件的速度;做诉讼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各种鸡飞狗跳的争议都堆到律师身上。
做了合伙人,还要考虑律所管理,业务开拓,客户维护等等,一个人几乎要干其他行业总经理、市场总监、销售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生产总监等所有人的活儿。
门槛高
做律师首先得考证,理论上大多数人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但即使考过了也只是过了第一关,这个行业的竞争还是很激烈的,能生存下去并发展起来的只是少数。
名义法人承担多大法律责任名义法人承担多大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股东的主要义务有股东出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等。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阶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阶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阶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阶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买脏车要承担多大法律责任?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请问砸***车要承担多大法律责任这些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滋事罪,聚众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人怎样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物件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重伤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二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非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首先,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概念,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雇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法人是指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因此如果是您父亲的职务行为给他人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一般应该由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而非您个人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未参与实际经营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涉嫌诈骗名义法人会承担多少法律名义法人也是会承担首要责任的,要证明自己不是决策者来摆脱罪名。
关于企业法人牵连犯罪,名义注册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请说明具体案由,及注册人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等.
假冒明星名义发帖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不会比如赵薇全中国叫赵薇的很多总不能你用赵薇就抓你把,当然如果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当事人肯定追究,而你可能会承担责任
骗保2270元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关键是要看骗保行为是否得逞。
如果骗保得逞,而且保险公司上告法院,肯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骗保没有得逞,保险公司不会退回所交保险费,保单失效,但不用负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骗保得逞算保险诈骗罪,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现在都2009年了,按现在的消费水平,2000元算小钱,不能说数额较大。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在没有新的解释出来之前,按1996的规定,2000元就算数额较大。
同情一下这位骗保的兄弟,比2000元多了270元,这可是质的差别。
至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拘役或者管制,就要看律师的辩护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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