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信中心重新定位征信管理条例或年内出台
央行征信中心重新定位征信管理条例或年内出台 更新时间:2011-4-30 11:32:06 业界翘首以盼的《征信管理条例》将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或在年内正式出台。
本报独家获悉,央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4月29日由央行和欧盟驻华代表团举办的中国-欧盟信用信息服务立法国际研讨会上介绍了征信立法的最新进展。
据悉,新的意见稿将在许多方面作出重大调整,比如,新的意见稿建议对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各方面意见不再设置行政许可,即准入门槛,而将采用市场化的备案机制,并促进征信行业加快发展;又如,对于央行征信中心的定位,也已经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将其定位为“非盈利性”的国家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
他同时介绍了其他数项基本共识,并表示央行将推动《征信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士也表示将对条例草案修改后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重视各方面特别是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吸收的尽可能吸收。”周学东表示。
央行征信中心定位非盈利
“央行征信中心将定位为国家信贷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国家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周学东表示,“但总的定位原则是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将其确定为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采集非信贷信息,信息来源于金融机构同时服务于金融机构的一个组织。”
目前央行征信数据库已建立了6亿多个个人、6000多万农户和1700多万户企业的信用档案,已形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类型最复杂、受益面最广的数据库。
与此同时,央行信用报告的认知度亦在大跨步提升当中,据央行数据显示,2010年个人主动查询信用报告数量为127.5万次,较之2009年多出50.9万次。
此前有传言称,《条例》出台后,央行将分立出征信局,实行公司化运作。
央行分立出的新的征信公司将以统计、转卖个人及企业信用数据为主业。这遭到了民营征信公司的反对和抵制;部分公众也对政府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非经授权同意收集其诸如水、电、气、通信等缴费信息表示担忧。
据透露,央行征信中心的这一定位已经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央行层面在征求了各界意见之后达成的广泛共识,此前关于征信中心将公司化运作的说法和传言不攻自破,也消除了众多征信企业和公众的担忧和误解。
在欧洲,有14个国家仅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10个国家既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也有私人信用登记机构,20多个国家仅有私人信用资料中心。
德国经济研究院博士NicolaJentzsch4月29日对央行征信局、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士建议:“信用信息体系的架构应区分公共信用登记机构与私人信用资料中心,应该许可少数大型私人信用资料中心的存在,实施全面的数据保护立法,并将信息共享限制在一定范围和必要程度内。”
除了建立非盈利的公共征信组织,央行在征信行业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和法律责任将在征信管理条例中有所体现。对非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采取向央行进行报备方式,由央行对其实行适度监管。
对于已经设立的以政府平台或者行业协会为基础的征信体系,将仍由原设立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这样有利于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征信体系。
央行相关人士同时透露,由于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将暂不纳入征信管理条例中进行规制。
企业征信机构采取备案制
对于民营资本普遍关注的企业征信机构的行业准入问题,周学东明确:“对于提供企业征信信息为主要业务的征信机构,建议将采取市场化的备案机制,不再设置行政许可。”
但他同时表示,央行将对这些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设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我们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被界定为商业秘密,这将有利于促进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这一点非常重要。”
和企业征信机构不同,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将相对较为严格。周学东说:“征信机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设置严格的准入标准和要求,以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个人授权同意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企业信用市场规模仅为1亿元,而全国有近500家大大小小的信用公司,平均每个公司每年只有20万元的市场份额。
国内信用企业大致可分为三类:由政府出资、借助政府数据,而后演化为民营企业的信用中介公司,如“上海模式”;由政府退休人员组建的信用公司,如沈阳;以及纯民营化的信用企业,如金诚信用、华夏信用公司等等。
依靠政府背景的前两类公司尚有一息生存空间,但民营信用企业一直挣扎在生死边缘。即使是已经成立了近十年的纯民营信用企业,由于缺乏充足的信用数据来源,也只能从事一些边缘产品,无法独自就企业或个人信用等级出具报告。
对于外资机构所关注的,外资进入征信行业问题,本报获悉,未来的《征信管理条例》将对此进行适当的规定,但央行相关人士表示外资控股的征信机构的服务器也应该放在中国境内,并定期公布其财务报表。
从2003年央行设立征信管理局,到征信框架的逐渐搭建,再到第二代身份证实现身份信息识别和监管作用的体现,散落在银行、税务、财政、公安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将实现有效的统筹,《征信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将标志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