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接近人行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ECDS系统中显示,该张电票的持票人是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的第三人,即法律称之为善意持票人。这与法院公告中的持票人不一致。也就是说,该电票目前并不在申请人名下,当地法院其实只要通过相关银行进行查询便可知晓,且无任何争议。
近日,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的公示催告,在票据圈高频转发,并引起极大争议。这也是目前监管从严整顿票据市场和电票占比逐渐提高背景下,国内第一起发生电票公示催告行为的案例。
公告显示,申请人为浙江康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请核对,名字似有误),因2016年2月4日出票的金额为600万人民币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丧失,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收款人为天台县日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
记者从浦发银行总行处了解到,目前付款行按照法院要求对该票据予以止付。
天台县人民法院在公告中称,法院决定受理,并要求公告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记者多次致电上述法院询问情况,相关负责人回复是,“央行系统确实可以查到电票信息,但问题在于银行并无帮企业查询的义务。”记者也曾致电浙江康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母公司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并未收到答复。
电票也能丢失?
争议的焦点在于,电票究竟适不适用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将下落不明的票据找出来,确定票据的实际占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因被盗、遗失、灭失的事实导致票据下落不明。
与传统纸票不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统一保管在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里。只要将票号报给央行清算总中心,即可查询到持票人所在银行。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实际上是寻找票据的过程。如果能够确定票据的占有人,确定票据的下落,不论是盗窃、捡拾,或者有其他诈骗、威胁情节,直接提起票据权利诉讼即可。
“电票不可能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专家赵慈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司法立案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可以申请电票的司法保全,“但电票办理司法保全,是由司法机关通知ECDS系统中所显示的最后持票人的电票账户的开户机构,由该机构通过其内部系统进行保全措施。”因此,除非该持票人为票据纠纷案中的被告,或刑事立案中的嫌疑人,否则,司法机关是不予出具冻结通知书的。由此,善意持票人在电票中完全可以避免被卷入与其无关的票据纠纷案而遭受延期兑付的经济损失或被限制行使票据权利。
在此公告中,申请人为该项票据的出票人和持票人,亦即意味着在ECDS系统中该票据处于申请人名下,但持票人在银行网银中却对自己持有的票据失去控制。如确属该情况,其开户银行会帮其在系统中找出原因,不会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电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至今从未发生过一起,将来也不可能发生。”赵慈拉对记者表示。
电票系统自2009年运行以来,也曾发生过疑似“票据丢失”情况。但迅即查明,是因接收方的开户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导致在电票发起方户名、账户和行号三要素录入错误,接收方开户银行无法入账的情况下,没有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的交易规则做即时退回处理,而是滞留在其开户银行服务器里,才造成收付双方的暂时性恐慌。之后,该行通过系统升级方式解决了该问题。这也证明在ECDS统一托管的情况下,传统纸票面临的票据下落不明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