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理财(海富收益基金净值怎么样)

购买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当下老百姓投资获利,抵御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形形色色理财产品一时间粉墨登场,合规的不合规的鱼龙混杂。大多数理财产品均有一个预期收益率,有的则直接设定为固定利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降低投资杠杆政策的变化、理财资金管理不善等等,理财资金的收益乃至回流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些理财产品已经无法支付收益或者本金。面对这种情况,有的投资者将理财管理者告上法庭,但往往面临一个基本问题:购买的理财产品到底是投资行为还是借贷行为。如果是前者,则购买人将是投资人或者股东的角色,风险自担;如果是后者,则购买人实际上是出借人角色,其将有权追索本息。

总的来讲,分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主要是以其权利地位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进行界定的,同时可参考其是否具有固定收益情形。投资行为,其收益的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而借贷通常具有固定利息回报。具体应如下:

第一,资金主体地位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当然投资人是否参与经营要依据合作协议,有的投资人仅作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经营,但具有股东身份,具体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别无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投入的风险承担不同,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

第三,资金投入的后果不同,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企业减资程序、企业清算解散程序等);借贷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

第四,资金投入后的收益分配方式不同,投资关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分取收益;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但随着投资人风险意识的提高,往往既想以投资人身份介入,又想本金安全得到保证,这就产生了投资与借贷的纠缠,比如有的投资者既投资了企业股权,同时新老股东之间又签署了对赌协议,约定实际掌控公司的老股东确保企业每年利润增长的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如果达不到,将由老股东向新股东进行补偿。根据最高法院处理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可以看出,法院是支持这种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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