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症下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

对症下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有效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夯实出资人职责等方面,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国务院、地方政府分别授权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以便通过统一集中管理克服目前多部门、多机构都从不同角度参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造成多元管理、职责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等问题。

造成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现象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历史沉淀因素,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链接延伸过长因素,也有利益固化因素,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明是核心因素之一。由此,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在有效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夯实出资人职责等方面具有重大且深远的意义。

明确出资人职责是理顺

国有金融产权的基础

《规定》明确,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在实质上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维护国有金融所有者权益的合法性。所有者权益反映的是所有者对企业的产权关系,因此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为理顺国有金融产权奠定了基础。

在《指导意见》颁布之前,金融类国有资产一直没有十分明确的所有者代表,专职国有产权管理的国资委不负责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虽然2003年以来财政部代行一些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责任,但没有被明确授权,地方国有金融资产有的属于地方国资委管理,有的则属于实体企业直接管理,从而导致国有金融资本缺乏集中统一管理。

以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为例,2004年初,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国家注资中行、建行450亿美元外汇储备,远远超过中行和建行原有的资本金,成为中行和建行的最大股东。国有金融出资人代表不明确、不统一是导致现实中产权关系理不顺的根本原因。

《规定》的颁布是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把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履行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为明晰国有金融产权奠定了基础。

科学界定出资人边界

确保不“缺位”和不“越位”

《规定》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的基础上,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国有金融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

一是“以管资本为主”。从传统的“管人管事管资产”走向“管资本”,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二是坚持以市场化方式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通过市场化管理方式,疏通公司治理机制。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是科学审慎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与监督主要在于基础管理、收益管理、财务监管、监督管理和报告制度,不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融机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这体现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过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

决算管理更好体现出资人职责

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存量调整和增量分配而进行的预算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有利于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国有金融资本的产权监管、运营监管和国有金融资本总量与结构的调控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者的约束与控制,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

需要注意的是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但主要针对国有非金融资本。2015年财政部出台了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政策,明确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并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规定》的出台,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作为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这将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的全面开展提供重要依据。按照预算管理的原则,属于国有出资的金融机构才能纳入预决算管理,不但能够实现资本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效衔接,也使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更加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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