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比特币刑事犯罪案例分析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比特币刑事犯罪案例分析题,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比特币刑事犯罪案例分析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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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公告,破获“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本案中,犯罪集团涉嫌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已卷入300多起电信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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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获多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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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衡阳县公安局披露的信息,“2021.9.15”专案组从刘某被骗780万元入手,深入研判,并仔细调查,2021年12月和2022年7月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被网络采集。全链条捣毁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名,捣毁洗钱跑分窝点10多个,缴获涉案手机、电脑100余部,涉案资金3亿元。案件被查封冻结,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
经查,2018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洪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联系国内多个城市的收付点,将诈骗、赌博等犯罪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变现为美元进行洗钱。.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利用非法汇款,将资金交给其他金主,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洗钱高达400亿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近年来,我国破获多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件:青海海西州公安局捣毁了一个利用虚拟货币“跑分”洗钱的犯罪团伙,涉案资金达5000万元上述文章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虚拟货币跑分洗钱案,涉案金额超8000万…
据公安部发布的消息,2021年,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渠道,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逾110亿元。
今年4月,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忠义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打压治理的不断深入,一些新变化、新特点在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中已经出现。其中,从资金渠道来看,降低了传统三方支付和企业账户洗钱的比例,大量使用跑分平台和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usdt(泰达币)是最严重的伤害。
继续打击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
9月2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称,继续严厉打击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中国在全球的交易占比大幅下降。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五年来,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相关服务,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重申,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相关交易严禁并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经营活动。从事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
《通知》强调etc虚拟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开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保险业务可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查。
在《通知》下发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提供服务的情况,约谈了部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资产转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损害人民财产安全。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查明虚拟货币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的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的支付环节;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测模型。提高监控识别能力。
海外也在加大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的力度
不仅是我国,全球很多国家也在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犯罪活动。
2月,美国当局逮捕了他们的丈夫和共同被告,指控这对夫妇涉嫌从加密货币交易所洗钱数十亿美元。
印度执法局今年8月表示,已冻结印度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6.467亿卢比(5484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产。印度执法局发现,该交易所通过购买加密资产积极协助约16家金融科技公司参与洗钱活动。
为了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很多国家已经出台或计划出台相关规定。
9月23日,英国推出了一项新的反洗钱法案,旨在赋予执法机构更大的权力,以扣押、冻结和追回用于洗钱、毒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加密货币。
9月16日,白宫发布了加密货币监管框架,包括金融服务行业应如何发展以使跨境交易更容易,以及如何打击数字资产欺诈。
越南国家银行今年8月也表示etc虚拟币,将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防范洗钱风险,并正在全面研究是否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法。
(原标题《惊呆了!涉案金额400亿元,特大虚拟货币交易洗钱案破获!9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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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欧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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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比特币”等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加密数字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社会接受度。而社会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晟昌科技”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科技”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A向社会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数据安全有哪些案例“大数据时代,在充分挖掘和发挥大数据价值同时,解决好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刻不容缓。”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在贵阳参会时指出。
员工监守自盗数亿条用户信息
今年初,公安部破获了一起特大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窃取的用户信息主要涉及交通、物流、医疗、社交和银行等领域数亿条,随后这些用户个人信息被通过各种方式在网络黑市进行贩卖。警方发现,幕后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发生信息泄漏的这家公司员工。
业内数据安全专家评价称,这起案件泄露数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主要问题,就在于内部数据安全管理缺陷。
国外情况也不容乐观。2016年9月22日,全球互联网巨头雅虎证实,在2014年至少有5亿用户的账户信息被人窃取。窃取的内容涉及用户姓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部分登陆密码。
企业数据信息泄露后,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黑灰产运作牟利,内中危害轻则窃财重则取命,去年8月,山东高考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9900元学费致死案等数据安全事件,就可见一斑。
去年7月,微软Window10也因未遵守欧盟“安全港”法规,过度搜集用户数据而遭到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的发函警告。
上海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指出,随着数据资源商业价值凸显,针对数据的攻击、窃取、滥用和劫持等活动持续泛滥,并呈现出产业化、高科技化和跨国化等特性,对国家和数据生态治理水平,以及组织的数据安全能力都提出了全新挑战。
当前,重要商业网站海量用户数据是企业核心资产,也是民间黑客甚至国家级攻击的重要对象,重点企业数据安全管理更是面临严峻压力。
企业、组织机构等如何提升自身数据安全能力?
企业机构亟待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大数据安全威胁渗透在数据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大数据产业的各个环节,包括数据源、大数据加工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服务等环节的各类主体都是威胁源。”上海社科院信息所主任惠志斌向记者分析称,大数据安全事件风险成因复杂交织,既有外部攻击,也有内部泄密,既有技术漏洞,也有管理缺陷,既有新技术新模式触发的新风险,也有传统安全问题的持续触发。
5月2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称,互联网日益成为经济社会运行基础,网络数据安全意识、能力和保护手段正面临新挑战。
今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网络安全法》针对企业机构泄露数据的相关问题,重点做了强调。法案要求各类组织应切实承担保障数据安全的责任,即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另外需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安全可控。
石现升介绍,实际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发布过《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就明确要“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强化安全支撑,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
“目前,很多企业和机构还并不知道该如何提升自己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也不知道依据什么标准作为衡量。”一位业内人士分析称,问题的症结在于国内数据安全管理尚处起步阶段,很多企业机构都没有设立数据安全评估体系,或者没有完整的评估参考标准。
“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已提国标申请
数博会期间,记者从“大数据安全产业实践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为解决此问题,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职能部门与数据安全领域的标准化专家学者和产业代表企业协同,着手制定一套用于组织机构数据安全能力的评估标准——《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该标准是基于阿里巴巴提出的数据安全成熟度模型(DataSecurityMaturityModel,DSMM)进行制订。
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郑斌介绍DSMM。
作为此标准项目的牵头起草方,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总监郑斌介绍说,该标准是阿里巴巴基于自身数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成果DSMM拟定初稿,旨在与同行业分享阿里经验,提升行业整体安全能力。
“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从来都不是某一家公司企业的事。”郑斌称,《大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的制订还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公安三所、清华大学和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业内权威数据安全机构、学术单位企业等共同合作提出意见。
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汇报市委巡察组:
按照巡察工作安排,现将***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8年1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开展以来,***区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工作部署,有力推动全区到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一是突出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严格落实四级书记带头抓,区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多次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上进行研究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建立完善《涉黑涉恶案件会商工作机制》等14项制度。抽调人员成立扫黑办并给予充分保障,拨付专项经费共计131万元。
二是突出舆论宣传,强化营造氛围。开展“走千家入万户网格宣传集中会战”行动,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学校、商户等宣传造势,确保“抬头即见、随处可见”。发放各类宣传品共计20余万份,在***政法委公众号、***政法委网站、黑龙江省法制报、***日报、***晚报等各级媒体报道刊发xx篇。
三是突出线索核查,强化打击锋芒。对2013年以来的前科劣迹人员、辖区重点行业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线索举报奖励最高标准提升至20万元,进一步激发群众举报热情。截止目前,共收集各类线索57条,查结25条,阶段性查结18条,正在核查14条。打掉***等9人寻衅滋事涉恶犯罪团伙。打掉***等9人敲诈勒索涉恶犯罪团伙,没收涉案车辆4台,处罚金70万元,该案作为全市典型案例,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
四是突出油田保卫,强化综合整治。组织区政法机关和辖区油田企业召开座谈会,开展油田安全生产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行动期间破获盗油案件3起,抓获嫌疑人5人,收缴原油4.63吨,查获“比特币”矿机330台。在查处石油石化领域涉黑涉恶案件方面,将“20181208”油井抢劫、盗窃原油案件作为突破重点,正在完善证据和逐级请示汇报认定阶段。
五是突出基层基础,强化固本强基。狠抓基层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排查并清退出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村“两委”班子成员3人。加大对2个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包保整顿力度,确保规定时限内实现转化提升。突出抓好基层“三基建设”,印发实施《***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着力提升村“两委”干部、农村党员履职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
六是突出“一案三查”,强化“打伞破网”。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印发《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查处区法院10名涉嫌“保护伞”公职人员。组织召开全区政法系统以案为鉴警示教育大会,教育干警深刻反思、防微杜渐。聚焦司法不规范、司法质效不高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政法机关作风整顿,重塑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存在问题
虽然***区能够按照中央、省市各项部署较为有效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但通过严查细究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整改的问题。
(一)政治站位方面。一是压力传导不到位。对于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扫黑除恶精神,虽然区委能够做到及时学习传达、组织推动落实,但对行业单位和镇、街道等单位督导检查频次少、要求不够严格,有些基层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现象。区公安部门没有把压力从领导传导给每名民警,导致有的警种和民警存在无黑可扫、无恶可除的松懈麻痹思想,对扫黑除恶工作主动性不强,缺乏开拓创新性。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个别成员单位没有把扫黑除恶工作上升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去认识,工作上主动融入意识不强。***、***没有将其纳入到全年工作计划,进行系统安排部署。***、***虽然开了扫黑除恶工作会议,但有应付现象,会议记录、学习资料不全,执行制度不力。在2019年**月区委扫黑除恶专项督导工作中,***对区委扫黑除恶专项督导反馈意见整改推进效率不高,没能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镇没有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制度、机制,没有主要领导的履职情况,没有资金保障办公经费的台账等相关佐证材料。区公安部门没有切实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通绿色通道,***公安分局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接警次数没有明显变化,受理案件反而越来越少,其中2019年上半年仅为**件次,同比减少**%。三是宣传动员不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宣传形式不够灵活、方法单一,用发放手册、悬挂条幅等传统方式多,用文艺汇演、生动漫画等喜闻乐见方式少,用面上的宣传、口号上的宣传多,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以案析法少,有的单位工作不研不细、粗枝大叶,甚至在制作宣传条幅时将“扫黑除恶”误做为“打黑除恶”,在宣传海报上还存在漏写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问题,影响了群众的知晓率和举报的主动性。同时,各街道办事处在宣传过程中存在“搞突击”、“前松后紧”现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期,部分单位对宣传引导工作重视不足,宣传工作松松散散、推推动动、不推不动。**局、***局在2018年上半年没有开展宣传工作,直至2018年*月份,区委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才正式开展宣传工作。
(二)依法严惩方面。一是线索深挖不够,成案率低。从2018年**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区也做到了通过传统媒体与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全员发动,但整体看群众参与意识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在已经掌握线索的核查、调查取证能力上还有待加强。目前全区掌握的***条线索中,虽然和专项斗争开展前相比有了很大提高,但大部分线索质量不高,近***%的线索都与行业乱象有关,真正涉黑涉恶的线索较少,一些隐蔽性强的线索还没有完全挖掘出来。同时,全区缺少专业的、高水平的扫黑队伍,***公安分局和***公安分局干警中都存在专业水平不足、经验少、固定证据难等问题,政法系统对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缺少办法。二是案件核查不够,办结率低。全区受科技手段、警力不足、队伍业务素质不高等因素制约,对已经掌握的**条线索调查取证不足,现在距离年末只有6个月的时间,但仅有***件立案调查,办结率只有***件,尚有***件待查待审,且缺乏深挖细查的办法,政法机关之间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严惩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力度不够,距离“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截至目前,***和***公安分局共立案***起,查结***起,区法院共审理案件***起,办结***起,都不同程度存在核查效率低、线索积压、结案率不高的问题。三是突出重点不够,破获率低。***作为全市油田的主产区,也是涉油案件的高发区,采油二厂、四厂、五厂、九厂每年都发生多起偷盗油田物资行为,同时还有个别村屯仍存在盗油盗电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油田正常生产秩序,对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2018年以来全区涉油案件发生***起,共立案**起,抓获***人,但仅结案***起,还有**起迟迟没有完成调查取证,依法判决,打击力度不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综合治理方面。一是基层单位履职意识不强。对扫黑除恶工作认识不到位,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还停留在传达学习、宣传动员层面,缺乏实质性成效。比如***区**家区直单位中,仍有80%以上单位没有移交问题线索。在区级移交给**单位问题线索后,**单位却对分管领域存在问题不知情。暴露出基层单位宣传动员不深入、不走心,没有取得群众的完全信任,给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带来被动。二是市场乱象整治不彻底。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市场乱象顽疾执法不严,缺乏常管长严有效机制,存在集中治、迎检治、雨过地皮湿现象,群众长期反映的***市场经营混乱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导致一些经营业主习惯与执法队员打游击,不敬法、不畏法,甚至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在2018年*月*日,区城管局在清理占用***市场消防通道经营业户时,*某纠集其家属暴力阻挠执法,甚至殴打执法队员,致使2名城管队员不同程度受伤,虽然公安部门依法对***做出了拘留***天的处理,但也暴露出联合执法能力弱。三是行业主管部门综治能力薄弱。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综治干部选拔培育不足,致使一些部门综治干部对岗位职责不清楚,对分管业务不研究,对存在问题不敢较真碰硬,存在不想干、不会干、不敢干现象。全区**家行业主管部门中,均没有专职的综治干事,且很多综治干事为聘用人员,有**家综治干部身兼2个以上职务,有**家单位没有明确主管综治工作干部,导致一些综治任务无法抓实落靠。
(四)深挖彻查方面。一是线索排查不到位,缺乏打“伞”破“网”的警惕性。区纪委监委在主动发现涉黑涉恶腐败或“保护伞”问题线索上手段较为单一,处在被动接收问题线索的状态,“坐等线索”现象比较突出。在我区查处2起团伙涉恶案件后,仍然运用惯性思维处理问题,就案论案,没有坚持逐案排查,对案件展开深层次调查,简单的将两起涉恶案件作为“碰瓷”和寻衅滋事案件进行判定,未对可能存在的“保护伞”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对“保护伞”、“关系网”问题线索的警惕性有所松懈。二是群众发动不够深入,没有形成强大声势。在彻底打消群众畏难情绪和后顾之忧方面缺少针对性办法,群众参与性仍不高。截止今年5月底,区纪委监委共受理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8条。从数量上看,2019年新增仅2条,问题线索受理数量下降明显;
从反映对象上来看,在2018年受理的6条问题线索中,反映法院系统的有5条,占比达83%,而在2019年新受理的2条问题线索中,全部为法院系统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横向沟通不足,没有形成联办合力。从***区纪委监委已立案9人来看,线索主要来源于市纪委监委,区扫黑办、公安分局、检察院移交以及本级信访受理的问题线索,仍处于“0”立案状态。从问题线索查办的情况来看,截止目前,区扫黑办向区纪委监委移送疑似涉黑涉恶和腐败问题线索6件,区纪委监委与公安局双向移送疑似涉黑涉恶问题线索0件,从数量上看与政法机关双向移送成效不明显。四是压力传导递减,基层作用发挥不充分。***区纪检监察系统基层派驻改革尚未完成,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多数为兼职,工作精力有限,且大部分工作人员为非正式职工,在履行基层扫黑除恶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上专业性不强,主动排查意识较弱,无法充分发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触角作用,截至目前,由各基层纪(工)委主动排查或受理的涉黑涉恶腐败或“保护伞”问题线索数仍然为0。
(六)组织领导方面。一是统筹协调发挥合力作用不够。整体看仍有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存在工作责任感不强、主动性不够,缺少大局观念、协同作战意识,还没有形成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一盘棋”格局。在市委第二轮督导及“回头看”整改过程中,区农林局对本单位的整改材料上报动作迟缓、整改资料上报不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全区的整改上报。二是扫黑办实体化运转力量不足。虽然各成员单位都成立了扫黑办,并且挂牌运行,但由于受编制体制的限制,区扫黑办人员少、力量不足,加之扫黑除恶历时3年,时间长、任务重、标准高,有些工作存在一天推着一天干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开展,更谈不上创造性去开展工作。杏树岗镇政府扫黑办仅有2人实体运行,有些工作很难迅速开展,个别时候还存在推一推动一动问题。三是组织业务学习培训不及时。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面对涉黑涉恶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工作人员由于知识储备不足、实践经验不够,导致在办案时不会引导、不会审查,甚至标准界线不清。在办理***区***起“套路贷”案件时,公安机关急需检察机关对“套路贷”案件引导侦查,但由于没有及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对新出台的四个司法解释没有深入部署学习,只是对相关的案例、相关的指导意见进行了学习,致使在真正接触到实际案件的时候,明显感到力不从心。
三、下步工作打算
按照市委巡察组的督导要求,结合我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抓好彻查整改,不断推动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上新台阶。
一是对照反馈问题,坚决落实整改。针对本次巡察反映出来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落实整改责任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
二是突出斗争重点,开展循线彻查。重点围绕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严格审查和筛选可能影响基层政权的重点人群,严厉打击操纵换届选举、侵蚀基层政权、欺压百姓的各类农村黑恶势力;
重点围绕涉油领域,加强案件串并工作,力争在查处涉油领域黑恶案件方面有突破。
三是建立健全机制,强化协同配合。继续完善线索移交、情况通报、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政法机关和纪委监委等专业力量,使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战斗力。
四是依托活动载体,扩大斗争战果。继续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部署,深入推进扫恶黑除专项斗争“百日攻坚战”专项行动,围绕“黑恶积案清零、问题线索清零”目标,加大对未查结线索核查力度,充分调动各警种部门的职能优势,切实发挥“协同作战”的最大效能,力争获取新战果。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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