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监管不等于频频叫停.

有效监管不等于频频“叫停”

有效监管不等于频频“叫停” 更新时间:2010-7-11 0:03:16   近日有消息传出,为控制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扩张风险,银监会已经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叫停,以此推动信托公司实现主动管理、内涵式增长。  到目前为止,此次叫停尚没有正式文件或通知发出,叫停依据、叫停什么产品、叫停多长时间等都无从进一步了解,而坊间大致认为,银信合作发行理财产品曲线为企业提供融资,相当于“变相放贷”,突破了监管层信贷规模限制,如不出手叫停,信贷投放恐有失控之忧。  从银监会所司之职以及监管风险角度看,通过叫停高风险产品来达到控制风险、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目的,是其正常履职的具体表现。6月25日“陆家嘴金融论坛”上,刘明康主席对银监会“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进行了全面阐述,并且对几年来银行业风险监管进行了回顾,证明了这种理念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风险理念的指导下,当监管部门认为某一类产品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时,采取措施,主动干预便成为非常正常、合理的行为。  但从近期银监会的监管活动看,“叫停”有非常明显的经常化迹象:仅近几个月,银监会就先后叫停银行对地方性投融资平台贷款,叫停“点钞费”收取,叫停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叫停“打捆贷款”,叫停渤海银行部分业务,叫停房地产企业拿地融资信托,再加上近期叫停银信合作,频踩“刹车”似乎成了监管常态。  银监会之所以会如此频繁地使用“叫停”,根源于这一手段的行政性和有效性。相对于其他监管手段,行政手段往往可以直接作用于监管对象,可以立竿见影地看到监管效果。但必须看到的是,行政手段的频繁使用,使监管更多地具有了“管制”的色彩,而“管制”是与现代金融监管,与市场化的金融监管完全不同的。“叫停”总是针对于某类具体业务的,这就使监管者要对各类银行业务、产品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还需要做出准确判断,这会造成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大大增加。而针对具体业务的监管,也会使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陷入无限期的“猫捉老鼠”游戏中,监管机构根本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从宏观和整体上把控金融行业的风险度。  实际上,在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活动中,市场导向、规则导向、简约导向等理念是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市场导向要求监管者能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创新,强化竞争,用动态的监管措施和行为标准衡量和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能充分发挥市场奖惩机制的作用,降低稳健经营者的交易成本,使其取得更好的绩效,使高风险机构支付更多的风险溢价,迫使其转变经营风格,否则就被淘汰出局。规则导向要求监管者在监管商业银行运行时,通过制订、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必须满足的基本标准,以及开展业务时必须符合程序,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制度设计,确保金融机构能够稳健运营,监管者的主要工作是规则的制订、规则的维护和根据形势变化对规则的调整。简约导向认为高水平的监管不是对银行经营的所有产品、所有业务条线、所有客户进行逐一分析、鉴定后进行管制,因为过细的监管会极大地增加监管成本、忽视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弱化市场评价和市场选择机制的作用、影响银行的运行效率、淡化银行自身积累和资本的风险吸收能力,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从上述监管理念可以看出,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宏观的,而不是微观的;是基于规则的,而不是基于产品的;是市场化的,而不是行政化的;是尊重银行经营自主权的,而不是越位代劳的;是鼓励竞争和创新的,而不是全面保护和一成不变的。  再看看叫停银信合作一事,即使叫停的业务仅仅是信贷类的资金集合信托,叫停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如果这类业务风险大,监管部门应该公开披露此类业务的风险点、判断其风险大的具体依据。通过提示投资者关注风险,让投资者自己做出判断,由市场选择机制来约束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如果认为此类业务以表外业务的形式绕过了资本监管,绕过了存贷比监管,就应该总结归纳此类业务的特征,要求各银行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和存贷比时,要对具有上述特征的业务进行合并计算,将其纳入统计口径。同时,加大对此类业务的检查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与其频繁地通知窗口指导“叫停”某项具体业务,让市场总去猜测,不如加大力度践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  作者供职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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