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增明确对伪战投说不

定增明确对伪战投说“不”

日前,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明确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标准。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定增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将有“法”可依,而不会再处于一种盲目与无序的态势。

根据再融资新规,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将享受多方面的政策红利。一是可以按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折提前锁定发行价格。从原来的9折修订为8折,以更低的价格参与定增,战投今后的获利空间将更大,也有利于实现利益最大化。二是锁定期缩短至18个月。相对于原来的36个月,锁定时间更短,战投在套现时将握有更大的主动权,同样有利于其利益的最大化。

事实上,从已披露的某些上市公司预案看,因提前锁价发行,目前的股价与定增发行价已产生价差的不在少数。像福日电子、中飞股份的价差已经超过1倍,普利特、共达电声等10余家公司则高于50%,高于30%的公司也达到30家。定增还没有实施,就已经产生浮盈,这也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关注。

引起市场强烈关注的还有作为战投的定增对象,在上述定增已产生浮盈的上市公司中,其定增对象不乏大股东、专业投资机构、董监高、员工持股计划、公募及私募基金产品、资管计划通道产品等。毫无疑问,像这些定增对象,根本不具备战略投资者的资格。

实际上,此次证监会明确的战投门槛并不低。比如战投须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而且要么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能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要么能为上市公司带来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上述的大股东、董监高等显然均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而都是伪战投。

此次证监会出台监管问答明确战投标准,可以产生多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方面,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引入战投实施利益输送。某些上市公司将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作为战投参与定增,容易诱发利益输送等不公平行为。从客观上讲,这种现象是非常有可能发生的。另一方面,明确战投标准,能将无法发挥作用的定增对象挡在门外。定增中引入战投,在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在于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如果引入的战投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无法对上市公司产生助力作用,这样的战投,其实只是窃取市场利益的伪战投,不要也罢。

此外,明确战投标准,也能够避免某些中看不中用的战投在市场上引发“羊群效应”,进而产生负面影响。在没有明确标准的情形下,出于追逐利益冲动,任何定增对象都有可能成为战投,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能成功地进行监管套利,这显然是不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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