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应符合可以依法转让等五个条件

央行: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应符合可以依法转让等五个条件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和供应链融资,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对《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4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标准化票据的定义、参与机构、基础资产、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等,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发展,包括总则、主要参与机构、基础资产、标准化票据创设、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八章三十二条。

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受益证券。

“从金融机构资产交易的角度来看,票据个性化特征比较明显,价格形成机制较为复杂,标准化程度不够高。”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

为拓宽中小企业票据融资渠道,更好契合金融机构资金交易特点和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央行引导市场机构于2019年8月创新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试点。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存托机构的定义、权责和条件、原始持票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票据经纪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其中,存托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为每只标准化票据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协助完成标准化票据相关的登记、托管、兑付、信息披露等,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存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在试点期间,存托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担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基础资产的条件、归集方式、登记托管、资金保管及合格投资等管理要求。

按照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承兑人、贴现行、保证人等信用主体的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

依法合规取得,权属明确、权利完整,无附带质押等权利负担;

可依法转让,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机关查封、冻结等限制票据权利的情形;

承兑人、贴现行、保证人等信用主体和原始持票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标准化票据的创设流程,承销、登记托管和交易流通的适用规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披露基础资产清单,并向投资人公布标准化票据的认购公告。同时,标准化票据由金融机构承销,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承销的有关规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交易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交易流通。同时,标准化票据适用于现券买卖、回购、远期等交易品种。

此外,存托机构应于标准化票据创设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创设情况。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化票据托管机构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管理、创设、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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