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董监高可在子公司任职
券商董监高可在子公司任职 更新时间:2010-11-20 7:54:59 证监会19日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1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允许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在子公司任职,以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经营管理的需要。
根据指引,在保障业务的有效隔离,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并具备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允许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具体为: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指引还明确,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