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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山的重大事件鲁智深的人物形象死亡笔记使用规则三字的繁体字怎么写九年义务教育法宽带山的重大事件短短数年时间,宽带山上发生的热门事件和诞生的网络红人不计其数,当然还有类似“懂的入”(发贴时就像暗号,同道中人心领神会)一类的网络新词汇。代指”救救艾丽尔“。2005左右的时候,宽带山仍是一个小众的山,山上演绎的故事和文化并没有被大众所接受和知晓,带领宽带山撞入上海主流媒体视线的是一个名叫艾丽尔的男孩。据早年的宽带山管理员Robin回忆,艾丽尔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上海男孩,却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失去了右腿和一份赖以谋生的工作,逃避责任的肇事者和高额的医药费让他的家庭陷入绝境。此时,宽带山网友们自发组团前去看望艾丽尔并为其捐款、捐物,更有网友为艾丽尔作曲并组织大家一起合唱,以此鼓励他勇敢地面对人生。

此事迹当时被沪上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于是更多人才知道了上海原来有个“宽带山”。Robin说,事情发生在2006年,不过网友至今仍没有忘掉艾丽尔,四年间不断有网友前去看望艾丽尔。而当宽带山大型活动之际,他们仍不忘专门制作了一段视频“他的过去和现在”,让所有关心艾丽尔的人都能了解他的近况。代指”网友间心有灵犀“。心有灵犀常常被用来形容情侣,而宽带山网友正将这种“暧昧”繁衍到线下。目前,宽带山已为其网友发出了1万多个徽章和车贴,这是宽带山网友的一种身份象征。人们经常能在地铁和街头看到年轻人背包上显眼的徽章。对于宽带山网友来说,他们之间互相看到徽章时,往往能做到心照不宣的默契。

第一代徽章的来由,来自宽带山网友(摩斯狗)的免费制作,当时官网并没有提供,是由(摩斯狗)合作(海豚)一起制作并只收取快递费送到宽带山网友的手上,其中还包括粘性徽章标。其后的徽章均由官网制作。【右图为第一代徽章】

网友小盛回忆,有一次自己超车后与被超车辆有轻微磕碰,停车后后面车子的驾驶者气势汹汹走出,一副绝不善罢甘休的样子。但当小盛看到其车子上的宽带山车贴后,自己也取出包包上的宽带山徽章。那人一看,立刻从怒目相视180度转变成笑脸相迎,就和没事人似地摆摆手,算了算了。小盛说,自己大学毕业后工作两年时间,他的朋友中不少人都觉得带上宽带山徽章蛮酷的,感觉在上海地头很“吃得开”。代指”咖啡和大蒜之争“。对于非本土上海人,宽带山上创造出一个词“硬盘”,这个称呼似乎反映出山上网友们的典型心态。热爱上海,容不得别人对上海有一丝批评,武断的认为“外来户”和自己“抢夺”了上海的资源。

官方数据显示,宽带山网友中70%~80%都是上海人,宽带山也因此被称为“最大上海同乡会”。他们对上海这片土地的热爱超过任何一批人,他们从小就是穿着开裆裤在弄堂里长大,他们有一种天真的保护上海、保护自己的愿望。然而这种强烈的保护意识,有时候也会因过度引发社会大讨论。代指”为山上写本书“。Bill是山上的红人,最著名TF之一,资历老点的网友几乎都看过他写的故事。Bill说自己作品的真实感完全来源于宽带山,其中不乏许多以宽带山网友为原型而设计的小说。他会观察宽带山红人们的语言风格、行事风格和生活经历,或以山上的热门事件为基础创作新的小说。亦真亦幻的创作风格,让许多网友都对他的作品大呼过瘾。甚至已有网络发行商找上门并确定出版其倾力著作《上海诡异秘闻录》——9个小故事共20余万字,繁华热闹的大上海背后,也有着不为人知的灵异。诸如“延安东路神秘龙柱真相如何;太平洋广场哀怨的婴儿啼哭;若干年前的上海神秘吸血老太;发生在某会所的离奇命案”等都会一一生动呈现在读者面前。

Bill的最快纪录是当他发现发生在中山公园的某网络事件后,仅用一小时就写出了4000字的第一帖并立刻被数万网友点击观看。在其连载写作过程中,他会不断收到网友发来的最新进展或各种小道消息,Bill都会第一时间将这些趣闻编写进自己的故事并衍生出更多离奇剧情。

E——历程

代指”求职的坎坷“。宽带山的一些帖子也很能说明上海人与各种层次的来沪人员的矛盾。帖子大意是:一位上海网友自认英文水平还不错,兴致勃勃前去面试英文房地产销售。不过他发现排在他之前一位正在面试的“硬盘”的英文水平比他还高,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硬盘”的开价只要月薪区区1000元。

尽管山上经常有类似关于地域之争的帖子,但大部分山上的网友还是很清楚,越来越繁华的上海与随之不断增高的生活成本让“上海人”和“外地人”生活都不轻松。哪里有竞争激烈的职场,哪里存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哪里就有“硬盘”之争。代指”上海反扒地图“。2011年1月12日,在反扒地图上线几小时立刻引来沪上各大媒体的跟踪报道,点击量突破20000大关,并有多家电视、平面及网络媒体提出报道及采访要求。百度相关网页报道为20900篇。这张“反扒地图”由宽带山论坛的官方ID“社区活动”发布,地图上标注出48个容易被小偷光顾的区域,提醒市民小心扒手。对此,上海警方表示,感谢网友的义举,反扒行动离不开市民的支持。

据发布者介绍,这张地图由宽带山的工作人员制作,而标注的“小偷重灾区”则由网友发帖曝光的遇偷经历与小偷作案的密集地点汇总整理而成。发布者表示,这张地图“凝聚了众多宽带山网友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正义感”,并将其称为“上海首张最实用的防扒地图”。代指”熊姐打人事件“。2009年10月23日上海知名论坛宽带山(KDS)上有网友转发了一段长达5分20秒的上海女生打架视频,被人爆料其殴打一位抢她男朋友的女同学。一个女生站在弄堂中间,另一个来上海虹口区南湖二分校名叫熊佳庆的女生从其背后冲上来,用脚飞踢其后腰。被踢女生一声闷叫后倒地,打人者随即用脚猛跺其腹部。

在视频曝光几天后,上海市南湖职校二分校对面的高架下站了约200人,其中许多是宽带山论坛自发组织,驾车而来的。南湖职校二分校门口的校牌上的“南湖”二字人被贴上了“愤怒脸”图案。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后,警方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另有一辆警车驶入学校。现场的一些人士更向媒体高喊:“要校长出来道歉!这是上海的耻辱,教育界的耻辱!”2009年10月26日,一名自称了解内情的网友发帖称,打人的女生在事后因不满多方压力自杀身亡,2009年10月27日调查后发现,自杀传闻系谣言,打人女生其实是在家反省。代指”新民晚报事件“。历史上宽带山影响最大的事件为抗议声讨《新民晚报》辱沪门事件,该报于2009年2月4日B6“闲话”版刊登《新英雄闯荡上海滩,不限户籍个个精英》一文。该文作者不分青红皂白,公然在新民晚报——上海最大的地方性媒体上宣称“说上海话是没文化的表现,就像美国红种土著人”。此言一出,顿时引起轩然大波,它严重伤害了上海读者的感情,引起了广大上海人的不满。在KDS,新浪,网易等主流社区上更是掀起了抵制新民晚报,要求公开道歉的浪潮。

随后迫于舆论、社会的压力,《新民晚报社区版》编辑部就2月4日B6版《新英雄》一文向上海读者致歉。

鲁智深的人物形象鲁智深的人物形象:

鲁智深是一百零八人中唯一真正带给我们光明和温暖的人物。他是守忠义的,他是有良心的,他的执着、他的豪爽、他的正义感让人感动。“一片血直喷出来”这一句却最能体现了鲁智深的性格。

鲁智深原本是渭州经略府提辖,因打抱不平三拳打死恶霸镇关西,为了躲避官府缉捕便出家做了和尚,法名智深。后又因搭救林冲,流落江湖,与杨志、武松一同在二龙山落草。

三山聚义后加入梁山泊,一百单八将之一,排第十三位,星号天孤星,担任步军头领。接受招安后,在征四寇的战役中立下战功,生擒方腊后,在杭州六合寺圆寂,追赠义烈昭暨禅师。

人物来源:

关于鲁智深的传说早在宋代的杭州就流传开了,在当时星罗棋布的“瓦子”里就有艺人在说唱《花和尚》这样的“小说”了。以绰号“花和尚”作一篇“小说”的题目。这就足以说明在那时的杭州,关于鲁智深的传说以及“花和尚”这个绰号的深入人心了。

宋元时期的《大宋宣和遗事》中,鲁智深已是宋江部下三十六员头领之一。同时期龚开的《宋江三十六人赞》中,鲁智深亦在其中,赞言为:“有飞飞儿,出家尤好。与尔同袍,佛也被恼。”这两部文学作品都被认为是《水浒传》的雏形或蓝本,也是鲁智深之一形象可考的较早出处。

死亡笔记使用规则死亡笔记规则

1、名字被写入到死亡笔记上的人会死亡。

2、写名字的时候,如果不在脑中想着该人容貌的话,无效。因此,同名同姓的人不能一次全部被杀。

3、写完名字后如果在人间单位的40秒钟时间内写下死因的话,会依其发生。

4、不写死因的话全部默认为心脏麻痹而死。

5、写下死因时,更会有6分40秒的时间可以记入详细的死亡情况。

死亡笔记最基本的使用方法,也就是让笔记PowerOn的规则。有了这五小条说明,新手们就可以上路了。

月在第一话就根据这些规则使用了笔记。我们知道名字的月笔下的第一人是音原田九郎(42岁),因杀人后劫持幼儿园被新闻报道,被月好奇地作为笔记的试验品。而贡献了自己的生命帮月真正上路的人是涩井丸拓男,一个骚扰女性的街头流氓,也是在这次,月第一次写上了死因——事故死。

6、死亡笔记从落到人间界的那一刻起就属于人类的东西。

7、死亡笔记的持有者可以识别死亡笔记的宿主死神的音貌。

8、使用过死亡笔记的人既不能升天堂也不能堕地狱。

解释笔记对使用者的影响和第一话中流克的出现,对月的影响就是——看见流克,吓了一大跳。

9、将死因定为心脏麻痹后,如果在40秒的时间内写下具体的死亡时间的话。即使是心脏麻痹也可以操控死亡时间,甚至可以将时间定为那40秒以内。

10、接触到死亡笔记的人,即便不是死亡笔记持有者,也可以识别该死亡笔记的宿主死神的音貌。

其实有了以上两点规则,大家已经可以使用笔记做各种想做的事情了(呵呵……),但是到此为止,你只是笔记的使用者而已,想做基拉(就是玩转别人而别人又奈何你不得的笔记使用者)的话,就需要从这里开始努力学习笔记的技巧性规则了。度过了实习期的月,开始发挥在这条规则上的天赋。

第六话《操纵》,月开始利用罪犯的死,来向L传达信息,利用各种奇奇怪怪的临终留言,扰乱警方的视听。但月真正StepbyStep地告诉我们这条规则的使用方法,是在第七话,一起操纵下的公共汽车劫持案。

11、只要持有死亡笔记,那么会被宿主死神一直凭依到死为止。

12、宿主死神一般会在人类使用死亡笔记后的39天以内现身。

13、宿主死神原则上不给笔记使用者帮助或阻碍。

14、死神无义务向死亡笔记持有者说明有关死亡笔记的一切规则。

死神对笔记的售后服务保证,即只要拿着笔记,他们就会“从一而终”,找到并跟随你到天涯海角,像空气一样的存在,并且帮助你享受发现新规则时的快乐。

15、死神可以通过在死亡笔记上写名字延长自己的寿命,但人类却不能。

16、自己可以在死亡笔记上写自己的名字以缩短本人的寿命。

17、死亡笔记的持有者可以用自己剩下寿命的一半跟死神交换一双可以一看到人的容貌就知道其姓名和寿命的死神眼。

18、即使用刀或枪攻击死神的脑袋以及心脏也不能伤害到死神。不过也有一个极少数死神才知道的杀死死神的方法。

在这里,我们得知了笔记的一项增值服务——死神眼睛。流克在第六话向月提出,本来为了提高月对服务的满意度,结果因为目标市场不对(月想要死神翅膀)而告吹。另外,我们知道了死神原来是靠人养着的,死神的工作就是写笔记,由人类付给他们寿命作报酬。

开始出现后面故事的伏笔,也就是死神也是可以被杀死的,关于这个,莱姆将为我们亲自讲解。

19、死亡状况的设定必须符合常理,必须是该人能力范围以内的事情。

20、连死神也不知道死亡状况能否实现的详细范围,所以必须自己去验证。

同样出现在第六话,这两条规则实际上不是流克告诉月的,而是月用罪犯试验出来的。利用六个罪犯,月摸清了自己究竟可以操纵人的死前行为到什么程度。

其实也难怪死神,写笔记只不过是他们的谋生手段,写上去了,死了人了,拿到寿命了,任务也就完成了。流克开始的浓厚兴趣之一就是看笔记居然还能玩出这么多花样来。

21、死亡笔记的一页或一小纸片,都具有死亡笔记的所有性质。

22、只要可以写出字迹,无论任何道具都可以来写死亡笔记。即便是化妆品或血等东西也没关系。

23、有关死亡笔记,即使是宿主死神也有很多不知道的事情。

这条可是笔记的重头规则之一,身上藏一片纸可比揣个笔记本方便的多,而且假装是记录便条而写下笔记内容……我们可怜的南空直美就这样的……成为了死不见尸的失踪人口。21+22两小项最经典的代表就是月与L成功诱捕火口,月恢复记忆时藏在手表里的那一小片笔记碎片和一根针~,杀火口取回笔记所有权,这一切可都是在L的眼皮底下进行的呀~!月这手玩的真的是“帅到掉渣”。

23小项其实想想也就知道,死神们都有死神眼~杀个人跟捻死个蚂蚁一样,谁没事去研究那花活呀~!

24、先写死因和死亡状况,后写名字一样有效。不过这期间不能超过人间单位的19天。

25、即使不是死亡笔记的持有者,无论谁只要想着某人的样子并在死亡笔记上写他的名字也一样有效。

这条规定,又给笔记很大的收缩性。经典代表是雷依,那个可怜的FBI,被月玩弄在股掌之间,成为继月之后第一个在笔记中写下姓名的人。导致其他12个FBI惨死。不过由此为因果~~L大人才会正式露脸。

使用过死亡笔记的人死后不能升天堂也不能堕地狱……那么雷依现在在哪儿呢?

26、对出生未满780天的人,死亡笔记无效。

27、想着同一个人的样子,但四次写错该人的名字后,死亡笔记对其失效。

780天,2岁零50天。到底有什么含义在里面目前还不知道,也许2岁前的孩子没起名字属于正常情况吧。话说回来,笔记规则里出现了好多的数字~不知道作者的设定依据是什么~也许……抓阄来的吧~。

4次写错人名笔记就会无效~~这么说来,松田被火口写错两次了~再写错两次的话~就会成为“超越神的存在”啦~

也许有的大人会问:“为什么那个开始的时候被月干掉的街头流氓(涩井丸拓男)被月写了7次,笔记还是有效?”

实际上,月虽然写了7次,但在第一次就写对了。

28、“自杀”也是有效的死因设定。几乎对于所有人类来说,自杀不属于没有被考虑过的范畴。

29、不管是自杀死还是事故死,都不能直接导致第三者的死亡。如果死亡状态将会导致第三者的死亡,那么被写下名字的人只会在不导致第三者死亡的状态下心脏麻痹死。

自杀这条狠~看过基努.里维斯大人的《康斯坦丁》的人都知道,基督教里说自杀的人不能升天堂的~~死神一定跟阎王有协议……

29项定的好~~要杀人必须直接杀~否则的话,随便操纵个松田就毙了L,故事就没意思了~!十一

30、写好名字、死亡时间和死亡状态后,在那6分40以内可以随意更改。当然,必须是在其死亡之前。

31、要在那6分40秒以内更改死亡时间或状态的话,首先在想改动的地方划两条横线。

32、虽然死亡时间和状态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更改,不过一旦名字被写入到死亡笔记上,就肯定会死,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取消。

写错了还能修改~笔记也比较人性化,不过……毕竟是死神界的东西,怎么改无所谓,只要给我死就成~

十二

33、死亡笔记丢失或被盗后490天以内不取回的话,自动丧失所有权。

34、交换了死神眼的人,在失去死亡笔记的所有权后,有关死亡笔记的记忆和死神眼的能力都会消失,但失去的寿命却不归还。

笔记的所有权可是个比较严肃的问题呢~!我们可怜的海砂,却因为这条的第34项只剩下剩余生命的一半的又一半~~!尽管海砂的剩余寿命很可能成百上千……

十三

35、只要自己还有所有权,可以出借死亡笔记给其他人,二手出借也没问题。

36、宿主死神不会凭依借去死亡笔记的人。死神由始至终都只凭依拥有死亡笔记所有权的人。借用死亡笔记的人不能交换死神眼。

关于笔记所有权的规则,为月拿手的笔记大转换做了铺垫~72话里月就彻底舍弃了笔记的所有权,就要使用权~!

十四

37、在死亡笔记被出借期间,如果死亡笔记的元所有者死亡的话,所有权会自动落在当时持有死亡笔记的人手里。

38、死亡笔记被盗的话,如果盗窃者杀害了死亡笔记的所有者,所有权也自动转移到盗窃者手里。

还是关于所有权的定义,经典代表还是月和L连手诱捕火口后月成功利用手表中藏的笔记碎片和针,在L的眼皮下杀了火口取回了笔记所有权。可怜的L様之后因此而丧命……默哀……

十五

39、如果同一个人的名字被写到两本或更多的死亡笔记上,跟记入的死亡时间没关。只有最先写的那本笔记有效。

40、如果同一个人的名字被写到两本或更多的死亡笔记时的时间差不超过0.06秒,那么该人不会死。

随着剧情的推移,流落在人间的死亡笔记也有三本了~!规定下优先权也好。不过谁那么背……被几本笔记同时写名字……他一定欠死神很多钱。

十六

41、死神本身必须要持有一本死亡笔记,那本死亡笔记既不能给人类也不能让人类写。

42、死神之间可以交换死亡笔记,也可以使用对方的死亡笔记。

死神嘛~~总要留点家底的~不然像斯度那样被人类利用……实在是死神界的悲哀呀~!

第42项嘛,还是用于了月的那次笔记大转换上~~直接导致雷姆,L的死亡~!

十七

43、如果死神对特定的人持有好感,并为了要延长该人的寿命使用死亡笔记杀人的话,死神会死亡。

44、死神死后消失,但笔记会残留。其所有权通常会转移到捡到该死亡笔记的死神手里。但常识上应该将它交还给死神大王。

唯一的,杀死死神的方法,错就错在让月知晓了,于是……我们死神界的大美女雷姆小姐……就这样的去了……而海砂,竟然让两位死神为其送命,到可以说是“死神界的基拉”呢。

十八

45、即使是同样持有死亡笔记的两人,在没有接触到对方的死亡笔记的情况下也无法识别对方死神的音貌。

46、拥有死神眼的虽然可以看到其他人的寿命和姓名,但是因为只能看到被取命者的寿命,而笔记持有者的身份是取命者而非被取命者,所以不能看到包括自己在内的拥有死亡笔记所有权的人的寿命。

47、死神不能告诉人类别人的姓名和寿命。以免在人间界引起混乱。

不能看死亡笔记同事之间的寿命~月因此被海砂识破为基拉,M的隐藏地点也是因此而找到的~!伏笔埋的还真不少呢~!

至于死神……还是在旁边静观的好,其实硫库实在不成到可以来个姓名寿命交换苹果的举动呢~!

十九

48、在人间界被使用的死亡笔记,最初必须是活着的死神的意志让人类使用才能生效。

49、虽然很难想象凭依的宿主死神会死,但如果死神死了,其落在人间界的那本死亡笔记的效果不变。

人死留名,树死留皮,死神死了……留笔记。唉~死了死了,还要留下笔记本祸害人间,不愧是死神们呀~!

二十

50、用死神眼看别人的姓名和寿命时,必须看到人脸的左右一半以上;上下的话,必须看到头顶到鼻子的部位,如果只是看到眼睛以下部位的话,无效。另外,眼睛、鼻子、口等其中一个部位被遮掩起来的话,也可以看到。至于被遮掩的部分占脸部的百分之几才会看不到姓名和寿命,这就有待死亡笔记的主人自己去验证了。

51、在上述情况OK的前提下,无论是多久远的照片和录像也可以看到该人的姓名和寿命,但根据大小和清晰度也有可能会看不到。另外,不管多么仿真的绘画也是无效的。

好复杂的一段文字~其实也没什么难理解的~~只要记住,也有死神眼看不到姓名寿命的情况就好了。至于什么时候看的到什么时候看不到的……那不就大肠的一句话么?

这一条解释了为什么美砂不能通过梅罗的画像看到他的真名……

二十一

52、持有死神眼的人类,不管之前视力是多少,一概变为3.6以上。

日本的视力记法可是1.5的那种。3.6……乖乖~~千里眼嘛!换言之……瞎子们到是可以用自己余下的一半寿命来换取复明的机会呢~!

二十二

53、丧失死亡笔记所有权的人,关于死亡笔记的记忆会随之消失。但并不是指持有死亡笔记期间的所有记忆全部消失,自己的行为只是以跟死亡笔记没有牵连的自然状态继续存在。

所有权连带记忆~~月可是玩这个的高手。记忆全部消失之后的表现~~那是在如何高超的演技都比不了的。就算是L,也没办法让一个没有记忆的人承认自己做过的事情。

二十三

54、如果持有两本或以上的死亡笔记的人,放弃其中一本后,会再也感知不到该死亡笔记的宿主死神。但只要手上还有一本笔记,有关所有死亡笔记的记忆不会消失。

也就是说,比如月手上有两本笔记,一本是硫库的,一本是雷姆的,他要是放弃硫库的那本笔记,会看不见硫库,但是因为还有雷姆的笔记~~所有有关笔记的所有事情,包括硫库和他那本笔记的记忆都完全记得~!真不晓得笔记到底是什么做的……互相之间还连着网呢。月在后期~~充分利用这些所有权的规则玩阴谋~!

二十四

55、死神不能无端滞留在人间界

可以留在人间界的条件如下:

I.将自己的死亡笔记渡让给了人类

II.物色死亡笔记渡让的人类对象,本应在死神界做,但若是在82小时之内,也可在人间界进行。

III.以要杀某人为目的而进一步观察该人时,也可在人间界凭依其最多82个小时。

1的代表是硫库,成天泡在人间界吃苹果看大戏。2的代表是雷姆,当初拿着笔记寻觅到了火口。3就不知道谁那么狠,惹的死神能如此对他苦大仇深的。估计前世不是一端孽缘就是欠了死神很多钱……

二十五

56、死神在人间界直接渡让死亡笔记时,不可直接将其交予人间单位不满6岁的小孩。

57、虽然死神不可直接将笔记渡让给未满6岁的小孩,但当笔记被掉在人间界时,就属于人间界的一部份,任何年龄的人使用的效果都是一样。

6岁的孩子……会写字吗?大概……能写出自己的名字吧~~我想,6岁的孩子会把笔记整本叠飞机,小青蛙玩呢吧~~!不知道了~自己离6岁已经快20年了~

二十六

58、若只写上"事故死"的死因,而不写详细死亡状态的话,受害人会在6分40秒之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死于自然意外。

59、在“事故死”的情况下,即使当时只有被写入名字的人死亡,但是造成极大影响而事后牵连到他人死亡的话,也被视为违反规则只会死于心脏麻痹。

怕麻烦又想自然的杀法~~就是第58小项规定的人类的两大死法之一的……“事故死”。多简单~~貌似每天都有无数的人死于事故~~不会有人在乎多出几个的吧~!

59小项的伏笔也好深呀~~一直埋到第2部里的美国总统去了~!核弹……那可不是闹着玩的~不过~~这条规则到是能使得什么40秒,6分40秒,规定的死亡时间都无效呢~!

比如……飞机驾驶员~如果在飞机飞行的时候要杀他,应该不会当时就死,要等飞机安全着陆后才会死亡的~!

二十七

60、若在死亡笔记上死因写"病死",并指明疾病的名称及死亡时间的话,一定要有足够时间让疾病生成。若时间太勉强,受害人只会在写完40秒后死于心脏麻痹。

61、死因为"病死",但只指明死亡时间而没指定疾病种类的话,其会在指定时间内死于适当的疾病。

但是,用死亡笔记能操纵的死亡时间最多只能有23日。

人类两大死法的另一种就是病死~~生老病死,无限循环。再正常不过的~~也是最不会被人怀疑的死法~~。这个更狠~~死都不能给来个痛快的,还要受尽病魔的折磨……好残~~!

二十八

62、死因为"病死",但只指定疾病种类而未指定死亡时间的话,若该病要在24日甚至以上才能令受害者死亡时,那「操纵的死亡时间最大为23天」的法则便不会产生效果,受害者会根据疾病在适当的时间死亡。

63、在上述的情况里,可以在6分40秒内更改死因及死亡状况。但无论怎样更改,死亡时间不变。

既然是要用自然的病死~那就要让其自然的发生。哪怕超过笔记的23日有效期限的法则也没关系~!但是死因的修改的时间还是不变的6分40秒~~!赶快~~召唤个最好的病魔去施行你的诅咒~!

二十九

64、无法用死亡笔记杀超过人间单位124岁的人类

65、无法用死亡笔记杀只余人间单位12分钟以内寿命的人。

呵~~两者……貌似都没什么活头了~~就算杀了他死神也捞不到什么余命。不杀也罢~!

三十

66、交换了死神眼,用其看到的人类寿命是与在人间界死亡笔记本无关的本来的寿命。

67、而且,用死神眼看到的名字是「杀该人所必要的名字」。即使该人在户籍上没有登记名字,也会看到为杀其而所需的名字。

66小项好关键的~~漫画就是写的死亡笔记,死神眼要是能看到笔记规定的寿命……那故事就好难编了~!好多计谋都会被轻易识破了~!比方72话里月突袭M~!要是没这条规定的话,史泰纳就会都看到自己这边的人全一个时间死~~傻子都想的出来被算计了~!

67项说的是就算你没名字死神眼也能给你看出个名字来~~!想逃出DN的魔爪~~哼!门都没有~!

三十一

68、无论写多少名字,死亡笔记的页数不会用尽。

您就敞开了写吧~~~只有能杀光的人,没有写完纸的笔记。

三十二

69、若同时拥有两本或更多死亡笔记时,想着同一人的相貌,

在其中一本死亡笔记上写下该人名字,而将死因及死亡状况写在另一本死亡笔记上,有效。

同理,在一本死亡笔记上先写下死因,之后再在另一本上写下名字,同样有效。

70、上述情况也可在不同所有权的死亡笔记之间进行。但此时必须是在笔记所有者互相触碰对方的笔记的状态下。

一本里写名字,一本里写死因~~!这都行……

DN呀DN~~!只要能让你噬血就成了。不过……不知道只写死因的那本,之后再在死因前填个其他人名还有效不?

三十三

71、如果失去死亡笔记所有权的话,便无法识别宿主死神的音貌。但之前触碰过死亡笔记的其他人还可以继续识别宿主死神的音貌。

72、在上述情况下,其他人因为触碰笔记而认知的有关死神以及笔记的记忆会一直存在,直到该人得到笔记所有权后又丧失为止。

没有所有权的但是碰到过DN的人……这恐怖的记忆将伴随你度过一生……

三十四

73、笔记所有者不能被死神界的死神杀死。

74、以杀笔记所有人为目的而下凡的死神不能直接杀死该人

75、只有把笔记渡让给人间界的死神才能杀死笔记所有人。

也是,大家都是笔记持有者,不同的不过是死神比人多俩翅膀而已~!死神界的死神们~~还是在旁边看大戏吧~!

74的规定~~就是埋给可怜的斯度的,智取没大脑,力取又被禁止~~!只好乖乖当枪使,丢尽死神的脸了。

幸亏硫库不是喜新厌旧的死神~!不然见一个换一个的,换一个杀一个~~更无聊。

三十五

76、以逃避死亡笔记制裁为目的而故意将名字写错四次的人,会死亡。

77、被故意写错名字四次的人,依然可以被死亡笔记所杀。

貌似是最严重的作弊处罚~~~!而且……作的弊还没效果……真是赔夫人又折兵呀~!

三十六

78、虽然死神有雄性及雌性之分,但既不容许,也不可能够与人类发生性行为。死神之间也不进行性行为。

还好还好~~不然像塞亚人那样在地球上留一堆混血儿出来……麻~~~烦!

不过死神之间也不许~~难怪他们会成天无聊呢~!于是……DN的一大迷题也诞生了~!“死神究竟从何而来?”

三十七

79、丢失了所有权的死亡笔记再度获得时,会恢复关于所有死亡笔记的全部记忆。

80、另外,即使没有重获死亡笔记所有权,在触碰笔记的那一刻内会恢复记忆。

关于所有权的归属的规则,经典代表大概就都是月的那次笔记大转换了~!

从阶下囚到放弃笔记到跟L合作抓火口到接触笔记恢复记忆~到杀火口取回笔记,到最后成功利用雷姆杀了L~~~这套乾坤大挪移大概是目前为止DN里最经典的一场戏了~!

三十八

81、丧失死亡笔记所有权而失去记忆,又因为重获所有权或者触碰死亡笔记恢复记忆的次数,一本笔记最大为6次。

82、上述情况中,如果在6次之后再度获得死亡笔记所有权的话,会以无法恢复记忆的状态重新使用死亡笔记。

也就是说……乱换所有权也是有限度的~~估计6次下来连笔记自己都要搞晕呼了~~只好一切清档从新开始喽~~不过……貌似已经换的最多的那本月最初拿到的笔记已经还给斯度了……这条规则究竟什么时候能用到呢?

三十九

83、和死神交易的死亡眼所看到的人的寿命是不能被笔记所左右的其在人间界本来的寿命。因死亡笔记而死的话,剩余生命归于死神。

其实……和上面的第30条有些重复~大概大肠自己也忘记了吧~~

四十

84、交易了死神眼的人,看已死亡的人的照片时,即看不到该人的名字也看不到其寿命。

人都已经死了……还看到名字和寿命有什么意义吗?不过因为这条规则到是可以利用成判断对手是否死亡的依据呢~在72话里就用到了~

四十一

85、死在人间界的死神所遗留下的死亡笔记,如果被人类拣到,就成为了人类的东西。

86、但是,在上述这种情况时,只有能识别该死神音貌的人,才能看到并触摸到那本死亡笔记。

87、虽然可能性极小,但是如果被死神拣到,那本笔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雷姆的笔记~~就被月这样的弄到了手。不过因为牵扯到归属权的问题~~当然不能那么公平的让大家都有机会~~不认识之前凭依的死神的话就免谈~!

死神拣到也一样~~杰拉斯的笔记就这样归了雷姆的~~

四十二

88、以死神眼看到的人的姓名是「要杀掉该人所必要的名字」。即使户籍等没有登录其姓名,也能看到为杀死该人所必需的名字。

哈哈~~~以为没有名字就能逃脱死亡笔记??看来~~真的像电影《死神来了2》里说的那样“能逃脱死神的……只有死亡”

四十三

89、在死亡笔记上写下的名字,文字等,无法用橡皮,墨水消,修正液等消除。

用赌博业的一句话来说就是“买定离手”死亡可不是儿戏~~可不能胡乱开玩笑的~!真要像前篇里镜太郎他们那样的话~~还不得疯了~~

今天写完了死了,半夜橡皮一擦~~停尸房里又活了……这一个活了不要紧,回头再吓死俩小护士的……

善哉,善哉~

四十四

90、在人间界的死亡笔记会改变人类的命运。即使没有被写入死亡笔记也有可能缩短寿命。

这样的话,不管死于什么情况,死神眼看到的也只是其原本的自然寿命。

哈~~争论了许久的关于夜神老爸寿命问题,死的值不值得的问题,还有月寿命以及死神眼看到的寿命能否明白的问题~~都有解释了。死亡笔记就是死亡笔记,到处都透着死的气息。果然~~死神的东西就是不吉呀~~光拿着就可能减命~~不知道大家看到这条规则后还会否那么想要死亡笔记了~呵。

四十五

91、死神本身所拥有的死亡笔记不经意间掉落到人间界时,可以为取回死亡笔记而滞留在人间界。

92、如果此时,人间界还存在其他的死亡笔记的话,不能泄露那些死亡笔记的地点和所有者。

这条其实就是限制死神斯度的,要不,它那个笨蛋脑袋,月肯定栽在它嘴上,可能连怎么死的都不知道了~不过~~凭心而论,斯度还是蛮可爱的。“巧克力好好吃~”

四十六

93、死神本身所拥有的死亡笔记被其他死神骗取等导致丢失的话,只能从凭依在那本死亡笔记的死神手里取回。如果其笔记没有凭依的死神而被人类所有时,只要触碰笔记就能凭依在该人身上。只有在该人死亡后,抢在其他人触碰笔记之前取回,或者该人直接返还死亡笔记。

还是写个斯度的,它也够笨的,白白被M当枪使,而且……突击的时候,硫酷说不让它动,它就还真一动不动,连已经无主的死亡笔记都不知道去拣~~真是笨到家了。还好月还它了,要不估计它到死都拿不回来笔记。

四十七

94、死神只要一次看到人类的相貌而得知其姓名和寿命的话,就可以从死神界的洞穴探知该人所在。

死神最适合去当私家侦探啦~~找失踪人口,第三者之类的~肯定能赚到好多钱~哈

四十八

95、死神如果违反死神界戒律的话,会有从特级到八级共九种刑法。如果犯三级以上刑法,处以死刑。

96、例如,死神用死亡笔记以外的手段杀人的话,为特级刑法。

三字的繁体字怎么写问题一:三的繁体字是什么10分三没有繁体字有两个基本字义叁和q

叁(sān),三的大写形式,一般用于钱财记账方面,如叁佰元整。

q(sān,sàn)形声。字从三,从弋,三亦声。“弋”意为“持戈巡逻”、“游戈”。“三”与“弋”联合起来表示“(每天)第三次持戈巡逻”。

引申义:三。

说明:在古代建筑工地存在偷盗建筑材料、聚众酗酒斗殴等不法行为,因此需要每天进行武装巡逻和纠察。每天进行三次这样的巡逻,分别表示为“o”、“p”和“q”。

相关诗词:q涂河边,彼岸花开。

问题二:三字的繁体字写法有哪些繁体字是指汉字简化后被简化字所代替的原来笔画较多的汉字,以国务院2013年6月5日公布实施的《〈通用规范汉字表〉附件之一〈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为最新规范,在该对照表中没有收入“三”字,何来简繁之说。“三”是传承字,并不是什么繁体字或简化字。

(“三”字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序号0022)

问题三:繁体字“三”怎么写?繁体是:三真笔是:彡艺术是:彡大写是:叁

问题四:繁体的三字怎么写多元输入法(多元汉字与图形符号输入法)可以直接打出繁体字【繁体的】三字。仅【体】的繁体【体】字不一样,其余两字均未曾被简化过,本身便可看作繁体字,与简体字通用。由于网页采用的UTF-8字符集不能显示出繁体字,且自动将繁体字篡改成简体字,这里制成图片显示于下:

问题五:“范相涛”三字用繁体字怎么写?在百度知道中,电脑端输入繁体字会自动变成简体字,只能发图片给你了。

另外手机上在设置里面,你也可以设置成繁体,就可以输入繁体字了。

问题六:三有繁体字吗“三”没有繁体,不是每个字都有繁体。而“叁”根本不是繁体,是“三”的大写!

问题七:王梦姝三字的繁体怎么写王梦姝

问题八:“科代表”三字的繁体字怎么写??dl

问题九:"宋国华"三字的繁体字怎么写宋国华三字的繁体字,如下图:

繁体字知识点拓展:

繁体字,亦称繁体中文,1935年的《第一批简体字表》称之为正体字,欧美各国称之为传统中文(TraditionalChinese),是指汉字简化运动被简化字(又称简体字)所代替的汉字。至今已有二千年以上的历史,直到二十世纪一直是各地华人中通用的中文书写标准。

目前仍然使用繁体字的地区有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汉字文化圈诸国,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等海外华人社区多为繁简体并存,中国大陆地区在文物古迹、姓氏异体字、书法篆刻、手书题词、特殊需要等情况下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同时也明确保留或使用繁体字的范围。2013年6月5日国务院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含附表《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对照表》,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以规范表为准。

九年义务教育法【此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废止。新的法律法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制度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这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给我印象最深、感触良多之处首先在于其民主化的决策过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我本人曾经参加过多次分别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组织的相关研讨会,这种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做法是十分难得的,应该从中总结经验,为未来的立法实践提供借鉴。

其次,我觉得新法比较强调教育公平、教育均衡的理念,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受到了关注,包括流动人口子女、残疾儿童、未成年犯的教育问题。自始至终,新法中教育公平的理念非常彰显明确。

不仅如此,新法还提出具体措施来实现教育的均衡化,比如第53条规定,对于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做法都要给予相应处罚。不管这些机制的具体设计如何,至少法律的指导精神是很明确的,这是值得高度肯定的进步。

第三,政府的问责机制很清晰明确,尤其是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对于哪一级政府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我想这也是新法的特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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