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股权管理规定将迎多项重要修改
证监会6月12日消息,证监会拟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进行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主要股东定义、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等五个方面。其中,包括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
拟修改主要股东定义
《股权规定》及其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结合证券公司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
三是根据新证券法,调整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将“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调整为“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
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的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豁免情形等。
五是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包括适当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要求,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
有助于券商补充资本
证监会指出,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股权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有关要求,夯实证券公司主体责任,强化内部追责,完善外部追责。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东要求有所调整。为此,有必要在新证券法框架下,结合境内外金融机构监管实践,相应调整和完善《股权规定》关于证券公司股东准入和监管的相关要求。
同时,为落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重点任务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必要对《实施规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申报材料进一步精简。
新时代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指出,此次修订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也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将会有越来越多企业参股证券公司,有助于证券公司补充资本。
前券商资深保荐代表人王骥跃表示,此次调整有利于提升证券公司股权稳定性,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则意味着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资本支持将更加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