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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拍摄明星会侵犯人权吗不愿被拍应该怎么办印度呼吁禁止抖音,你认为抖音会导致年轻人“文化堕落”吗有关法律的知识请给我一份详细的劳动法自媒体做号产业链是怎样的公共场合拍摄明星会侵犯人权吗不愿被拍应该怎么办你好,我觉得公共场合拍摄不愿公开的明星算侵犯人权。明星发现被人拍摄,要根据被拍摄的地点,拍摄者的身份和行为特点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处理,但一定要淡定,不能莽撞。一、至于民众的拍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是对外公布的,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并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明星或公众人物的工作行程并未对外公布,亦或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的场合在摄影棚内、室内或者其他非公共场合,那偷拍行为便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二、公众人物感觉受骚扰可报警处理。如果明星或者是普通老百姓证实被偷拍,可以果断拒绝拍摄,并要求对方删除已拍摄内容。即便拍摄者是用于个人欣赏,也已经触碰到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红线,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骚扰,甚至可能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骚扰过分的话可直接报警。三、偷拍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直接侵犯公民肖像权和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偷拍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四、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其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所以明星应当对隐私侵权行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容忍的限度应为法定。所以说,明星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暴露在公众视野中。不过有些狗仔及私生饭实在是太过分,简直要把明星逼到崩溃,所以才出现了一例又一例的明星怒斥、动手事件。总之不论是狗仔还是私生,是为了营销热度还是因个人喜好,都应该守住底线,毕竟明星也是人,同样需要私人空间!
祝你工作顺利。
印度呼吁禁止抖音,你认为抖音会导致年轻人“文化堕落”吗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必然会引起大家的争议,抖音就像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欣欣向荣,但是可能现在正处在青春期吧,感觉性格有点叛逆。
这几年抖音受到很多年轻人的追捧,他用简单直接的方式一下子打开了一扇奇妙的大门,很多人沉迷其中,抖音里面的内容都是比较大众化,娱乐化的东西,没有太深刻的思想内涵,比较简单直白。
经常看抖音容易上瘾,但是对于抖音我们不能一棍子打死,它也有它积极向上的一面。抖音丰富了我们的生活,让每一个普通人都有存在感,无聊的时候拿起手机看看抖音你就不会那么空虚寂寞。
其实“文化堕落”这个话题蛮沉重的,这个锅让抖音来背有失偏颇,虽然它多少对这个事情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估计抖音还没有这么大的威力吧。也希望抖音能够自我反省一下,给大家带来一些有内涵有思想的东西,而不仅仅是一些外卖的快餐式东西。这样抖音才能发展的更加健康。
有关法律的知识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法律和民法相关比较多,另外比较重要的就是工作中涉及的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不能随意开除员工,但是员工可以提前提出离职,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公司如果要解聘员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非上述原因解除合同,公司必须提供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而女性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享有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请给我一份详细的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
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媒体做号产业链是怎样的在各自媒体平台,经常有这样一批稿件,它们顶着“百万阅读量”的光环,却被人指责内容抄袭、标题党以及低质。
这些爆款文章的背后,是一群专门的做号者,他们有的单打独斗,有的团队作业。他们能在几十分钟内炮制出一篇爆文。这些文章更像是从高效流水线上制造出的产品,鲜有思考和普遍意义上的原创。一些文章通过抄袭、拼凑事实、巧立标题甚至夸大造谣,只为获取高阅读量。高阅读量带来的高收益,是他们唯一的目的。
在网络世界,大量自媒体平台账号被公开叫卖,还有个人和机构提供培训服务,为做号者传授打造爆款文章的秘籍,更有人出售“一键伪原创”的洗稿软件,形成“骗流量”的产业链。
有律师指出,对于造谣夸大、严重失实的做号者,其行为涉嫌违法;网络平台应建立快捷投诉、曝光和处理机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或造谣言论的行为。
目前,一些自媒体平台已出台措施对一些违规账号进行封禁等处罚。近年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网信办也分别就打击网络侵权和整治“标题党”的问题频频“发声”。
4月3日,一篇名为《邓超和杨幂撞衫,杨幂放话:撞衫不可怕,谁丑谁尴尬!》的文章成为某平台推送的爆款文章。
截至4月9日,这篇正文不足300字,配有5张网络图片的文章,获得了近6000条网友评论。
“文章其实很简单,但肯定是爆款。”24岁的大四学生石磊有些眼红地说,此文阅读量不会低于600万,后台广告收益可能在500元左右。
石磊的另一个身份是——一个“做号者”团队的老板。
在多个自媒体平台,他拥有10多个自媒体账号,养活着5名员工。团队月产700多篇文章,大多是娱乐八卦类。
整天围绕明星写各种文章的他坦言,平时并不爱看明星的娱乐八卦,他写文章只是因为能挣钱。
QQ群中,有人收购某平台账号。
“爆文”出品已成套路
在石磊看来,写就《邓超和杨幂撞衫》一文并不需要太长时间,“都是套路”。
他分析说,此文的作者应该是长期关注热点明星的微博,一旦有娱乐话题性的素材出现,配上微博图片或网友评论截图,再适当加一些该明星的背景内容,就可以马上成稿。
这也是石磊和他团队的常用套路之一,通常20-30分钟就能写出来这样一篇爆款,“看似简单,但考验的是作者的网感,和对娱乐话题的把握。”
去年8月中旬发生王宝强离婚事件后,他曾根据网上的各种猜测和传言,写了一篇600多字,7、8张配图的文章,上午9点多发稿,11点时,文章的阅读量已经超过了千万。两小时后,账号直接被平台封停。
石磊说,娱乐八卦文章的标准路数是,只需要三四百字,配6张图,开头引述明星新近的事件,中间交代背景,最后加几段自己口水化的看法,“想到哪儿写到哪儿,就是一篇文章。”
标准化操作时,他一般用10分钟翻看网上的资料,15分钟写稿,剩下5分钟想一个足够吸引人的标题。
按照他的效率,每天最多可以产出10篇文章,最少也会在5篇。日积月累,他已对很多明星建起了资料库,写谁点击高,如何起标题,几点发最容易火,都心中有数。
QQ群里有号主打出广告招聘写手,以文章阅读数计酬。
内容红利催生做号大军
上大学头两年,石磊只是一名热爱阅读的工科生,他花大把时间泡在图书馆,一坐就是半天。如今,他自嘲只要连续坐上两个小时,腰就会疼。“做号要长期坐着,对身体损耗大”。
吸引他继续“坐”下去的,是文章流量背后的“内容红利”。
近年来,多个自媒体平台为鼓励原创,相继推出广告收入补贴机制、原创补贴等政策。补贴的高低与阅读量等指标的高低挂钩。
正是看中了高阅读量能带来高收益,去年上半年,大三的石磊决定加入“做号大军”。他开始在不同的平台注册账号,“同一个内容多一个平台分发就能多获得一份收益。”
他并不讳言是因为钱。
正在读书的他一个月生活费是3000元钱,他去年4月在某自媒体平台账号发出的第三篇稿子,阅读量就超过了300万。一篇文章的3000多元广告分成足以抵得上一个月的生活费。
他在这个自媒体平台发的前两篇文章内容已经记不清了,“反正就是正常的、普通的文章。”而第三篇被他定义为“不正常的文章”。
他记得文章是写“一名老汉被城管围殴,路人无一相救”。他说,最初看到的这则消息,是一条没有时间地点的图说新闻,他在网上找了更多城管图片,拼凑出了一篇四五百字的图文消息。
“有一些自己加的内容和夸张表述。”他坦言,“我会故意说城管拿着‘三到五米长’的棍子,然后说‘持续地’殴打,各种语言加工,故意去引导读者的情绪。”
当晚9点左右石磊将稿子发布后,第二天发现,文章已经有了300多万的点击量,就连常年不见的初中同学也跟着转发。该文章的最终收益为3000多元。
石磊说,当天他特别兴奋,还跟父母打电话,说挣了好多钱。当时觉得自己很厉害,现在回想起来,这文章写得太冒险了。
“之前看到很多人都这么写,阅读量也很高。”石磊说,在阅读量与收益挂钩的利益驱动下,很多文章都是在打擦边球,追求爆款,因此在内容和标题上大做文章。一旦成为爆文,收益自然不低,如果一旦被追究,大多是封号处理。
事实上,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磊说,他从最开始写时事领域的文章到如今转向写娱乐、情感类文章,也是因为社会时政类稿件容易“走火”,不太敢写。
去年冬天,石磊不再单兵作战,通过同学们的介绍,招来了5名“小编”,开始运营他借亲戚身份证注册到的10多个账号。
员工们的薪酬与账号的广告收益直接挂钩,5名员工中,做得特别出色的员工每月收入能达到万元左右,其他几名学生兼职,月收入两三千元。
石磊粗略计算,按照如今每月700多篇文章算,团队一个月的收入大概有三四万元。
网上卖家出售的各平台文章采集伪原创软件,通过搜索显示阅读量超过1万的情感类文章。
围绕做号形成“骗流量”产业链
在做号江湖中,像石磊这个团队一个月收入数万并不算多。
长期观察这一领域的自媒体作者马伟民介绍,草根形式的散户和团队做号者广泛存在,但还不足撑起整个市场,真正的大玩家,早已经机构化运作,“一个近百名员工的公司,每天可产出数千篇文章。”
另有圈内人士介绍,这些公司化运作的机构,常常会通过地下渠道批量购买平台账号,在运营过程中,也会应用各种类型的软件收集文章,进行“洗稿”(注:将他人的文章拼凑、转化说法形成新的文章)。
事实上,如今围绕做号已形成一条“骗流量”的产业链。
做号的门槛不高,因此不断有人为了追逐利益而“踏入江湖”。他们有的像石磊一样自己摸索,还有人愿意花费数千元报名参加网上的培训班。
去年11月,北京女孩李敏就曾花费近2500元接受了一场系统的线上培训,在群里,讲师们会教授如何做号赚钱,从理论体系到实践操作,如何大批量注册账号,如何在某一平台打造爆款文章,如何悄悄打入自己接来的广告,事无巨细。
此外,大量自媒体平台账号被公开叫卖,更有人出售“一键伪原创”的洗稿软件。
在一个自媒体号主聚集的QQ群中,新京报记者发现了一款能够搜集检索各平台各类别爆款文章的软件,售价30元,也有软件能够将文章中的词语换成近义词,以躲避平台的查重审核。
同样的“一键伪原创”洗稿软件在电商平台上也被公开售卖。
而在上述QQ群中,各类收号者、售号者层出不穷,根据不同的平台和账号等级,每个账号的售价在十几元到数百元不等。
根据马伟民的观察,目前超过百分之九十的自媒体账号基本都是做号者,多不具有真正原创能力,产出的内容来自口水化行文、拼接、改换说法翻译原稿、抄袭等,以获取平台点击量来得到广告分成,构成自媒体生态的最底层,他们中极少有人有愿望和能力将自己的账号打造成品牌。
这些所谓“最底层”的人也并不缺乏市场。在上述QQ群里,常有公开招聘兼职写手的广告,要求有一定的写作组稿能力,短文写作800-1000字,配图3-6张,领域涉及历史、娱乐、健康、情感等。薪酬为:阅读数50000以上的5元/篇,10万+爆文加10%提成。
号主“自媒体老油子”称,自己手上有很多公号,好一些的写手每天能收入几十到上百元。他推荐写手从娱乐领域入手开始,写某个人或者某种现象,首先要有一个观点,然后扒一扒对方的黑历史。
除了公开招聘写手,也有平台“约稿”的情况。马伟民说,一些平台的频道将一些做号者聚集在群里,频道编辑一旦发现有话题可以做,就会在群里“下单”,然后做号者“抢单”。编辑翻完牌子,接单的人则在最短时间内出稿,交稿。这也被视为这些平台对做号者的默许和扶持。
抄袭侵权现象引诟病
做号者最被人诟病的还是抄袭与内容低质。
石磊认为,自己的创作路数只是一部分做号者的选择,而在无数质量参差的自媒体账号中,仍有不少人选择最简单粗暴的抄袭来获取流量。
在一些平台举报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做号者注册一个同类账号,A平台的优质内容原封不动地搬去B平台,原作者即使维权成功,对方也已经赚取了足够的流量。
一些熟练的做号者只改题目,东拼西凑成为一篇伪原创文章,或者调整段落的顺序和语序,同一个意思换句话表达,使机器难以查重。
“也有断章取义,或者扭曲事实的情况。”石磊说,像此前那篇城管的爆文,他看到的已经是别的小编改良加工过的内容,他在此基础上再次加工,“所以本来那个新闻,我都不知道什么样子。”
提供第三方版权管理和保护服务的维权骑士平台工作人员周嘉城表示,去年5月到今年2月,今日头条共有2451个活跃的原创账号接受了维权服务,维权骑士共监测到的侵权文章接近15万篇,最终经过各方确认后的抄袭文章接近9万篇,删除的侵权稿件超过7万篇。
以此计算,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每个账号被抄袭了约37篇。被抄袭次数最多的自媒体,10个月里一共被抄袭了2182次。周嘉城说,十几万篇的侵权,还是在只有部分作者希望维权的情况下,如果所有原创作者都开监测,可能数据会再上一个量级。
周嘉城说,维权成本高也是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一些平台上万篇稿子侵权,使维权成本上升至天文数字。即便去起诉,以至少三到五个月的审判周期计算,时间成本难以想象,同时,新的侵权还在不断产生。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说,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些做号者利用多篇文章拼凑热点,且不注明出处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做号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原创作者应当强化版权意识,网络平台也应建立快捷投诉、曝光和处理机制。
对于文章中造谣、夸大的行为,韩骁表示,做号者的文章如有严重失实,可能会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名誉,其行为将涉嫌违法。做号者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韩骁认为,各大网络平台还应积极严惩侵犯其他作者知识产权的行为。平台应完善自律机制,在账号注册、运营中建立尊重版权的基本规则,设置严惩侵犯知识产权或造谣生事的言论的机制,保障其平台发布文章的合法性。相关部门还应对非法开办、通过教授抄袭他人文章的个人、机构,进行清理和必要的处罚。可以设置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此类行为进行举报。
自媒体平台的反击
一名头条号的负责人表示,以抄袭为生的做号者损害了平台和原创作者利益,而生产大量低质内容的做号者,也会影响一些平台用户的阅读体验,长此以往有可能造成用户的流失,并危及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度。
一些平台也想出各种办法防堵漏洞。去年10月,企鹅号开始实施信用分制度,其中抄袭扣40分,编造不实信息扣20分,标题党扣10分,满分100分,扣完为止。
今年2月底,今日头条在广告分成、提现环节,强制要求注册身份证与银行卡开户人保持一致,抑制做号者大批量买卖账号。而自去年下半年开始,针对故弄玄虚、震惊耸动、挑衅威胁、低俗挑逗等常见标题党类型,日均12000余篇识别提示修改,90%作者会进行修改。
今年3月,UC总经理陈超也公开表示,将严肃治理标题党,通过信用分值的方式,去教育创作者,杜绝类似文章的生产。
针对做号者的文章涉嫌侵权以及“标题党”的问题,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网信办近年曾多次“发声”进行打击、整治。
去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等。
今年2月,国家版权局印发《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要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网络文学、影音、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并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把APP、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销售平台等纳入版权有效监管;探索建立侵权盗版信用评价机制,发布失信单位和个人“黑名单”。
针对乱改标题、歪曲新闻原意等“标题党”行为,早在2015年10月9日,国家网信办在官网发布《“标题党”“图片党”该收手了》一文,直指微博、微信存“标题党”、“图片党”的乱象。
今年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官网发布消息称,已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罚了存在突出问题的5家网站,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标题制作制定了专门规范,确保标题不得出现歪曲原意、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偷换概念、虚假夸大、无中生有;低俗、媚俗、暴力、血腥、色情;哗众取宠、攻击、侮辱、玩噱头式的语言等情况。
此外,严禁在标题中使用“网曝”“网传”等不确定性词汇组织报道或者表述新闻基本要素。严禁各类夸张、猎奇、不合常理的内容表现手法等“标题党”行为。
石磊也能明显感受到各平台从严管理后的变化,“竟然、震惊、可怕”这些表示惊诧的标题,会被平台提示,或者直接被限制传播,有些同行抄袭的账号会直接面临封号的风险。
他还发现各个平台对于真正原创内容的倾斜,“我已经在尝试让团队去写长一点的文章了,哪怕现在这些长稿还不怎么赚钱。”
他并不看好低质内容的未来,“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少。”
今夏即将毕业的他也开始考虑工作问题。他还是想找一份与文字相关的正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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