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案件由深圳集中管辖
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证券类民商事案件,今后将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将指定深圳中院试点集中管辖。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实施意见》,从依法保障创业板证券发行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进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对创业板证券发行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依法按欺诈发行判令承担法律责任。准确把握法律规定、行政监管、交易规则和行业自律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厘清证券市场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惩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构建“民行刑”三管齐下的立体化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依法保障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同步推行注册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尊重创业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结构。依法合理界定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范围,依法保障红筹企业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实际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审慎认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促进良性发展实施的激励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维护创业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厉打击涉证券市场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依法支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履行创业板证券监管职责,对违反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支持对创业板证券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公司对外担保掏空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支持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正当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